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明文档网

聪明文档网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 首页> 安全验证

安全验证

时间:2023-09-28 18:47:35    下载该word文档
青海省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认定工作,进一步保障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青海省赃物、没收物、无主财物、纠纷财物估价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认定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认定是指价格证机构依法对火灾直接涉及的各类损失财产的价格实施定的行为。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认后,可作为其统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据。第四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认定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第五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认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实施;尚未设立价格认证机构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实施。第六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认定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处理火灾事故调查活动过程中遇到火灾损失财物价格难以确认,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可以委托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进行价格认定。对于疑难、复杂、重大或
每案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案件应报省级价格认证机构备案。第七条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认定,由最先起火地的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负责认定,相关行政区域的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应予以协助。第八条从事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认定的价格证机构须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证机构资质证》,方可开展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认定工作;价格定人员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员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认定工作。第九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定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委托方委托;(二)价格证机构登记受理;(三)价格证机构对委托价格定的标的物进行搜集资料、调查取证;(四)价格证机构综合测算、论证确认;(五)价格证机构出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第十条委托方委托价格证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价格定时,应当提交格鉴证委托书》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委托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并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免费下载 Word文档免费下载: 安全验证

  • 29.8

    ¥45 每天只需1.0元
    1个月 推荐
  • 9.9

    ¥15
    1天
  • 59.8

    ¥90
    3个月

选择支付方式

  • 微信付款
郑重提醒: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码支付(元)

订单号:
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

常用手机号:
用于找回密码
图片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短信验证码:
新密码:
 
绑定后可用手机号登录
请不要关闭本页面,支付完成后请点击【支付完成】按钮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