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供应商: (以下简称甲方)
经销商: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之规定,在自愿、平等、互利
互惠、优势互补、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达成如下经销合作条款:
第一部分 经销合作
第一条乙方在完全履行本协议其他条款规定的条件下,甲方同意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在 _
省 市(含区、县)行政区划范围内,销售甲方现有产品的经销商。乙方超岀本条规定
区域销售时,需经甲方书面同意。
第二条乙方承诺:
自 起至 日止期间,乙方向甲方的购
货量平均每月不少于人民币 万元。
第三条 乙方作为甲方经销商应致力于甲方产品的市场开发和销售, 维护甲方信誉和名誉, 不得
以非甲方生产的同类产品冒用甲方品牌进行销售, 否则负责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直接间接损
失。
第四条 甲方可以配合乙方做好产品销售计划、 市场开发计划等, 并经甲方同意,甲方可根据自
身条件支持乙方开发市场和客户,具体可参照甲方做法。
第五条甲方在乙方不能按本协议第一条、 第三条规定履行本协议,和连续六个月中累计两次违
反本协议第二条规定以及甲方在包括第一条规定的业务区域设立自身分支机构时, 有权重新划分
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经销区域及重新选择经销商。
如甲方需调整乙方经营区域及经销权,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六条甲方可以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 根据产品销售和自身情况,确定具体经销价格向乙方供
应产品,并有权规定和调整销售商(商场)的销售价格(零售价)上下限,促销时不受此限,促
销活动内容应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按甲方的相关规定执行,乙方同意并遵守。
第七条 产品(标的物)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款: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以日常每笔业务形
成的经乙方签字验收的甲方《送货单》的内容为准。
第八条 产品(标的物)的交付:乙方理解由于产品生产和运输作业的特殊性, 同意至少在具体
收货日期之前十日书面向甲方提岀《订货单》,甲方应在收到该《订货单》贰日内及时给予乙方 答复,或确定回调整乙方订货。本合同约定产品以甲方代办托运(运费由乙方负担) 或乙方自提
方式交付。乙方应在甲方《送货单》或其他单据上由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签收货物; 乙
方指定其他货物接收单位的, 应由乙方作岀专项说明,并在货物交接时,由该指定单位的委托代
理人签字并加盖该单位“货物接收专用章”或公章签收货物。
第九条 甲方应保证其供应产品的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之规定。
乙方及其指定接收单位应针对产品的外在特征做初步检察查, 包装破损、暖化的产品,乙方及其
指定单位有权拒绝接收并在送货单上予以说明;
乙方及其指定接收单位自接收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进行质量检验并向甲方岀具 《验收报告》,在本
款规定期限内未给予甲方《验收报告》的,视为验收合格;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乙方应予妥善 保管或处理,如封存原物等,并积极提供相应品质检验证明, 甲乙双方应就此协商或按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处理。非品质问题,不得退货。
第十条付款期限及付款方式:乙方应按照甲乙双方确认的并与甲方开立的 《送货单》中有关货
款内容一致的金额付款, 该货款应于甲方将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前壹日到达甲方指定的开户银行 及帐户,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交付货物,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须按规定付款期限一次性以现金、支票、电汇、银行汇票方式付清价款。
第二部分 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特别约定事项:
1、 甲方有义务维护产品销售秩序,对于乙方开发并持续经营的市场范围和客户,其它甲方的
产品经销商不得侵犯,以保护乙方的经济利益,但甲方已通过其他渠道进入该市场范围并已在经 营的客户除外。同时有利于甲方产品销售时除外。
2、 甲方在包括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业务区域设立自身分支机构时,乙方在完全履行本协议规 定的条件下享有优先经销权。
3、 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乙方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进场费、促销费(含促销员工资)、 TG台、 广告宣传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4、 乙方有义务维护产品销售秩序,不得侵犯甲方及其甲方产品其他经销商开发并持续经营的 市场范围和客户,否则,甲方有权中止供货,并保留相关权利。
5、 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满时完全履行本协议规定之义务,甲乙双方就 年度及以后之经
销目标等事项进行充分协商,签订新的合作协议。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按当次违约业务标的额的百分之 ( %向本合同
相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合同相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时, 以无过错方的实际损失为
准。因乙方未按期付款,则甲方按超期货款,每天向乙方收取 1%勺违约金。
第十三条提前解除合同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乙方拖延向甲方支付应付给甲方的帐款时。
(二) 乙方有恶性的价格竞争和侵犯其它经销商客户的不良行为时。
(三) 双方没有合作意愿时,应提前 个月通知对方。
(四) 其他法定情形。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在协议规定的履行期限内,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 遭
受不可抗力一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 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 尽量减少损失,
否则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对方全部损失。
第十五条双方为表示合作诚意,在签署本合同前应互换企业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委托代 理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正本。
甲方仅为支持乙方的经销工作,同意向乙方岀具《委托代理书》 (请见本协议附件一),该《委
托代理书》仅用与乙方在相关用户提岀查看甲方授权文书时岀示, 而非实质代理关系,
关系仍以本协议其他条款规定为准;该 《委托代理书》不得作为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等用途。
违反本款规定造成甲方和任何第三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责任。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相关内容将以《补充协 议》为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合同签定地法院 管辖。
第十七条 本合同以中文书写,双方均应签字盖章,并可以通过寄送、 传真等方式签署,
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止期间有效。本合同壹式 /
各执 份。本合同签定地为:
甲乙双方
乙方
自最后
》,双方
供应商
(盖章)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签字盖章日期:
附件一:报价单
经销商
(盖章)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签字盖章日期:
¥29.8
¥9.9
¥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