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做好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山东省教育厅
鲁人社字〔2013〕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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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
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被聘用在下列单位教师岗位上从事教学和教学研究工作的高级教师,符合《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基本评价标准条件》规定的正高级教师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
(一)政府举办或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以及民办的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
(二)设区的市、县(市、区)教学研究、电化教育、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
四、评审委员会评审
根据《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及有关规定,正高级教师由山东省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行文公布,并颁发证书.
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评审专家责任制,执行委员不少于17人,由长期在中小学一线任教的正高级教师和高等院校基础教育教授岗位、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研究员岗位上任职且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专家组成.
五、正高级教师的聘用
(一)取得正高级教师职称资格的中小学教师,应聘用到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岗位上工作,实行聘期管理,人在岗在,人岗合一,1个聘期一般不少于5年.聘用期满,可按有关规定续聘.
(二)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聘用后,须在一线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因工作需要兼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应严格控制,脱离教学岗位的,不再聘用为中小学正高级教师.
(三)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前,中小学正高级教师首次聘用时,应聘用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
(四)鼓励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到农村、薄弱学校服务,在1个聘期内应到农村或薄弱学校从事教学或者教学指导工作累计满1年以上;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可在全省中小学流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充分尊重本人意见,提供良好的服务,并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其充分发挥应有作用.
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是培养和造就教育家的重要措施.各设区的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社会公认、业绩突出的教师选拔出来,为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中小学教师队伍,推动义务教育和基础教育科学发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障厅山东省教育厅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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