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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时间:2023-03-23 12:12:59    下载该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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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方法"〔一〕河道、分滞洪区堤防的管理围从堤脚量起,堤防520米,堤防外10米至30米;平安保护围为堤脚以外50米至100米。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围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属于所有的滩地、两岸堤防及堤防的管理围;无堤防河道的管理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滏阳河在市区无堤防段的管理围为河道中心线两侧各30米至40米。〔二〕水库库区管理围为正常蓄水位或水库围移民线或土地征购线以下的面积;平安保护围为校核洪水位线顺山坡向上延伸20米至100米。

大坝管理围为下游坝脚以外30米至300米,左右岸为开挖线以外30米至300米;平安保护围为管理围以外100米至300米。

泄水建筑物两侧及其他建筑物的管理围为建筑物外缘线以外20米至50米;平安保护围为管理围以外100米至200米。

〔三〕有堤防渠道的管理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渠边、堤防及护渠地;无堤防渠道的管理围为水域、渠边及护渠地。

护渠地的围为,有堤防的从外堤脚向外量起,无堤防的从渠道上口边缘向外量起,干渠2米至5米,支渠1米至2米;有交通要求的渠道,管理围可适当放宽。平安保护围为管理围以外20米至50米。

-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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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输水隧洞的管理围为进出口建筑物和竖井外缘线以外10米至30米;平安保护围为管理围以外和洞顶两侧50米至100米。

〔五〕闸涵、排灌站、水电站的管理围为建筑物边缘以10米至30米;平安保护围为管理围以外50米至100米。第七条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围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属全民所有的,使用权归工程管理单位;土地属集体所有的,使用时必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平安保护围的土地权属不变,使用时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平安。第八条集体和个人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兴建的塘坝、水池、排灌站、渠道、机井等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管理围和平安保护围,任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毁坏。

第九条在水利工程管理围兴建各类建筑物及设施,建立单位必须将工程建立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履行基建审批手续,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施工监视和验收。在平安保护围不得兴
建危害水利工程平安的建筑物及设施。

第十条对水利工程管理围历史遗留下来的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建筑物,在险工险段或重影响水利工程平安的,应限期撤除;其他地段的,应结合工程整治、城镇建立和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分期分批予以折除。具体实施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建立开展规划-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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