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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范文word版(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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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可利用计重仪器、监控系统记录资料作为超限超载证据,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据了解,广西高速公路实施货车计重收费后,超限超载车辆并未显著减少。

  利用收费站的计重数据和信息作为认定车辆超限运输的证据,提高路政执法工作的效率,

  及时有效打击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很有必要。

  《办法》指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计重仪器、监控系统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超限超载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此外,《办法》规定,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不得调换通行凭证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凭证;不得以跳磅、冲磅、垫磅、绕磅等方式妨碍计量器具正常计重;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车辆交费优惠 证明 ;不得假冒法定免费通行车辆;不得假冒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免费通行车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从政策、资金、土地利用等方面支持高速公路发展。

  第五条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速公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区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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