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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商业银行贷款担保方式的影响及对策思考

时间:2015-04-11 09:27:47    下载该word文档

《物权法》对商业银行贷款担保方式的影响及对策思考

摘 要 《物权法》是规范和调整民事财产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出台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将产生重大而具体的影响,本文就《物权法》对银行贷款担保方式影响作一探讨,

关键词 物权法 贷款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已于2007316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已于2007101日起施行。《物权法》是规范和调整民事财产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出台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将产生重大而具体的影响,本文就《物权法》对银行贷款担保方式影响作一探讨。

一、《物权法》对银行贷款担保方式的有利影响

()合理区分抵押合同生效与抵押权效力关系

《担保法》第41条规:不动产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该规定混淆了抵押合-司的生效和抵押权的生效,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物权法》修正了上述规定,该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187条又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可以用于抵押的其他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确立并规范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该法第1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13条规定登记机构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不得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不得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关于不动产的登记费用,该法第22条还规定不动产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设立预告登记制度,防范多重抵押

物权公示是确认所有权归属的一项重要原则。《物权法》第20条创设了预告登记制度,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取得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这一规定将为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和多头抵押提供政策依据。也为切实保护银行作为债权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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