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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对经济制裁的反制法律机制分析作者:孙秀娟来源:《今日财富》2021年第31当今世界格局在不断变化,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日益突出,再加上国际政治经济融合发展背景下,各个国家之间的经济制裁和反制,早已经深化为国家争夺经济主权的重要手段。现阶段,世界各国在处理解决利益关系过程中,经济制裁已然成为惯用手段,鉴于此,我国急需构建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应对经济制裁的反制法律制度,做到防患于未然,给贸易对手以警示。对此,本文首先分析经济制裁与反制的法理,而后提出了针对经济制裁制定的反制法律制度,维护国家经济主权以及安全,进一步增强、完善经济制裁与反制的法律和政策,进而發挥法治作用,防范、化解他国不正当经济制裁行为,从而维护中国经济主权,维护国家安全。从当前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看,在世界经济市场环境中,为了达到维护自身霸主主义地位的目的,屡次借助经济制裁手段对他国实施打压,严重影响了世界和平发展的格局。与战争相比,采用经济制裁手段,无需高成本,也没有较大的风险,所以,在现代各国外交过程中频繁出现,成为了各国维护自身经济主权的常用手段。而美国根据经济制裁有关内容建立了非常完备的法律体系,为达目的,将其运用到国际事务中,总体来看,其应用次数在所有国家中最多。一、经济制裁与反制的基本分析严格意义上讲,经济制裁与对经济制裁反制,二者所表现出来的特征基本相同。而不同之处在于,经济制裁的出发主体为国际内部,对外实施的经济上的制裁,而反制则是指受到制裁的某一国家,做出的回应。基于当前世界格局基本和平状态下,经济制裁作为一种非武力方式,在世界各个国家外交中频繁出现。在经济制裁发起方中,包含了联合国安理会、世界银行、单个国家、多个国家,不同的发起方,其对应的机制不尽相同,对于中国而言,目前,美国的经济制裁法律制度对我国经济安全存在很大威胁,所以,本次研究,主要以美国经济制裁法律制度为背景,进行深度剖析。(一)经济制裁的法理性分析经济制裁法理性,首要任务就是解析其是否合法,这里主要依照《联合国宪章》为研究背景。该法作为国际间处理国与国的法律问题的基础,受到各国认可。在该法有关内容中,明确指出并强调了各会员国不得通过威胁、武力等手段处理国际关系,当然,与联合国本意不相符的方式方法也是不被允许的。简单说,可以该条规定理解为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在此背景下,在学界判断经济制裁是否属于武力性质,有广义、狭义两种观点。本文主要采纳的是其中的狭义观点,即武力,为武装、军事力量。例如,美国为了阻止尼加拉瓜获取国际贷款时,利用了本国金融优势地位,指控尼加拉瓜主张,对此,国际法院给出了回应,并不能将美
国采取的经济措施定义为违反行为。事实上,若是将经济强制手段也归属于武力行为,会直接影响到世界各国正常贸易运行,这显然违背了国际法。在现实中,各国经济关系相互融合、相互影响,而美国所发起的经济制裁,为了让其更加合理,都是借助一些看似合理的理由,从而在不违背国际法原则基础上,达到其目的。比如,2019年,美国抓住了美墨边境非法移民、走私问题,宣布要对墨西哥加征关税,使得这一经济制裁行为合法、合理。由此实施了经济制裁。所以说,在国际间,通过经济制裁手段处理国际纠纷,并没有违背国际法法理,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但针对美国所提出的经济制裁看,其目的并不单纯,试图利用合理的经济制裁行为,限制第三国企业经营行为,属于次级制裁,而次级制裁破坏了国际经济法制,所以,其合法性还有待进一步研究。除此之外,在经济制裁中,还需要研究其司法管辖权问题。以美国为例,从其经济制裁成效看,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主要就是建立在域外管辖中的长臂管辖权。该权限为美国以正当理由实施次级制裁手段提供了足够支撑,美国利用民事诉讼中的内容,即,只要民事诉讼内容涉及到了该州,则该州法院享有相应的管辖权,由此进行延伸,美国将其扩张到经济制裁法律制度中,这为后续美国实施经济制裁奠定了基础。事实上,早在上世纪初,美国便出台了《对敌贸易法》,该法律的出现,为日后美国建立经济制裁体系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在《对敌贸易法》中,美国总统享有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力,其中也明确了制裁各项要素概念。比如,针对“person”一词,明确规定为个人、协会、合伙企业、公司、政治团体。而“UnitedStates”则定义为,任何方式在美国管辖范围内或被其军队占领的所有陆地和水域、大陆或岛屿。不仅如此,为进一步明确制裁行为的有效实施,美国还专门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条款,明确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如何对敌国实施制裁,如《外国资产管理法》、《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等。这一点从美国2017年实出台并施的《以制裁反击美国敌人法案》中得以验证,美国在该法案中,从具体的制裁范围、制裁方式等方面,针对俄罗斯、朝鲜、伊朗等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另外,美国为了进一步明确并巩固域外管辖权,塑造合法形象,通过利用国际法的保护性原则客观属地原则普遍性原则等内容,达到了合法性目的,从而明目张胆的建立了带有浓厚霸权主义的管辖体系,即只要关系到美国任何事物,如人员、技术、资本、工业品等,美国享有管辖权。可实际情况是,美国迫使大众认可其管辖权的法律依据并不稳固,因为它所谓的管辖权,已经涉及到其他国家主权并产生威胁性,进而严重影响到国际秩序。如果只是由一个国家的法律,所提出并确立的域外管辖权,通常情况下,其在实质上已经侵犯了制裁目标国、第三国司法主权。而美国之所以这样做,无疑是依照其建立的经济制裁机制以及经济霸权地位,所以,才肆意利用次级制裁行为,实施了一系列危害国际经济秩序的普遍济制裁手段。(二)对经济制裁反制的法理性通常情况系,当一国提出并实施对外经济制裁,是源自维护主权意志,所以,严格意义讲,是不会受到国际法体系的约束的。而针对目标国而言,当受到他国经济制裁后,所采用的合理反制自然也不违背国际法中的主权平等原则“WTO公平贸易原则。根据上文所述可
知,主权国家想要对他国实施经济制裁,应当保证具备合理的理由,并且不违反不干涉内政原则,所以,这不难发现,当一国对外实施经济制裁时,最为主要的目的就是,维护本国自主权力。由此也可以得出,受到制裁的主权国家,也可以利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反制,从而达到维护国家主权,维护国家安全的目的。比如,特朗普利用《以制裁反击美国敌人法案》,对俄罗斯实施经济制裁,针对美国这一行为,俄罗斯联邦委员会采取立法方式,确立了《应对美国及其他国家不友好行为法》。此后,美国从中国进口商品,试图通过增加关税的方式,削弱中国主权和经济,对此,我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采用了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条例》等法律法规、国际法基本原则等内容,对从美国进口的商品加征关税。而对于反制措施具体内容的制定,主要是根据国际法比例原则要求而定。根据《国家责任条款草案》有关内容,其中明确规定了反措施的比例原则,即反措施要与所遭受的损害相对应,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到国际不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关权利。但是针对具体的标准,该草案并未给出具体要求,而国际法中也并未明确,主要是考虑到两方面,其一,针对比例,现代国际法无法作出准确衡量,其二,主要是应对措施的限度,留有足够的空间。这在某种程度上,也突出了反制措施需要保持一定的限度。(三)美国经济制裁的运作机制在美国所实行的经济制裁,涉及到了一级制裁、次级制裁。其中一级制裁,主要面向的是美国民众,是美国政府可以进行控制的所有美国人、企业,他国个人以及实体。可现实情况是,一级制裁并不会在真正意义上达成制裁目的,所以,美国由此衍生出了次级制裁。所谓的次级制裁,主要就是指制裁发起方,在对目标方予以制裁的同时,也可以达到限制第三国企业、个人,禁止与目标方进行经济往来的目的。根据经济制裁,美国建立了全方位的法律体系。分析美国经济制裁类型,可以将其划分为三种:第一种,限制出口的措施,如限制技术转;第二种,限制进口的措施,如加征关税等;第三种,在金融流动方面实施阻止,如冻结、扣押受制裁国被控制的资产。在经济制裁内容中,不仅涉及到了贸易制裁,还关系到了金融制裁,以及其他多个领域,美国依据其制定的法律为依据,利用其金融、科技等优势,对目标国的融资、技术转让、商品贸易等方面实施限制,从而达到制裁目的。在具体实践中,主要由美国财政部的海外资产管理办公室执行对目标国的经济制裁,该办公室享有广泛的职权,可以冻结受制裁方在美国范围内的所有资产。此外,还有很多机构,比如美国进出口银行、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商品信贷公司等,这些机构主要是由美国政府注资,以官方名义开展的相关业务,也在美国实施经济制裁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二、中国针对经济制裁制定反制法律机制的实践对策
美国自2018年起,便开始单方面引发中美贸易争端,并于2019年,对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实施出口管制,这一事件也引起了国人高度关注。从当前美国行为看,为达到外交目标,早已经将经济制裁手段当作了常态,这对他国国家主权以及经济、安全带去了严重影响。因此,我国有必要深入分析,制定出反制法律机制,有效应对美国对中国潜在的经济制裁苗头,进而切实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同时,不断的完善我国对外经济制裁法制,能够在真正意义上维护国际秩序,保障自身利益。对此,下文从几个方面具体分析了中国针对经济制裁制定反制法律机制的实践对策。(一)加快《国家经济安全法》的制定速度作为国家安全的主要内容之一,经济安全在很大程度上关乎着国民生计,是保持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柱。目前,为维护国家安全,我国制定了《国家安全法》,但在国家经济安全方面,并未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因此,为有效应对经济制裁,国家有关部门及机构,应当加快《国家经济安全法》的制定,确保各项工作内容更加具体,从而为国家经济安全有序进行提供具体指导。面对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下,保证经济安全有助于维护国家利益,无论是经济制裁还是反制,都需要法治予以保护,因此,需要积极制定《国家经济安全法》,进一步完善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律制度。需要明确的是,针对《国家经济安全法》的立法实践,应当包含防范、化解经济制裁两部分,确保制度安排合理、合法。(二)建立国际贸易救济配套法律制度所谓的国际贸易救济,简单说,就是一国出口贸易利益受损或可能受损时,针对外国的不正当、不合理的限制进口措施而采用的救济措施,从而更好的维护国家主权。因此,中国需要结合实际情况,针对遭受经济制裁的产业、企业,制定出配套的救济措施,保護我国各个产业、企业的利益,进而维护国家利益。严格意义上,贸易救济所指的是进出口中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而将其应用到我国受到外国不合理制裁的产业和企业,主要的共同点就是,不正当经济制裁侵害了国家企业合法权益,所以,采用此种贸易救济手段,保护、救济受制裁的产业、企业,与此同时,要合理限制经济制裁发起方的有关产业,最终落实维护本国的目的。针对此,在具体实践中,我国可以借助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实施灵活的减税、财政转移支付,同时,还要规制经济制裁下的进出口贸易,对制裁发起国的产品进口进行限制。从当前情况看,我国有关部门已经陆续开展了相应的工作,如贸易摩擦应对、贸易救济调查、贸易救济合作机制等,但这些工作还需要结合实际形势,进一步整合,融入经济制裁、反制的法律机制,从而在真正意义上发挥作用。(三)积极制定阻断性立法所谓的阻断性立法,关键在于如何拒绝承认外国经济制裁的法律效力,属于一种防御性的权利保护措施。虽然阻断性立法并不会直接对制裁国产生法律效力,但却可以通过制止其经济制裁措施,让其无法对我国境内实体发挥作用,从而起到保护国内实体经济利益的作用。在阻
断性立法过程中,可以先明确相应的救济法律框架,比如,当外国的经济制裁法律法规定向制裁我国个人、企业时,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可以向我国法院提起反诉,利用阻断立法的作用,免受域外法律责任追究,此种方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有效应对我国企业与伊朗、俄罗斯等域外国家,因受到美国制裁而无法进行正常贸易往来的情况。所以,现阶段,我国应当积极加快制定阻断性立法,切实发挥法律效益,维护本国企业合法权益。(四)限制危害中国的实体20195月起,我国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了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主要的目的就是,针对一些危害中国利益,具有潜在安全威胁,或者违背市场规则和契约精神的实体,进行限制,将其列入清单,并明确制定了具体措施。这一项制度的实施,是我国有效应对经济制裁的重要反制法律机制。但从当前实际情况看,由于该制度涉及到了财产权利的限制、国际社会之间的协同,所以,需要立足法律视角,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在不违反世界贸易规则前提下,合理合法的限制进出口融资、市场准入等不可靠的实体。(五)合理合法使用反制措施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有着丰富的政策基础,具有高效的决策机制、深厚的经济底蕴。具备应对一切可能性问题能力。所以,为有效防范、化解经济制裁,我国应当切合实际,从自身情况出发,做好随时实施反制措施的准备,比如,加征关税,也可以采取限制信贷、稀土资源出口、高科技产品出口等措施。在合法合理基本原则基础上,发挥反制措施优势,精准回应经济制裁。三、结语综上所述,通过本文对经济制裁以及反制法律机制相关问题的分析,可知,面对他国的经济制裁,我国需要积极建立并完善防范、化解经济制裁的法律制度,立足本国实际,构建出全面的应对经济制裁法律制度及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从而让他国意识到,若有意挑起贸易纷争需要付出相应的代价,中国是有能力应对并解决的。互利共赢是中国一直以来坚持的发展策略,所以,建立经济制裁与反制法律制度,并非增加国际摩擦,而是一种出于保护本国利益,维护世界经济和平的重要举措。(作者单位:南京审计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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