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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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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政府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黑龙江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三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任命的省政府部门副厅级以上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宣誓人员),就职时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四条 宪法宣誓仪式由省长或委托副省长主持并监誓。

第五条 宣誓仪式应有固定场所,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人员应着正装,面向国旗或国徽宣誓。

第六条 宣誓仪式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员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诵读誓词后报宣誓人员姓名。集体宣誓时,在宣誓人员中确定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员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领誓人先报姓名,其他宣誓人员同时或依次自报姓名。

第七条 宣誓人员所在单位应派人参加并见证宣誓,参加人员数量根据宣誓人员数量情况确定。

第八条 宣誓仪式一般应在省政府任命文件签发后15日内进行,特殊情况可以推迟宣誓时间,但一般不能超过一个月。因故未能参加宣誓仪式的人员,应当另行安排。

第九条 宣誓仪式可向社会公开报道。

第十条 宣誓仪式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筹备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任命的工作人员宪法宣誓仪式,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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