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农田设施建设操作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田基建与水土保持
【发文字号】深经贸信息农业字[2015]27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5.09.29
【实施日期】2015.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农田设施建设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经贸信息农业字〔2015〕272号)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基本农田设施建设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5年9月29日
深圳市基本农田设施建设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农田设施建设程序,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用地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26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管理范围内的基本农田设施建设。
本市其他国有农业用地相关农业设施报建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基本农田设施是指基本农田范围内的生产设施、基础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
(一)生产设施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等;
2.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等。
(二)基础设施是指农田水利、田间道路、供电设施等,包括:
1.排灌沟渠、排洪沟渠、蓄水池、山塘等直接为农田灌溉和排水提供服务的水利设施;
2.田间主道、田间次道,机耕道,生产道等田间道路以及联系田间道路的小型桥梁;
3.配电房等供电设施。
(三)附属设施是指直接用于辅助农业生产的设施,包括:
1.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
2.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和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
3.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
(四)配套设施是指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须的配套设施,包括:
1.晾晒场、农产品简单加工场所、农产品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
2.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
本规程所称基本农田设施建设是指基本农田管理范围内的生产设施、基础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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