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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方式下出口商对于风险的防范

时间:2020-02-25 20:46:20    下载该word文档

托收方式下出口商对于风险的防范
作者:昝秋雨
来源:《财讯》2019年第12

         要:在国际市场呈现买方市场状态的当下,托收作为一种更有利于买方的国际结算方式增强了出口商的出口竞争力,但也加剧了出口商面临的风险。本文从各当事人以及外部环境的因素分析了托收方式下出口商面临的风险,并以此为基础分别列举了签订合同前和签订合同过程中防范风险的举措,力求为出口商在托收方式下的风险防范提供借鉴意义。

        关键词:国际结算;托收;出口商;风险防范

        一、出口商面临的风险因素分析

        1)进口商的信用风险

        托收属于商业信用,因此进口商的资信状况是造成交易风险的极大不确定因素。对于进口商的信用风险,本文根据出口商不守信用的两种后果进行分析。

        1.进口商拒收货物或要求降价

        在进口商破产、倒闭或失去付款能力时,出口商不仅无法收回款项,且由于货物已经发出,则会极为被动。

        若货物到岸后,产生价格下跌或其他不利于货物的情形,进口方也可能要求降价或者找借口拒付、拒绝承兑,甚至承兑到期后也拒绝付款。

        出口方收款人也有可能因收到货物质量、数量、包装、时间与合同不符而拒绝付款或要求降低价格,甚至要求索赔。

        2.货款两空

        在远期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条件下,出口商均有可能遭受货款两空的风险,现就两者的异同点展开其对出口商风险的论述。

        两者均能先提货后付款。在远期付款交单条件下,进口商可以在承兑远期汇票后、付款前开立信托收据交给代收行,凭此借出货运单据先行提货。而在承兑交单条件下,进口商在承兑汇票后,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在此两种条件下,由于进口商均能先提货后付款,若进口商资信不佳,则可能日后拒不付款。

        进口商拒付后,代收行承担责任不同。在承兑交单条件中,若进口商拒不付款,因进口商已承兑过,则进口商为第一付款人,代收行对此不负任何责任。而在使用了信托收据的远期付款交单中,因为物权归银行所有,所以若进口商不付款,则银行会承担一定责任,并且出口方可以凭进口商承兑的汇票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但打一个跨国官司费钱、费时、费力,收效甚微,最终结果可能仍货款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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