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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安全规程(田应松、陈坤)

时间:2013-01-19 20:14:16    下载该word文档

摩托车安全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骑乘前的注意事项

第三章 骑乘中的注意事项

第四章 骑乘后的注意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摩托车骑乘带来的伤害和损失,保护骑乘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特制定此章程。

第二条 凡在道路上通行的摩托车、驾驶人员、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 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四条 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五条 从保证交通安全出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明文规定,未获得驾驶证的人员不准在道路上骑摩托车。

第二章 骑乘前的注意事项

第六条 首先,所骑乘的摩托车应该保持机件完好,安全设施齐全,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

第七条 出车前应检查一下车辆状况

(一)大灯、转向灯、刹车灯、尾灯是否都有效

(二)机油、冷却液、车轮气压是否充足

(三)喇叭是否有效,后视镜角度是否正确

(四)车把是否灵活,有无被其他物体或管线牵挂

(五)前后制动效果如何

(六)推动时有无不应有的摩擦声响,车轮有无左右摆动情形

(七)修车工具有无配齐

第八条 驾车时需佩戴相应的安全装备

(一)头盔是法定必须使用的护具,应选择舒适,不闷气,视野开阔及硬度可靠头盔作为保护用品。

(二)眼镜能有效地防止风沙迷眼及由此而带来的事故,选择眼镜,在阳光下以深色镜为好,夜间则以平光镜为好。

(三)衣服是驾车人重要的防护物,厚实的长袖衣能有效地减少跌倒时受到创伤;颜色醒目的衣服能引起汽车驾驶员的注意。

(四)手套不但能减少手汗对驾车的影响,更是防止跌倒时手掌擦破的有效保护物。

(五)鞋子是规定必须的保护物品,在发生碰撞冲击,摩擦时能有效地保护脚部,选择鞋子应以鞋底厚软,舒适并能保护踝骨的为好(不得穿拖鞋驾驶摩托车)。

第九条 骑乘前应该保证骑乘者意识清晰,无醉酒、头晕、头痛等不利于骑乘摩托车的症状。身体不适时禁止驾驶摩托车。吃药后不要驾驶摩托车,应保证自己已能够熟练骑乘摩托车并熟知交通法规,能够应付各种天气及路面状况。

第十条 摩托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   

(2)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   

(3)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4)仅仅持有非摩托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员禁止驾驶摩托车  

(5)持有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不准继续驾驶摩托车;   

(6)饮酒后不准驾驶摩托车;   

(7)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摩托车;   

(8)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摩托车;   

(9)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摩托车;   

(10)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须戴安全头盔;    

(11)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第十一条 摩托车在没有领取正式号牌、行驶证以前,需要移动或试车时,必须申领移动证、临时号牌或试车号牌,按规定行驶。

第三章 骑乘中的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 在非机动车车道内顺序行驶,严禁驶入机动车道。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应尽量靠右边行驶,不能骑车在道路中间,不要数车并行,逆向行驶。

第十三条 骑车至路口,应主动地让机动车先行。遇红灯停止信号时,应停在停止线或人行横道线以内。严禁用推行或绕行的方法闯越红灯。

第十四条 骑车转变时,要伸手示意。左转弯时伸出左手示意;同时要选择前后暂无来往车辆时转弯,切不可在机动车驶近时急转猛拐,争道抢行;也不要弯小转。

第十五条 骑摩托车载物,长度不能超过车身,宽度不能超出车把宽度,高度不能超过骑车人的双肩。

第十六条 骑摩托车不准在道路上互相追逐、曲折竞驶、扶身并行。

第十七条 不准一手扶把,一手撑伞骑车。撑伞时,要下车推行。

第十八条 下坡时应该注意的是在需要刹车时不能先启动前端刹车系统,否则将有可能造成前翻。

第十九条 当我们摩托车速度相对较高时不要转弯过于陡峭,否则将会倾倒造成摔伤。

第二十条 雨雪天气时应该保持摩托车车胎气压稍低,这样有益于维持摩托车的抓地力,提高行驶安全度。

第二十一条 需注意的是要避免撞到物体或碾过球形、柱体物体,这类物体极易造成摩托车的側倒,易给骑乘者带来人身伤害。

第二十二条 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第二十三条 骑摩托车在市区道路上不准带人。不准人、货混载。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不准附载不满十二岁的儿童。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

第二十四条 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在城市街道为五十公里,公路为六十公里。

第二十五条 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靠路边停车时,须开右转向灯;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驶离停车地点或掉头时,须开左转向灯。

第二十六条 摩托车在夜间路灯照明良好或遇阴暗天气视线不清时,须开防眩目近光灯、尾灯;夜间没有路灯或路灯照明不良的,须将近光灯改用远光灯,但同向行驶的后车不准使用远光灯。

第二十七条 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有交通信号放行行人通过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通过没有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注意避让来往行人。

第二十八条 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的车让直行或右转弯的车先行;

第二十九条 摩托车行驶中,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时,不准人工直接供油;下陡坡时不准熄火或空档滑行。

第三十条 摩托车行驶中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须立即报告附近的交通警察,或自行将车移开;制动器、转向器、灯光等发生故障时,须修复后方准行驶。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必须靠右让路,并开右转向灯,不准故意不让或加速行驶。

第三十二条 超车时一定要开转向灯,确保安全下超车,不要紧贴被超越车辆

第三十三条 雨雪天气时,地面摩擦阻力 小,制动距离相对拖长,一定要减速慢行,制动操作要柔和,避免抱 死摔车

第三十四条 跟车不可太近,应跟在前车的右后角并保持适当的距离,以免刹车不及撞到前车,同时也可避免前车洒落物品或扬起尘土、泥水对驾驶员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摩托车须在距路口一百至三十米的地方减速慢行,转弯的摩托车须同时开转向灯,夜间须将远光灯改用近光灯;  

(2)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须按行进方向分道行驶;  

(3)遇放行信号时,须让先被放行的车辆行驶;  

(4)向左转弯时,摩托车须紧靠路口中心点小转弯;  

(5)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摩托车须依次停车等候,非机动车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  

(6)遇有行进方向的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准进入路口;  

(7)遇有停止信号时,须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第四章 骑乘后的注意事项

第三十六条 摩托车在道路上停放,应按交通标志指定的地点和范围有秩序地停放;在不设置交通标志的支路上停放也不要影响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三十七条 摩托车在居住、工作地停放时应该放在摩托车车棚中,应尽量避免阳光暴晒,风吹雨淋等天气,这样可以延缓摩托车的自然磨损。

第三十八条 停车时应锁好摩托车,并尽量锁到固定的物体上,避免摩托车的丢失。

第三十九条 停稳车辆, 最好用中心支撑停车,减少轮胎负荷,延长轮胎寿命

第四十条 远离火源,不要靠近摩托车吸烟;远离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

第四十一条 摩托车停放以前必须熄火,禁止停放后摩托车仍处于启动状态。

第四十二条 摩托车长期不用时,应该关闭油箱开关。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

第五章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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