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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国保监会纪委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监管干部与监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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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国保监会纪委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监管干部与
监管对象交往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保监纪委发[2015]13【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7.01【实施日期】201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国保监会纪委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监管干部与监管对象交往有关问题的规
定(试行)》的通知(保监纪委发〔201513号)

保监会机关纪委、各保监局纪委、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纪委:现将《中国保监会关于监管干部与监管对象交往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国保监会纪委
201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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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监管干部与监管对象交往

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监管干部与监管对象的交往,防范利益冲突,防控廉政风险,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管干部不得要求监管对象违规安排特定关系人就业、调整特定关系人工作岗位或者提拔特定关系人、提高特定关系人的收入待遇。
第三条监管干部不得要求监管对象为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
第四条监管干部不得以任何名义占用监管对象财物。
第五条监管干部不得接受监管对象为本人及特定关系人安排宴请和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六条监管干部及特定关系人的婚丧喜庆事宜,不得邀请监管对象参加,不得接受监管对象操办、提供便利或支付费用。
第七条监管干部不得向监管对象拉赞助出书或者摊派发行,不得要求监管对象购买指定2/3





商品、服务等。

第八条监管干部未经组织批准不得为监管对象授课、作报告或者接受监管对象邀请到相关单位授课、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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