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58号]
【修改依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1996.08.10
【实施日期】1996.08.15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58号)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予以公布,自1996年8月15日起实施。以往所公布有关文件规定(见废止文件清单)同时废止。
署长 钱冠林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出入境的旅客,包括公派出境工作、考察、访问、学习和因私出境探亲、访友、旅游、经商、学习等中国籍居民旅客和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等中国籍非居民旅客。
第三条 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定所附《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简称《限量表》,见附件1)规定的征税或免税物品品种、限量范围内的,海关准予放行,并分别验凭旅客所持有效出入境旅行证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办理物品验放手续。
对不满16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途需用的《限量表》第一类物品。
第四条 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物品,超出规定免税限量仍属自用的,经海关核准可征税放行。
第五条 中国籍旅客携带旅行自用物品进出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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