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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营商环境投诉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9-03-13 20:27:34    下载该word文档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营商环境投诉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119

【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17]104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08

【实施日期】2017.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营商环境投诉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710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营商环境投诉处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88

大连市营商环境投诉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切实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营商环境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市场主体,投诉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及投诉管理机构的处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投诉,指各类市场主体认为政府、职能部门或者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损害其合法权益时而提请依法行政协调解决的行为。

第三条 大连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办公室负责对全市营商环境投诉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区市县、先导区和各部门、各单位应设立相应的投诉处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和部门、单位的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条 大连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办公室将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民意网、人民网、市长信箱等投诉渠道反映的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纳入受理范围,并进行跟踪督办。各区市县、先导区和各部门、各单位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保证投诉渠道畅通,设立投诉、举报信息网络平台或电话,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投诉处理一般实行属地化管理。如遇逾期不办、处理不公、双方对处理结果存在较大分歧、投诉案件有重大影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投诉人可直接向上级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第六条 大连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办公室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上级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督办的投诉事项;

(二)办理市领导指示、批示、交办的投诉事项;

(三)对12345市民服务热线、民意网、人民网、市长信箱等投诉渠道转来的来电、来信和留言进行认真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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