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 请 人 : 上海和晴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指定代表或者
委托代理人 : 徐明峰
委托事项 : 上海和晴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变更登记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同意不同意□修改任何材料;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文字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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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2014年6 月17日至 2014年12 月31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
2014年 6月17 日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注: 1、合伙企业设立、注销登记以及清算人成员备案,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合伙人加盖公章。
2、合伙企业变更、迁移登记,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迁移登记,申请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1、2、3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第4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29.8
¥9.9
¥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