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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论文:儒家思想与商贾文学的互动(引论)

时间:2010-08-03 22:29:41    下载该word文档

我们经历了长达两千多年的、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漫长的封建社会,儒家思想传统中深深打上了重义轻利、甚至取义弃利的历史烙印,所以商贾文学及其研究是一直处于边缘地带的,或谓之文学疆域中的一块“飞地”。也因此,直到21世纪初,2001年湖南学者陈书良教授才正式打出了“商业文学”的大旗,以期呼吁大家给予足够的重视。总之,这种现状恰如有学者归纳总结的那样:

从文学史的角度考察,我们注意到,和史所艳称的边塞文学、田园文学相比较,人们似乎漠视中国商业文学的存在。历史上没有一本书进行文学分类时将它单列,当然也就更谈不上进行深入的研究了。

这里,我们无力就商业文学整个孱弱状况提出系统性、全面性的建议、看法,拟就“商业文学”的命名问题提出我们的一些意见。有道是: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科学命名的工作在一个学科创始阶段扮演着不可小觑的角色,有助于人们对该学科形成正确、明晰的认识,从而有效避免不必要的淆乱和歧义,带来消极的负面影响。

当前,围绕“商业文学”的学科命名及其内涵的研究成果的现状如下:

(一)以陈书良教授为代表的湖南商学院的学者们在提出“商业文学”的概念之后,也提出了关于这一概念的定义及内涵:

什么是商业文学呢?我们认为:一切与商业活动有关的文学作品或典籍,都可称为商业文学,其内含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描写商业都市、贸易活动、商人形象的诗文作品;二是反映文人与商界交往,相互影响的有关篇章;三是渗入商品经营,为商业经济服务的各种载体的文学表现形式;四是记载文人商业经济思想的典籍

2004年出版的周柳燕等著《中国商业文学发展概论》一书的《绪论》中也同样沿承了以上观点。这种观点因为是首次提出,目前在学界影响甚大,引起广泛关注,也因此成为言说评论的焦点。

(二)以复旦大学姜革文为代表,他同样在使用“商业文学”这一学科命名基础上,对陈书良教授为代表的第一种观点首先进行了认真而详细的批判。他说:“笔者同意其中一些观点,但认为应在此基础上作适当的订正与补充。”于是,他在提出自己观点之前,分别就第一种观点各层面进行了逐一批评:

其一,文中提出“一切与商业活动有关的文学作品或典籍,都可称为商业文学”,又提出商业文学的内涵还包括“记载文人商业经济思想的典籍”,均欠妥当。“商业文学”的落脚点是文学,而非其他。并非所有典籍,都可称为文学。如果典籍的内容是纯粹的商业政策,那么,该典籍可以作为商业文学研究的参考资料,而绝非商业文学本身。……所有有关的作品是否就是商业文学本身,则需要斟酌分辨。小说、戏曲等作品“与商业活动有关”者甚众,有的作品篇幅很长,而“与商业活动有关”的内容只有几个字而已。……不宜将“一切”与商业活动有关的文学作品全部贴上“商业文学”的标签。

其二,文中提出商业文学的内涵“一是描写商业都市、贸易活动、商人形象的诗文作品”,也似是而非。描写“商业都市”的作品,涉及的面必定很广,政治题材、爱情题材,都很常见,不一定全部与商业有联系,因而也不是都可以成为商业文学。……句中“诗文”二字,有歧义。“诗文”,一般的情况下指诗歌和散文。从体裁的角度,商业文学显然不只是诗歌和散文,而包括戏剧、小说等所有文学体裁。

其三,文中提出商业文学的内涵“二是反映文人与商界交往,相互影响的有关篇章”,亦不尽当。对商业文学的内容界定中,这里唯一涉及商人以外的人——文人。其实,农民、手工业者等其他任何人都可能因为与商界交往并相互影响,被写进文学作品,这些作品无疑也应该纳入商业文学中。

我们以为,姜革文先生对第一种观点的批评是有的放矢的,也是迄今为止,对第一种观点提出的最翔实、最具说服力的批评。我们在这里也表示赞同。在此基础上,姜革文先生提出了自己的关于“商业文学”的定义:

笔者以为,以商业为主体的文学称为商业文学。

如果要给商业文学圈定一个范围的话,笔者以为,商业文学就是表现商业的硬件、软件,或者以表现商业各行业为主的文学。

(三)以北京工商大学王新惠为代表,其同样是首先批判了包括第一种观点在内的三种关于“商业文学”概念的认识:

近年来,国内有关商业文学的界定各不相同。综其,大致有三种,其一,指“一切与商业活动有关的文学作品或典籍”,“其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描写商业都市、贸易活动、商人形象的诗文作品;二是反映文人与商界交往,相互影响的有关篇章;三是渗入商品经营,为商业经济服务的各种载体的文学表现形式;四是记载文人商业经济思想的典籍。其二,指以产品模式运行在市场经济中的文学作品,其特点是民间自费出版、靠商业包装和商业广告销售、取得高额金钱利润的回报等等,以此和传统文学和纯文学相区别,称之为商业文学是为了言其铜臭特点,略带贬义;其三是因网络文学具备商业产品的特点而称商业文学,以和期刊文学和纯文学出版物相区别,是为了强调网络文学的商品活力,略带褒义。

王文认为,内涵之一“略显宽泛”,因为“与商业活动有关的典籍很多,既有政治方面的,也有经济、历史方面的,而这些显然不都属于文学的范畴。”例如《水浒传》、《红楼梦》,尽管都有商业活动和商人形象,但不属商业文学。对于内涵之二、之三,王文指出:“把目前畅销的一些文学作品或网络文学称为商业文学是不合道理,欠妥当的。因当今的有些文学作品运行在市场经济的大洪流中,是目前商业社会的产物,或因其艺术成就不高,就贬其为商业文学,本身就是贱商观念在作祟。况且,历史的很多经典文学作品都是经过市场认定并保存下来的”,“这些作品除了纳入市场经济运营以外,较其他文学作品没有什么更多的不同。至于网络文学,更没有叫做商业文学的必要,它和影视文学一样,只是一种媒体的改变,叫网络文学就表现出其特点了,不必和商业文学凑热闹。所以,‘商业文学’中的商业是指其内容题材。”

王文还提及了《大师亚当斯》这样的作品,附带了国外对于“商业文学”的界定:“商业文学是指以写商人及其工作与生活为主旨的作品。”

文的长处在于,对于“商业文学”概念梳理是比较全面的,而且对于它们的批评也是比较深刻的,尤其是对于第二、三种观点的批评,更是比较令人信服的。

在此基础上,王新惠提出了自己关于“商业文学”概念的理解:

笔者认为商业文学应界定为:以商者形象主要反映商业社会生活,从而表达出一定的商业理念和商业精神的文学作品。它至少具有三方面特征:第一,主人公是商者,职业是经商;第二,故事情节必须以商业活动为主;第三,主题主要是宣传商业道德、传播商业理念和弘扬商业精神。

同时作者自己认为,这个定义“抓住了商业文学的特质,能使商业文学在其他诸多题材的文学中凸显出来。这样的商业文学才有独列和研究的价值。”

(四)以青岛大学徐良、郭茂楠为代表,他们亦采用“商业文学”这一称呼,并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来给其下定义:

不论是谁,都只能将“文学”之树种植在“商业活动和商业经济”的土壤里才能称其为“这一个”——“商业文学”。广义的讲,凡是跟商业活动和商业经济有关的文学创作都可称其为“商业文学”。狭义的看,用专业的文艺学和美学的观点来审察,商业文学应该是以商业生产和商业经营活动为题材的文学创作,它是对商业经济和商业市场本质规律的审美反映,是特定历史阶段与历史环境中社会本质特征的审美表达。

(五)以湖北大学邓菡彬为代表,他首先对于“商业文学”(commercial literature)可能带来的分歧进行了辨析,认为“商业文学”既可能指“有关商业的文学”(a literature on business),也可以指“本身作为商业的文学”(a literature as business)。而作为我们这里所讲的“商业文学”应该是和20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提出的“纯文学”相对的概念:

商业文学,一般来讲,不应该是指a literature on business(关于商业的文学)——这在汉语里是用“财经小说”一词来表示,不过显然这个词也有它的毛病,因为“财经”跟“商业”毕竟不完全是一回事——而是指a literature as business(作为商业的文学),指以商业赢利为目的,而制造和销售的文学产品。从外延上讲,还应该包括非创作性的文学,比如编辑出版已故作家的作品,都算是商业文学的范畴。

这种对于“商业文学”概念的界定,在时下汹涌的市场经济大潮中,具有重要影响和位置。如下一些表述亦与之类似:

商业文学,顾名思义,就是能够带来商业效应的文学。

商业文学不是艺术,而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它是一种文化产业:像超女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一样,它可以当作一种商品,看待为是我们买来消费的。”它是“以市场为导向的文学”,“商业文学已经不是传统文学了,或许它根本就不是什么文学作品,充其量就是就是一堆文字,甚至是时间长了会变成一堆垃圾。”

(六)以武汉大学李中华为代表,其对“商业文学”概念的界定,表现为对上述观点的一种综合倾向。他在界定中指出:“商业文学不仅仅是题材问题,更是一种重要的文学现象”。

(七)以湖南理工学院邱绍雄为代表,他没有采用“商业文学”这一概念,而是根据其研究内容,采用了“商贾小说”这一概念:

所谓商贾小说是指以商人为主人公、以商人经商求利活动为主要表现内容的小说。

(八)以湖南商学院潘沅汶为代表,其亦是自提说法,以“商界小说”(a novel about business circles)名之。并定义为:

以市场经济运作为背景,以商人为主角,以记录商界风云为主要内容的小说,统称为“商界小说”

综上所述,目前对于“商业文学”的学科命名,无论是在命名的具体称呼上,还是在称呼的内涵、英译上,都还存在着较大分歧。因此,大有进一步辨析、校正、探讨的必要。

(一)关于第一种观点,我们这里不想再行探讨,因为姜革文、王新惠等学者已经有了比较深入、广泛的批判,后二者指出的诸多不足,我们表示赞同,因此这里不再赘述。

(二)关于姜革文为代表的第二种观点,尽管在匡正第一种观点的过于宽泛、有失严谨的弊病方面,确有令人信服的“适当的订正与补充”,但是该观点至少在一个方面有待我们进一步斟酌:那就是定义内容的逻辑关系上不甚清晰。比如,把“商业文学”称为“以商业为主体的文学”,就这种定义方式而言,就难免循环定义之嫌,亦给人以笼统、草率、简单、机械之感,不甚显豁和明达。又如在给“商业文学圈定一个范围”时,把“商业文学”定义为“商业文学就是表现商业的硬件、软件,或者以表现商业各行业为主的文学”,那么我们需要发问的是:“商业的硬件、软件”与“商业各行业”这两者之间在外延上是等同的么?尽管作者对于商业的软、硬件外延的界定存在明显的出入:一处是说:“商业硬件主要有:商品、商店、市场、商业资金、商业资产等;商业的软件主要有:商业经营者、商业劳动者、商业信誉、商业环境、商业政策、商业伦理、商业思想等”;一处是说:“商业的硬件主要有:商品、市场、商业资金、商业资产、商业经营者、商业劳动者等;商业的软件主要有:商业信誉、商业环境、商业政策、商业伦理、商业思想等。”但是就软硬件所囊括的范围来看,应该说,它们要比“商业各行业”包括的内容广泛得多。因此,“商业文学就是表现商业的硬件、软件,或者以表现商业各行业为主的文学”这个定义的内容上是犯有逻辑错误的。

(三)关于王新惠为代表的观点,我们很是同意其关于把文学作品当作一般商品进行运作的商业文学观的批判。我们在这里需要补充一点的是:从接受美学的角度来看,任何文学作品均要以接受、阅读的行为为存在前提。而在实现接受的过程中,也就产生了文学作品的价值,而包括购买行为在内的经济价值就是其中内涵之一。只不过,相对于传统社会里文学作品的存在形态而言,现代社会里的文学作品的经济价值有时显现得更为显著、夸张罢了。而且,就另一方面而言,文学作品的经济价值的实现,无论是大还是小,在某种程度上,都是对作家劳动、编辑劳动等在内的一切形式的成本的肯定。所以说,时至今日的以一般商品的形式来市场运作文学作品,也是随着社会发展而呈现出来的必然趋势,个中实质则是强化了文学作品的传统存在形态中隐微的商业因子。就其提出的“商业文学”的定义,我们以为,其最大问题在于,加给了“商业文学”太多的限制,人为缩小了“商业文学”的所涉对象范围。这是因为,并非所有文学作品都以人物为中心,即商业文学并非都要以商者来作为表现对象,这类只是商业文学中的一部分,而非全部;比如那些以商业经营环境为表现对象的文化类散文就是例外。设若就是以商者形象来作反映渠道,也并非就必须要把视角狭隘地局限于商业活动。马克思曾经人的本质说过:“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社会存在是多维身份的。以商者形象反映商业社会生活,宣传商业道德和商业理念,这样的认识客观上使得立体化的商者趋于平面化,毕竟除了作为商业经营活动主体的商者之外,还存在着作为丈夫身份的商者、作为妻子身份的商者、作为兄弟身份的商者、作为男人身份的商者、作为女性身份的商者,等等。这些都是文学可以表现的对象范围,由此而得的文学作品都应该纳入“商业文学”的范畴。商者的生活是丰富多彩的,商业文学的题材范围也应该是千姿百态的。

(四)关于以青岛大学徐良、郭茂楠为代表的观点,“只能将‘文学’之树种植在‘商业活动和商业经济’的土壤里”这种对“商业文学”内涵的规定,和对上述第三种观点的批判一样,还是把商业文学狭隘化了,把作为丰富多彩的多维性的商者生活平面化了,因为写商者并不一定非要表现其商业经营活动。所以,尽管持论者继续从广义和狭义上来深化自己提出的概念上的理解,但是对“商业文学”概念的片面化、狭隘化色彩是无法祛除的。

(五)关于以湖北大学邓菡彬为代表的观点,我们以为其对于“商业文学”概念的两种理解上的划分是极有见地且非常必要和及时的。但是,其却把“商业文学”理解为“以商业赢利为目的,而制造和销售的文学产品”,这样的理解让人颇感失望,对其的批判,我们在批判第三种观点过程中已经涉及,此处亦不再叙述。

(六)以武汉大学李中华为代表的观点,从综合角度看待“商业文学”这一概念,只是把问题提出来了,而没有进一步提出区分、解决的办法、方案;而且把“商业文学”这一名兼称两种文学事实,也不利于文学研究工作的正常开展。

(七)以湖南理工学院邱绍雄为代表的观点,采用“商贾小说”这一称呼,我们以为是一种值得注意的新尝试,新人耳目。但是在定义“商贾小说”的过程中,如何合理、科学地置放“商贾”之于整个“商贾小说”的地位或角色上,我们以为,持论者还是陷入了我们上面提及的狭隘化一面:称为“商贾小说”,并不必然意味着要“以商人经商求利活动为主要表现内容”,因为我们说过,作为社会成员之一的商贾,他们是置身于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的,经商求利行为只是其中表现之一,不可以偏概全。

(八)以湖南商学院潘沅汶为代表的观点,同样是新采用了“商界小说”这一称呼,别具一格,发人思考。值得一提的是,当初作为提出“商业文学”这一概念的开拓者之一,后来竟没有继续高举“商业文学”这一概念,是一件非常富于戏剧性的事。或许持论者是有意突出“以市场经济运作为背景”这一时代特征,把“商界小说”作为“商业文学”的二级名称,我们以为,这一做法无此必要,“商业小说”也应该是可以适用的。就是以商人为主角,也未必就一定要提高到“以记录商界风云为主要内容”这一层面,应当允许“宏大叙事”之外的其他叙事方式的存在。

命名上的差异也好,命名内涵规定上的不同也罢,其实都反映出了各人认识上的差异、侧重点上的不同,从而也管窥出建立“商业文学”这样的新兴研究所要面临的诸多难题和困境。从对诸多现有观点的批判上可以见出:当前对于“商业文学”概念上的界定较普遍地存在着题材狭隘化、人物片面化的不足;而这两点共性不足其实是有内在关联的:题材狭隘化会带来对商者形象表现上的片面化,而由于对商者形象认识上的片面化,又自然会导致题材认识上的狭隘化。

那么,为什么会产生这两点较普遍性的不足呢?我们以为,可能与如下两点原因有关系:

其一,名称惯性的误导。既然名曰“商业文学”,当然要以表现商业活动为主。这是一种典型的望文生义。众所周知,商业囊括了广大范围,而其中有一个非常独特的因素——商者或商人。这个“人”的因素,增加了商业文学表现的悬念,也增加了定义商业文学过程中捉襟见肘的尴尬。一方面,商业是可以涵括商者这一因素的,而另一方面,商者又是作为凝聚了众多商业因素的特殊要素出现的,商业的众多软硬件又必须要通过商者表现出来。所以,此时的商者这一因素可能还会形成一个高于商业的心理态势。那么,既然要表现商者,既然要通过商者来表现商业,那么,我们势必要允许商者作为人的其他社会维度在文学中得到表现,而这丝毫不会影响名之曰“商业文学”的归属和认同。

其二,主导文类的误会。尽管已经有学者统计出了唐诗中属于商业文学范畴的作品有191首之多,然而我们不得不承认的一点是,历代商业小说的数量决不低于此数,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小说是对商业软硬件表现得最为通彻、全面、生动的一种文类。正为此故,人们每每谈及商业文学,所举实例也是小说首当其冲。这种现象于是便会演化为一种假象,进而在潜意识里影响人们对于整个“商业文学”的内涵的界定。上述关于题材狭隘化、人物平面化的问题,很大一部分原因可能就是在于,以小说这一强调人物为表现魂灵的艺术特征的文类来期图作为“商业文学”的全部。而在一些采用诗歌、散文这样的文类的商业文学中,商者形象的表现和处理在很多作品中是淡化和模糊的,商者形象是作为一种后台背景来对待的,并没有太大的突出性。

有鉴于当前围绕“商业文学”命名及内涵定义上的分歧和困境,我们以为,不妨启用“商贾文学”这一称呼来代替“商业文学”。那么,何谓“商贾文学”呢?可以定义为:商贾文学就是表现商贾及其社会生活的文学。其益处有:

第一,有利于从字面上区分开以往在对“商业文学”理解上的分歧,从而有效避开文学作品商品化意义层面上的“商业文学”这一认识。因为,“商贾”关键词与文学作品的市场运作之间的距离还是不可以道理计的。

第二,有利于改善题材狭隘化、人物平面化的不足。这一定义充分利用了商贾作为“人”的丰富性、独特性,把商业涵括的复杂的软硬件因素集中于商贾及其社会生活这一点,而非以往那样散落无序的状态。商业的软硬件既是商贾生活、活动的背景,又必须通过商贾的活动表现出来,所以,我们借商贾来统筹把握商业诸因素,也就为诸多因素找到了一个灵魂,找到了一个中心。就是我们曾经提到过的那类倾向于商业环境的文化类散文,也属于我们在定义中所说的商贾的社会生活的内涵之中。也就是说,定义中的“商贾及其社会生活”是包括两层含义的:一方面是指作为商贾的人的社会生活,一方面是指作为人的商贾的社会生活。这就使得定义极具理论张力。若详言之,就题材来说,虽然同样是提及商贾,但是并没有像已有的定义那样,把商贾形象简单定位于商业经营活动,而是扩大至包括商业经营活动在内的整个社会生活,这无疑弥补了题材表现上的狭隘这一不足,从而使得商贾文学具有较强的包融度、灵活性,这样既符合文学实际,也赋予了商贾文学旺盛的生命力。而这种做法的实施,也就自然解决了表现商贾形象上存在的平面化的问题,广阔的社会生活必然会反映活生生的、全方位的立体的商贾形象。

第三,要注意区分“表现商贾及其社会生活的文学”与“文学中表现商贾及其社会生活”这两者的差异。前者是我们所要研究的对象,也是真正的商贾文学范畴;而后者存有较大迷惑性:因为就前者而言,文学作品的中心是围绕商贾及其社会生活展开的;而后者只是一种局部存在状态,亦即:我们不能不无视商贾及其社会生活在一篇(部)文学作品中占有的量而泛泛地就把凡是涉及到商贾及其社会生活文字的文学作品都一概称为“商贾文学”。这是我们在研究工作中需要密切注意的。

“商贾文学”这一文类名称的界定,为我们开展具体研究打下了基础,也为本文研究工作框定了研究的对象范围。接下来,我们拟简要地谈谈全文研究的基本思路。

全文拟紧扣商贾文学置身的古代社会文化背景,尤其是作为封建道统的儒家思想这一文化因素展开。儒家思想的道统地位及其高举的义利观决定了它是探讨商贾文学不可忽视的关键所在。基于这个特殊背景原因,本文一方面拟着重论述儒家思想对商贾文学的历史影响,包括整体影响以及具体侧面的影响、作用;一方面想探究的是在儒家思想着力于商贾文学之际,商贾文学是否产生了反作用力,对儒家思想是否存在着消解、解构的一面。在儒家思想与商贾文学两者之间正反向作用、碰撞的结构模式下,再尝试撷取商贾文学丰富世界的几个横切面来进一步管窥这种历史性碰撞的结构模式其中的微观细节,从而帮助我们科学、准确地认识、勾画商贾文学及其历史特征。在研究涉及的商贾文学作品对象范围上,考虑到商贾文学发展史实际以及研究的相对集中,本文的作品对象范围起于唐而迄于近代以前,文类主要以小说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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