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游说政治的比较分析
作者:唐昊 刘艺
来源:《湖湘论坛》2016年第05期
摘要:游说政治在美国的兴起应被视为社会层面的公民政治参与所带来的必然结果。美国对于游说政治的立法规范,往往着眼于通过建立制度和规范体系使其公开化,增强游说政治的透明度和合法性,而非单纯的打压或限制。相比之下,中国的游说政治兴起则出于正式参政的渠道不足和不透明所致。
关键词:游说政治;利益集团;政治发展
中图分类号:D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160(2016)05-0113-07
一、美国政治游说活动的发展
政治游说(lobbying Politics)在美国作为一种名义权利和政治实践由来已久,指的是个人或者团体直接向政府(尤指立法部门)表达意愿与利益要求,以期维护自身利益、甚至影响法律或政策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行为。一般而言,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人们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被认为是游说活动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但实际上,美国游说活动能够发展到今天这样的规模,更多的不是来自于法律条文所赋予的可能性空间,而应被视为根植于深厚而悠久的美国政治传统的政治参与行动,为回应现实挑战而持续进行的政府模式更新,以及人们在实践中为了自身利益而对制度条件的充满想象力的运用。
美国政治最重要的传统是“人民主权”理念及其制度保障。为此理念的实现,美国人确立了选举制度,并经由杰克逊时代、女权运动、黑人民权运动、青年选举权运动等多次大规模社会运动,将选举权的财产、性别、种族、年龄等限制一一打破,形成了普选制度。也是为保障主权在民和限制政府,美国确立了政府“分权”原则,不但要求政府内部立法、行政、司法之间的三权分立与横向制衡;同时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地方政府之间也有纵向分权。不过,即便有了如此细密的分权,美国人仍然担心政府的权力过大,因此留出了一个“政治后门”,即人民可以通过直接游说政府保护自身的权利,这便是游说政治的来源。因此,在美国政治传统中,游说可以被理解为是美国“人民主权”原则在政治参与领域的延伸,是一种正当而直接的政治参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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