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浙江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原则和参考要点第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原则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及技术改造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选址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村镇建设规划,并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二、符合国家及本省产业政策,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三、符合清洁生产要求;四、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五、环境保护设施、各项生态保护设施和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必须正常运行;六、在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七、建设项目造成的环境影响必须符合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环境质量要求;八、化工石化类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必须有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九、符合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十、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有利于削减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的改善,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第二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查要点一、项目建设地所在区域自然社会环境、环境质量现状和环境功能区划情况的审查。要从环境影响受体角度描述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自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