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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时间:2019-05-07 11:57:43    下载该word文档

第一章 法的概念

一、名词解释:

1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习惯、判例等。

2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法的本质: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二、论述题:

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基本特征表现为法在现象上所具有的四个独特属性。

1国家创制性:从产生方式上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表明法律来源于国家。并且法律与国家权力有着密切联系。

2特殊规范性:从内部结构上看,首先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它是通过对人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进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其次法律规范有着独特的、严密的逻辑结构,法律规范在逻辑上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

3普遍适用性:从适用范围上看,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对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4国家强制性:从实施方式上看,在所有的社会规范中,只有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所谓国家强制力是一定的阶级为了一定的统治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它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运用的。

综上所述,法的基本特征是法在现象上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显著特点。

法的本质上的属性

法的本质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1国家意志性:从初级本质上看,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即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剖析法的本质,需从法的现象上入手,法律是国家意志的凝结,是实现国家意志的重要手段,法律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阶级性:从二级本质上看,法具有阶级性,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所谓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凭借自己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统治地位,把本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奉为“法律”。

3物质制约性:从终极本质上看,法具有物质制约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分析法的终极本质,需从法的二级本质入手,法的国家意志性和阶级性,表明法反映了人的意志,具有主观性,法的客观性要求法律应该符合客观经济条件和经济规律。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法的最深层本质。

综上所述,法的本质是由法的三个层次的属性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第二章 法律作用和法律价值

一、名词解释:

1法律作用:法律在运行过程中对所调整的对象有直接间接的影响。法律作用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其直接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间接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

2法律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一般包括指引、预测、评价、保护、强制和教育六个方面。

3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导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应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4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5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一般包括阶级统治作用和社会管理作用。

6法律价值:指法律能够满足人类、社会、国家的需要,这种主客体的需要与满足关系就是法律价值。

二、简答题:

法律作用的限度(局限性)

附加:法律消极作用(负面作用)产生的根源:

1、立法者和执法者的偏私性

2、立法者和执法者在认识能力上的局限性

3、法律自身所固有的缺陷

法律作用的限度大体上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法律只能调整人的外部行为,而不应涉及人的思想(人的思想只要不表达出来,就与社会无关,就不应受到法律的制约)。

2法律只能调整人的某些行为,而非全部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客观上不宜由法律调整,如习惯行为)。

3法律有其固有的不周延性(立法者的认识能力和立法水平相对有限;立法技术所固有的缺陷)。

4法律不可能平等的保护每一种利益(一切立法活动和司法活动都是对相互冲突的利益进行权衡,决定何者优先考虑,其他只能抛弃)。

5法律追求形式合理性,可能牺牲实质合理性(法律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形式化、程序化,它并不能总是实现实质正义)。

6法律的运行需要辅助条件(高素质的执法和司法人员;良好的执法和司法体制;雄厚的物质条件和优良的文化氛围)。

第三章 法的起源和发展

一、名词解释:

1法的历史类型:按照法的阶级本质和它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对法所做的基本分类。

二、简答题/论述题:

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

1体现的意志不同:法是反映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原始习惯是体现原始社会全体成员的意志,具有全民性。

2产生的方式不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统治阶级有意识地创制的,具有自觉性;原始习惯是氏族成员长期生活而自发形成的,具有自发性。

3产生的经济基础和目的使命不同:法律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经济基础,目的是建立和维护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秩序;原始习惯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经济基础,目的是维系氏族成员间平等互助关系。

4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始习惯是由成员自觉遵守、社会舆论以及氏族首领的威信来保证实施的。

5适用范围不同:法律是以“属地主义”为原则,适用于一主权国家范围内的所有人;原始习惯是以“属人主义”为原则,适用同一血缘关系全体氏族成员。

资本主义法的特征

资本主义法的总体特征是按照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建立资产阶级法治国家,其特征集中体现在资本主义法的基本原则中:

1确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制度、维护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是资本主义法律最本质的特征,是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的核心。(人们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绝对权利,任何人,包括政府非经所有人同意不得侵犯其利益和干涉其行使财产权)。

2维护资本主义的民主政治原则:资产阶级建立了代议制的基本政治制度,通过自己的政党掌握国家政权。议会制度、选举制度、政党制度和三权分立制度都是资产阶级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3确认和维护资产阶级人权原则:资产阶级人权原则,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法律表现,其理论基础是“天赋人权”学说。(资本主义法承认一切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并保障人们进行商品交换和参与竞争的平等和自由)。

4确立资产阶级的法治原则:资产阶级法治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政府应按照体现民主原则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并且不得侵犯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

法的形成原因

1、社会分工和私有制出现时法律形成的经济根源

2、阶级出现和阶级斗争是法律形成的政治根源

3、文明的进步是法律形成的社会根源

法的形成标志

1、国家的产生

2、权利和义务的分离

3、诉讼和审判的出现

第四章 法系的一般理论

一、名词解释:

1法系:由若干国家特定地区具有某种共性共同传统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2民法法系: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3普通法法系: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二、论述题:

两大法系基本特征比较

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都起源于西方国家,共同点:经济基础相同,阶级本质相同,法制观念相同。但由于历史传统的不同,存在许多差别:

1法律渊源方面的差异:在民法法系国家,制定法是最主要甚至是唯一的法律渊源;在普通法法系国家,判例法是最重要的法律渊源。

2法律分类方面的差异:民法法系国家的法有公法和私法之分;普通法法系无公法私法之分,只有普通法和衡平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之分。

3法典化方面的差异:民法法系国家的法传统上实行法典化;普通法法系国家的法反映在法官的判决中,传统上不实行法典化。

4法律概念、术语上的差异:一个法系所使用的重要概念和术语在另一个法系中极少有相对应的,同一概念与术语,在不同的法系有着不同的含义。

5使用法律技术方面的差异:民法法系国家运用演绎推理,依据严格规则的原则;普通法法系国家运用归纳推理,依据遵循先例的原则。

6法律发展方式上的差异:在民法法系,法官只有适用立法机构所颁布的法律的义务,没有创制法律的权力;在普通法法系法官实际上在法律创制和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7诉讼程序的差异:民法法系采用纠问制诉讼,法官一般处于主导地位;普通法法系采用对抗制诉讼,法官处于中立的仲裁人地位。

所以,两大法系的上述差异是由不同的历史传统所决定的。

第六章 依法治国理论

一、名词解释:

1法治:在民主基础上形成的与专制相对立的一个立国、治国的根本性原则。

2法制:是个多层次的概念,不仅指的是法律制度,还包括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内容的有机统一体

二、简答题/论述题:

法治与民主的关系

法治和民主是近现代社会上层建筑中最重要的两个组成部分,两者紧密联系,相辅相成,不可分离。

1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民主是法治产生的前提,只有具有民主的基本事实,法治才得以产生,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民主决定了法治的性质,有什么性质的民主,就有什么性质的法治;民主是法治的力量源泉,只有充分发挥民主,反映统治阶级整体意志,并得到他们普遍支持,才能使法治实现具有坚实的民主基础。

2法治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法治是民主的确认形式,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法治是民主的实现方式,法治将法律记载的民主内容予以实现,并对破坏民主的行为予以必要约束;法治是民主的可靠保障,这种保障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充分体现合法性原则。

3民主与法治相统一:民主和法治是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的,应当做到民主法治化与法治民主化。

法治的基本要求

1法律至上:法律应当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成为评判人的一切外部行为的最终标准。

2良法之治:法治国家所依之法应是以人权为核心的前提原则构建的良善之法(内容和形式上的良善)。

3体制保障:法治体制应遵循以下要求:权力制衡,司法独立,司法审查。

(西方国家)法治的生成条件

在西方国家法治的生成过程中,主要有以下要素发挥了作用:

1商品(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市场)经济倾向于要求平等和规范,恰能以“法律至上”为形成要件的法治所满足,同时具有“形式合理性”的法治仅为商品(市场)经济所必需。

2“市民社会”的发育:“市民社会”是构成人类社会的基本维度,且决定和制约着国家,为法治所要求的“法律至上”和“限制权力”提供了一种理论佐证。

3多元、民主政体的存在:只有多元政体的存在,才有了不同政体之间优劣的比较,法治的优长之处才能较早体现。

4“自然法”观念的建立:在西方法治思想与实践的发展历程中,“自然法”的思想观念是其一以贯之的一根主线。

5法律的相对独立发展:法律与宗教及政治相分离、职业法律家的存在和法律教育的勃兴。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基本要求是衡量社会主义法治的标准和尺度:

1、有法可依:是实行法治的前提。

2、有法必依:是实行法治的中心环节。

3、执法必严:严格依法办事,严肃执法,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4、违法必究:是实行法治的体现和保障。

法治的基本原则

1、民主性原则:是法治的最基本原则。

2、合法性原则:也称依法办事原则,是法治的核心原则。

3、平等性原则:也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即权利义务一致、平等保护、反对特权。

4、统一性原则:即法治统一原则,包括法律制度和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第七章 法律与社会现象的关系

二、简答题:

法律与政策的异同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与党的政策在根本上一致的。

1、两者的经济基础相同:都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现象。

2、两者的阶级本质相同: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3、两者的指导思想相同:都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制定和实施的。

4、两者的历史使命相同:在根本上都担负着建设社会主义、实现共产主义的历史使命。

两者虽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彼此之间也存在着明显区别

1两者的意志属性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的,一旦制定出来,必须向全社会公开;政策是政党意志的体现,是由政党的各级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制定的,可以不向全社会公开。

2两者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不同:法律的内容比较明确、具体,规范性较强,表现形式为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政策的内容比较原则、抽象,具有号召性和指导性,表现形式为纲领、宣言、决定、决议、声明、通知、报告、纪要等党内文件。

3两者的调整范围不同:大多数社会关系既要法律来调整,又要政策来调整,但有一些社会关系只要法律和政策中的一种来调整。

4两者的稳定性程度不同:法律的稳定性较强,一旦制定出来,应在一定时间内保持不变;

总政策和基本政策相对稳定,而具体政策会随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但尽量保持稳定,不宜变动过快。

5两者的实施方式的不同: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政策在事实上也有一定强制性,但没有国家强制性。

法律与道德的异同

每个社会的法律与该社会占主导地位的道德是建立在相同的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现象,其总体精神和主要内容大体相同,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但由于规范性不同,具有明显区别

1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法律的产生晚于道德,它是随着原始氏族的解体和私有制与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道德是人类最早文明的表现,它与人类社会同步形成。

2形成方式的不同:法律是人们有意识创制出来的,具有自觉性;道德是人们长期生活中自发形成的,具有自发性。

3表现方式的不同:法律具有明确内容,表现形式为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道德没有特定表现形式,一般存在于人们社会意识中,通过人们的言论和行为表现出来。

4调整的范围不同:法律只调整对建立正常社会秩序具有比较重要意义的社会关系,而道德几乎涉及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

5作用的侧重点不同:法律主要作用于人的外部行为;道德主要作用于人的内心世界。

6实施的方式不同: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道德在实施上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主要通过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来保证实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其法律制度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确认市场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

2、充分尊重和保护财产权的法律制度

3、维护合同自由的法律制度

4、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

5、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

第八章 法的创制

一、名词解释:

1法的创制:又称立法,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专门活动。

2立法体制:是关于一国的立法机关的设置及其立法权限的划分的体系和制度。

二、简答题:

法的创制特征

1法的创制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活动:立法是一种国家活动,它与国家权力相关联。只有特定的国家机关才能行使法的创制权,进行创制法律的活动。

2法的创制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进行的活动:每个立法主体只能就自己拥有的职权,采用法定形式创制法律,不得滥用、超越权力进行创制法律的活动。

3法的创制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立法依据一定的程序,有利于保持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科学性,减少或避免立法活动的随意性。

4法的创制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为了使所立之法发挥最佳功效,实现立法目的,必须加强立法技术的研究。

5法的创制是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法律活动:立法是产生法和变动法的活动,是一项系统工程。立法都包括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法律一系列活动。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

我国立法体制的框架结构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宪法和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修改和制定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2国务院的立法权(职权性立法权、执行性立法权、授权性立法权)

3中央军委的立法权(中央军事委员会有权制定军事法规,其各总部、各兵种、各军区有权制定军事规章)

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5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6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在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法相抵触前提下,可独立行驶立法权,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并不影响生效)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一元二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我国现行的立法程序

我国立法程序主要体现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上:

1提出法律议案:依法享有立法提案权的机构或人员,按照一定的程序向立法机关提出关于创制、修改、补充或废止某项法律的动议。

2审议法律草案:立法机关对列入议程的立法议案所涉及的法律草案进行正式审查和讨论。

3表决和通过法律草案:是立法机关对经过审议的法律草案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最终的态度。

4公布法律(狭义):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已获得通过的法律以一定方式予以正式公布。公布是立法程序的终结,也是法律生效和实施的前提。

立法的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及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任务和作用,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立法的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

2、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3、总结经验和科学预见相结合

4、稳定性、变动性、和连续性相结合

第九章 法的要素

一、名词解释:

1法律规则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行为准则,是法的要素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内容。

2法律原则: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综合性的、指导性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的基本性原理和重要准则的综合体。

3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

4法的要素:指彼此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从而构成完整的法的系统的各种主要元素。

二、简答题/论述题: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都是法的要素,但有本质上区别: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其目的是消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法律原则的要求比较模糊,只对行为设定一些概括性的标准,故在使用时给法官有较大余地的选择和灵活应用。

2在适用范围上:一条法律规则只能调整一种类型的行为;一条法律原则却可调整几种类型的行为,甚至可以涉及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

3在使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没有弹性;法律原则可能出现不同强度甚至冲突的原则存在于同一部法律中,需要进行权衡,具有相当的弹性。

法律规则的结构要素

1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包括法律规则的使用条件和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2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的部分,包括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勿为模式。

3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所对应承担的结果的部分,包括合法后果、违法后果。

法律原则的作用

法律原则自身的优点有涵盖面广,稳定性强,因此它能够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1法律原则维护着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法律原则是法律的灵魂,是整个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立法者根据一定法律原则,对相互冲突的法律规则进行修改和完善,进一步维护法制的统一)。

2法律原则指导人们正确使用法律和遵守法律:法律原则反映了法律的目的,构成了正确理解法律的指南。(立法者和司法者通过法律原则进行正确的法律解释,一般社会主体通过正确把握法律原则来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3法律原则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漏洞:在法无明文规定时,执法者和司法者只能根据法律原则处理案件,守法者应把法律原则当做自己的行为准则。

第十章 法的渊源

一、名词解释:

1法的渊源:指法的形式渊源,它是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成文法系统。

3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指对现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进行分门别类、汇编成册的活动。

4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新法典的活动。

5法律清理:又称法规清理,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二、简答题/论述题: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的种类

我国法的渊源主要由各种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组成,经国家认可的习惯在法的渊源中只是一种补充。除香港特别行政区外,判例不作为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整个国家法律系统中处于核心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具有特殊的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

2法律:指狭义上的法律,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基本法律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此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具有规范性内容的决定和决议也属于法的渊源。

3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权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

4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中央军委制定军事法规,中央军委各总部、兵种、军区制定军事规章。

5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地区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执行适用该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7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8特别行政区法:指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或认可的,在特别行政区内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指我国同外国缔结或我国加入并生效的国际法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是国际条约的补充。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方法

1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指对现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进行分门别类、汇编成册的活动。

法律汇编的主体可以是官方的,也可以是非官方的。法律汇编不是立法活动

2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法律编纂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编纂法典。法律编纂是立法活动

3法律清理:又称法规清理,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法律清理是由国家机关才能进行的专门活动。法律清理不是立法活动

第十一章 法律解释

一、名词解释:

1法律解释:指在一定的法律适用场合,有权国家机关或个人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对法律文本所进行的阐释。

2法律推理:人们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得出某种法律结论思维过程

二、简答题:

我国法律解释的体制

1立法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以及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使用法律依据的进行解释。

2司法解释:分属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监察解释。(两者有分歧,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及决定。)

3行政解释:不属于审判和监察解释的问题,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4其他解释:凡属于地方性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进行解释,除基本法以外其他法律由特别行政区法院解释。

法律解释的功能

1、明确法律:通过法律的明确化,使人们获取统一性理解的规范体系。

2、改良法律:可以弥补法律的缺陷,使法律的不足之处得到纠正和改进。

3、发展法律:填补法律漏洞,为查找法律空缺、完善法律奠定基础。

4、稳定法律:能增强法律本身的公正性,提升法律的权威性,巩固法律的至上地位。

法律推理的特点

1、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

2、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

3、法律推理的结果涉及当事人的利害关系

4、法律推理需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

第十二章 法律体系

一、名词解释:

1法律体系:指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2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做的分类。

二、简答题/论述题:

当代中国主要法律部门

1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包括1982年《宪法》和四次宪法修正案,还包括几个附属较低层次宪法性单行法: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立法法、授权法、国籍法和其他公民权利法、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其他附属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2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

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

5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有关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规定、有关国民经济计划和宏观管理的法律规范、有关各类企业管理的法律规范、有关市场主体和市场秩序的法律)

6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环境保护法,即保护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社会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以及自然资源法,即调整各种自然资源的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等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军事法:是有关军事管理和国防建设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刑法: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诉讼法:是有关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法律体系的特征

根据法律体系的概念和含义,有以下特征:

1、法律体系的统一性(最显著)

2、法律体系的客观性

3、法律体系的层次性

4、法律体系的稳定性

第十三章 法律实施

一、名词解释:

1法律实施:又称法的实施,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地贯彻施行。

2法律实效: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执行、适用和遵守的实际效应实际状况

3执法:又称法的执行,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4司法:又称法的适用,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专门活动。

5守法:又称法的遵守,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职人员及广大公民都必须自觉遵守法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依法享有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6法律效果:人们遵循法律所产生的社会效应和后果

7法律效益: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效用和利益

二、简答题/论述题:

执法的特征

1执法主体的特定性:执法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或经行政机关授权、委托组织的人员。

2执法范围的广泛性:执法是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对社会实行全方位的组织和管理,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数量和内容居所有法律部门之首。

3执法过程的主动性和单向性:执法一般处于积极主动的状态,是单向性活动,它是由行政权的性质所决定的。

4执法内容的灵活性:为了适应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社会发展不平衡性,执法活动须具有较大灵活性,来满足社会对它的基本要求,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执法灵活性的具体体现。

5执法活动的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为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而强制他人服从的性质,行政强制力是一种国家权力。是执法有效进行的保证,也是执法权威性的体现。

执法的基本原则

执法基本原则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遵循的一定准则和要求:

1依法行政原则:又称执法合法性原则,指一切执法活动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越权无效,否则违法要承担责任。(内容包括:执法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执法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权限、执法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2执法合理原则:指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应当客观、适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体现公平正义的要求。(内容包括:执法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目的和宗旨、执法行为必须有合理的动机、执法行为必须建立在正当考虑基础上、执法行为的内容与结果必须公正合理)

3执法效率原则:又称执法效益原则,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在一定的时期内成本投入和效益产出的关系。

4执法应急性原则:指行政机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没有法律规定甚至在某些方面与法律相抵触的行政行为,以满足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要求。

司法的特征

1司法职权的特定性:司法权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程序来行使,具有国家权威性。

2司法活动的专业性:参与司法活动的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的理念、知识、技能,运用独特的语言、逻辑推理规律和职业技巧能力。

3司法过程的程序性:司法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4司法裁决的国家强制性:司法机关在使用法律过程中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一经生效,具有不可撤销性和强制性。

5司法结果具有文书性:司法必须有适用法律的文书,如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

司法与执法的区别

司法和执法都是法律实施的活动,但具有以下区别:

1两者的主体不同:司法由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适用法律的活动,主体是由法院和检察院;执法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的活动,执法活动的广泛性使得主体比司法多。

2两者的对象不同:司法本质是一种判断,对各类纠纷和争端进行判断和裁决;执法是一种管理,对社会全方面的组织和管理。执法对象比司法广泛。

3两者的程序性要求不同:司法活动要遵循严格的程序法规定,一旦违反即构成犯罪;执法活动追求效率和迅速,使得程序上相对简便。

4两者的地位不同:司法活动具有被动性,审判活动贯彻“不告不理”原则,裁判时贯彻中立性原则;执法活动具有较强经常性和主动性,处理时具有一定的倾向性。

司法的基本要求

司法的基本要求是司法本质的体现,也是评价司法的效率和效果的基本标准:

1正确: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用正确的方法查清事实,全面掌握证据。

2合法:在司法过程中要贯彻法治原则,严格依法办事,符合法律规定。

3 及时:司法活动每个环节和全部过程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保证法律适用的效率。

4公正: 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秉公司法。

5合理:司法机关审理案件要结合社会实际状况,考虑各地经济文化发展水平、道德传统等因素,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处理。

司法的基本原则

司法基本原则指司法机关为了有效地实现其任务和目的所必须遵循的组织和活动的指导方针,它是法的本质及作用在司法制度中的反映。

1司法公正原则: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偏不倚地裁判每个案件,维护社会正义,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司法公正是人类社会的理想,是现代民主社会的重要内容,符合法治精神和法律的内在要求,也是法律的精髓和基本价值,属于司法的核心原则。

2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是保证司法机关正常行使职权的基本条件,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包括司法权的专属性、司法权的独立性、司法权的合法性。

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它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司法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包括:我国法律对于任何公民都是平等适用、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收到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要依法平等地受到制裁、任何公民都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4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指司法机关在审理一切案件时,都必须以案件的客观事实作为定性定量处理的基点,而不能以主观臆断为根据;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将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

5司法责任原则: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职务活动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后果而应承担责任的制度。

影响法律实施的主要因素

1法律制定方面:法律创制是部分社会成员参加的活动,对具体法律规定有不同理解。其次,立法质量、法律内容的可操作性等因素也是影响法律实施的实现。

2法律意识方面:法律实施最根本的保障是所有公民、组织、团体都具有遵守、执行和尊重法律的信念。一个社会的法律是否能很好转化为法律效果,直接反映一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水平。

3法律制度方面:法律作为良好的社会调整手段通常具备三个标准:低成本高效率,简单有效、更加注重思想精神上的效果,运行上带有一定的自发性、自愿性、符合人们的理性。

4法律实施效果方面:法治社会不但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更要有法律的崇高权威和社会公平的机制,真正体现法律实施的效果。

5法律执行机制方面:为了体制改革,需建立新机制,其基本要求:健全机构、分工合理、明确权责、公正程序、规范行为、高效廉洁、足够经费、有效监督。

第十四章 法的效力

一、名词解释:

1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行为,必须服从法律。狭义法的效力,指法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

2法的溯及力:指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新法颁布以后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若适用就有溯及力,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二、论述题:

法的效力位阶

法的效力位阶,又称法的效力的层次或等级,指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的法的渊源在效力方面的差别:

1宪法至上原则:宪法是规定一个国家最基本的权利、权力和义务,具有最高的法的效力。国家一切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不具有任何法的效力。同时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适用一切主体。

2等级序列原则:在我国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制定法律机关的地位越高,其所制定的法的效力也相应处于优势。此原则实质上是以制定法律机关的等级来决定法的效力的大小。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在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中,按照特定的、更为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优于普遍性的法律规范。

4后法优于前法或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依据法律制定的先后来确定其优先顺序。

5成文法优先原则:是确认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与司法机关的判例、习惯等不成文规则在法的效力上的关系,一般优先适用成文法。

6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原则:在特定条件下,应该优先适用与国内法相冲突的国际法。但保留声明除外。

第十五章 权利和义务

一、名词解释:

1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2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被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3人权:指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必不可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4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二、简答题:

权利的特征

1、权利的本质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的,具有合法性,得到国家的保护。

2、权利具有一定的界限,一旦超出界限便不再是权利,不具有权利的属性。

3、权利是权利主体依据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是否实施行为以及实施何种行为,权利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和能动性。

4、权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而采取的法律手段。

5、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反之亦然。

义务的特征

1、义务是直接或间接由法律规范决定的。

2、义务的履行不以义务人主观上是否愿意为转移,义务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3、义务是以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为目的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手段。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在总体上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1、在结构上的对立统一性:权利和义务是对应设置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互相包含,即在法律关系中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权利是目的,义务是实现权利的手段。

2、在总量上的守恒性: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的绝对值等于义务总量的绝对值。

3、在功能上的互补性:权利的实现会受到义务的制约,义务的履行也会受到权利的限制。权利可促进自由的实现,而义务有助于秩序的建立。

4、在价值上的一致性:设立的目的都是体现了法律价值,同时也是法律主体实现自身价值的途径。

权力和权利的不同点

1、在适用主体上:公共管理机关使用权力;公民个人使用权利。

2、在性质上:权力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具有公共性;权利不具有公共性。

3、权力不能任由权力行使者选择行使;权利可由权利主体自由选择或放弃。

4、在影响力上:权力直接或间接伴随着国家强制力;权利只有在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时才能诉诸公权力的保护,一般不能自我救济。

人权的国内法保护

保护人权是一国法律的重要内容和立法所依据的基本原则,法律是确认与保障人权实现的有力工具。

1人权的宪法体现:以宪法的形式确认和宣布人权,是近代民主政治和法治的显著特征。

2人权的立法规定:不同的立法方式把宪法确认的基本人权规范化、具体化。

3人权的司法保护:通过贯彻司法平等等原则来保障人权。

人权的存在形态

人权指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必不可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道德意义上的人权:是一种应然的道德权利,基于人的属性和本质应当享有的权利,具有普遍性和一致性。

2法律意义上的人权:是法定之权,具有实现的可能性。

3实际享有的人权:需要通过各种条件和努力才能成为人民真正享有的权利。

第十六章 法律关系

一、名词解释:

1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3法律关系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对象。

4权利能力:又称法律人格,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5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能以自己的意志、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6法律事实: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7事件:与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

二、简答题/论述题:

法律关系的特征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与一般社会关系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调整性: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贯彻。

2国家意志性: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和国家意志在法律关系建立和实现过程中是相互联系的,国家意志对产生和实现法律关系起着主导作用,是法律关系的根据。参加者的意志则是实现国家意志的必要条件。

3权利义务性:法律关系是以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且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

4国家强制性: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社会关系,这种保证作用是保障法律权利和义务内容得以实现的重要条件。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是独立自由的;是人格化的。

1、自然人: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公民是自然人中最基本、数量最多的法律关系主体)。

2法人:狭义的法人仅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成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和责任的组织。

3非法人组织:虽不具备法律确认的法人形式和资格的团体、组织。

4国家: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即可成为某些抽象法律关系的主体,又参加某些具体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法律关系客体应具备一定条件: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具有稀缺性;可控制性。

1:能为法律关系主体控制、支配的,能够满足社会上需要的各种物质资料。

2:人的整体和部分可分别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3精神产品:指法律规定的主体通过其智力活动或在社会活动中所获取的非物质财富,即精神财富,包括智力产品和荣誉产品。

4行为结果:指义务主体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和需要的结果。

5国家权力:既是宪法法律关系的客体,也是国际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运行的条件

1、法律规范的规定

2、权利义务主体的存在

3、法律事实的出现

法律规范和权利义务主体的存在为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提供了可能性条件,而法律事实则为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提供了现实性条件。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一、名词解释:

1法律责任:是由于实施了违法、违约行为或出现了某些法律事实而使得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

2法律制裁: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3违法: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组织或个人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或滥用权利,给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

4法律责任的归结:简称归责,是针对违法行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和免除的活动。

二、简答题/论述题:

法律责任的特征

1、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是出现了违法、违约行为或某些法律事实。

2、应由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

3、责任主体承担的是否定性后果。

4、法律责任是国家机关依法追究的。

5、法律责任与权利、权力和义务关系密切。

违法的构成要件(要素)

1、违法的客体:法律所保护的而被违法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它是构成违法必须具备的核心要件。

2、违法的客观方面:指行为人实施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以及由这种行为引起的危害社会后果,它是构成违法必须具备的外在表现。

3、违法的主观方面:指违法主体对其实施的违法行为及其危害后果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它是构成违法必须具备的意志要件。

4、违法的主体: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它是构成违法中主体承担责任的前提。

违法行为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统一,缺一不可。

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

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指在判断、确认和追究法律责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一定的标准和规则。

1、责任法定原则:指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法律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以及“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对责任擅断原则的否定。

2、责任平等原则:指在确认追究法律责任时应一律平等。

3、责任相称原则:指法律责任的性质和轻重的方式必须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4、责任自负原则:指有关国家机关在确定和追究法律责任时只能针对行为人本人进行,不

得牵连其他无违法行为的人。

法律责任的种类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可分为:

1、刑事责任:指由于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应受刑罚处罚的不利结果,只有主体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并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才能承担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指由于民事违法、违约行为或某些法律事实出现所导致的不利结果。(包括债的不履行、侵权行为)

3、行政责任:指由于责任主体的行政违法或某些法律事实出现所引起的不利后果。(包括职务过错、行政过错)

3、违宪责任:指国家机关制定的某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或国家重要领导人的活动与宪法内容相抵触而引起的不利后果。

法律制裁的种类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承担法律责任以及实施法律制裁的方式不同,可分为:

1、刑事制裁:指司法机关最触犯刑法的犯罪者依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实施的法律制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2民事制裁:指国家审判机关对民事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实施的法律制裁。(只对民事违法行为)

3、行政制裁:指行政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刑侦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措施。(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4、违宪制裁:指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机关对违宪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措施。在我国,行使违宪制裁权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包括撤销法律和罢免职位)

 是的,又到春分时分,今日已是昼夜平分春色,这也意味着,我们的春天,转眼已经走到一半。不禁,有了些许淡淡的怅然。这岁序更迭啊,从来不会给任何人眷恋的机会。我们甚至来不及感叹,便匆匆走向下一个节气。

  不经意间,我们走着走着,便把春天走成了姹紫嫣红,草长莺飞。此时正是,春风又绿江南岸,万紫千红总是春。是春风花草香,又把新桃换旧符。那些走过的时光,随手握一把,满是春天新鲜的味道,沁满春日阳光的暖。

  这春风啊,总是来的那么急,那么声势浩荡,带着泥土松软的芳香,带着小河流水的哗哗声,还有桃花杏花梨花的艳。我们无需刻意寻芳,自有满眼的春色,惊艳了原本平淡的生活。

  这就是春天,无论走着,还是睡着。一抬头,就会遇见一树花开。一低眉,便会遇见一行青柳。那些匆匆擦肩的路人,已是换了薄薄的春衫,令你眼前一亮,心情也随之明媚起来。

  沿河缓缓行走,总会有姹紫嫣红的花事,与你撞个满怀。那小桃红,玉兰粉,梨花白,连翘黄,还有那些婀娜的柳丝,瞬间让时光变得柔软,而诗意!

  最喜欢,吹面不寒杨柳风,斜风细雨不须归。漫步柳堤,踏着柔软的土地,看风吹叶绿,看花开满枝,心儿也随风怒放。这轻轻杨柳风,这悠悠桃花水,如诗,如画,是否也会醉了你的眼?

  经年的淡定,昔日的重逢,漫过春天静好的光阴,让沧桑了无痕。走在繁花似锦的陌上,清风徐徐,莺声燕语,该是多么惬意。心底,全是对这个世界的感动与喜欢。随手落下的小字,亦是沾香带露,绿意莹莹。

  是春分,平分了春天,让世界变得如此美丽。一半草色如烟,一半姹紫嫣红。平分处,春意灼灼,桃红柳绿,溪水潺潺,我听见了小麦拔节的声音,还有油菜花绽放的声音。

  写一笔初见,落一笔惊艳。我想把整个春天,以春水为墨,桃红为笺,纳入我生命的画卷。而你,是水墨丹青中,我最美的江南。

  迎面而来的,必是一场春雨一场暖。静好的时光,无风亦无雨。我坐在一路收藏的春暖花开里,感受春分,温暖的气息!于春风深处,折一枝柳,与你笑对花开花落,任清风拂过眉眼,我们不离不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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