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危房排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甘卫函发[2009]292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9.07.08
【实施日期】2009.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危房排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甘卫函发〔2009〕292号)
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兰大一、二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危房排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卫办规财函〔2009〕451号),卫生部组织在全国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卫生部门管理的卫生学校)危房排查处理工作。为了做好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危房排查处理工作,彻底消除危房安全隐患,实现将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成最安全、最牢固、群众最放心场所的目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医院、血站、急救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卫生监督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等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着救死扶伤、疾病防控、食品安全等重要职责,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最重要的公共服务场所,必须确保房屋安全。各市州、单位要充分认识危房排除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和急迫性,及时向政府主管领导汇报,研究成立由政府领导同志挂帅、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采取有力措施,按时完成危房排查处理工作任务。
二、排查范围
按照属地化全行业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地区全部(含其他行业举办)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危房排查处理工作。
三、排查方式
委托建筑安全鉴定专业机构,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等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采取查阅档案、实地踏勘和安全鉴定等方式,对所有业务用房、后勤及辅助用房等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填写《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附件1),鉴定报告归档留存各机构。
四、危房处理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分类处理:D级危房要立即查封,限期拆除;B级、C级危房要研究落实处理方案,及时改造加固,达到《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要求。D级危房是指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C级危房是指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B级危房是指结构承载力基本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五、档案管理
要结合本次排查处理工作,完善每栋房屋安全信息,进一步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建筑安全档案。各机构和市县卫生局要认真填写《甘肃省医疗卫生机构危房排查处理统计表》(附件2),并由市州卫生局汇总上报省卫生厅。
六、资金筹措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落实危房鉴定和抗震加固等危房排查处理资金。
七、时间要求
各市州要在2009年9月30日前完成所有排查工作,10月15日前上报排查结果和处理方案(纸质报表1份,并报送电子版)。危房处理工作须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
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联系人:周德英、夏彦广,联系电话 0931-******* 传真0931-*******,电子邮箱:gswsgcc@126.com
特此通知。
附件:
1.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2.甘肃省医疗卫生机构危房排查处理统计表
二00九年七月八日
附件1: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报告编号:( )
¥29.8
¥9.9
¥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