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业道德
1.道德:是由一定的经济关系决定的,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伦理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的,以区分善恶美丑为内容的社会意识和行为规范的总称。
道德本质:是指道德现象的内在联系和道德的内在矛盾。道德是社会历史的产物,是从人类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产生并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逐步形成的。
2.五种道德历史类型:原始社会道德,奴隶社会道德,封建社会道德,资本主义社会道德,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道德。
3.职业道德:来源于职业实践活动,是指人们在从事某种正当的社会职业过程中,思想和行为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和准则。
4.职业道德的特点:
内容的稳定性。形式和行为尺度的多样性。
适用对象的限定性。
5.教师职业道德的研究对象:应当是指向教育领域的道德现象和道德关系。
6.教师职业道德的本质:
教师职业道德产生于教育实践,是反映教育中人与人的关系的教育意识。教师职业道德是特殊的规范调解方式。教师职业道德具有实践精神。
7.教师职业道德的功能:
特殊的认识功能。特殊的调节功能。特殊的迁移功能。
8.社会道德和教师职业道德的关系:
社会道德对教师职业道德的支配和制约作用。
教师职业道德表现着并影响着社会道德。
9.教师加强职业道德修养的价值:
可使教师职业道德人格不断发展完善。
可使教师做好教育工作。
10.社会主义道德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又由两个原则构成:一是利益统筹兼顾的原则;二是在必要时的利益服从原则。
11.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是指在一定社会条件下,由教育性质,教育方针,教育任务和教育原则所决定的,各级各类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完成历史使命的过程中,在处理以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时,必须遵循的共同准则。
12.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特点:
具有质的规定性。具有社会意志性。具有全面调整性。
13. 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内容: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全面育人; 为人师表。
14.构成职业道德的8个因素:
职业理想,职业态度,职业纪律,职业技能,职业作风,职业责任,职业荣誉,职业良心。
15.职业理想:是人们关于职业对个人价值及个人通过从事职业活动所能实现的社会价值方面的愿望和要求。
16. 教师职业理想的内容:
明确教师应承担的社会义务; 明确教师发展个性的理想的内容; 关于维系生活的愿望。
17.职业态度:从本质上讲就是劳动态度。劳动态度是人对待劳动的一种心理倾向。它包括认知,情感和行为三个成分。
18.教师职业技能包括:教学技能;管理技能;交往技能;德育技能;研究技能。
19.教师在职业纪律方面的道德规范是:
教师应当自觉遵守职业纪律; 教师应当充分地运用纪律; 教师应当坚决维护纪律的严肃性。
20.职业良心:是职业道德规范自律性特征的最集中的表现形式。
21.教师在职业良心方面的规范要求:表现在三个方面:教师应当对教育行为的过程进行自我检查; 教师应当对教育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做出评价; 对教育行为不断进行修正。
22.职业荣誉:是职业责任和职业良心的价值尺度,是人们对职业行为的社会价值所作出的公认的客观评价以及正确的主观认识。
教师职业荣誉的道德规范:教师应以自己良好的教育行为达到使每一个学生全面素质上得到全面发展,成为合格公民为荣; 教师应当以自己良好的教育行为使教育行为使教育更好的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荣; 教师应当以自己良好的教育行为,使教师群体更加和谐,学校更加优秀,自己更为进步为荣。
23.职业作风:是指职业劳动者在其职业实践和职业生活中所表现的一贯态度和行为方式的特征。
教师职业作风的道德规范:教师职业作风应当是教师对教育事业,教育工作有执着的热爱之情,视教育教学为一种享受,投入全部的精; 教师职业作风应当是讲求教育教学的效率,思维敏锐,逻辑严密,绝不是拖泥带水,故作深奥; 教师职业作风应当是以宽容、公正、友爱、自主的态度处理教育人际关系,真诚的对待他人,绝不做作、虚伪;教师职业作风应当是积极进取的、才华横溢的。
24.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教学,献身教育,教书育人,遵循规律,热爱学生,诲人不倦,热爱科学,坚持真理,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关集体,团结协作,学而不厌,开拓进取。
25.教师职业道德范畴:
广义上讲,是指反映和概括教师职业道德现象的特征,方面和关系的本质的基本概念。
狭义上讲,是指那些反映教师个人与社会,教师个人与他人之间最本质,最主要,最普遍的道德关系的概念。
26.教师职业道德义务(即教师认识,履行自己的道德义务)确立的重要性:
可以减少教育活动中的冲突,有利于教育任务的完成。
有利于教师在工作中进行道德上的综合判断。
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义务意识。
有益于培养高尚的师格。
27.教师职业道德义务的践行:
道德责任的承担;
义务感的培养。培养良好的道德义务感要做几项主观上的努力:
.努力培养自己的道德义务认知水平;
.努力提升自己的教育事业意识水平;
.实现教育义务意识向教育良心的转化。
28.教师公正: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正直无私地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公平合理地解决各种矛盾。
29.教师公正的作用:
有助于树立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
有助于培养学生优秀的道德品质和健康的心理; 促进良好校风和社会风气的形成。
30.教师公正的培养:
平等待人,在教育教学实践中树立正气;
坚持正义,敢于向社会不正之风作斗争;
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做到自身公正。
31.教师幸福的特点:
教师幸福的精神性; 教师幸福的关系性;
教师幸福的集体性; 教师幸福的无限性。
32.幸福能力: 教师的幸福能力及其培养实际上就是教师幸福的实现问题,教师幸福的实现需要两个方面的前提条件。一是狭义幸福能力的培养;一是广义幸福能力的培养。
所谓狭义的幸福能力,主要是指主体必须具有健康向上的人生观,价值观,具有品味人生意义的价值性条件。
广义的幸福能力或技术性能力包括: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教师必须具有高超的料与能力。教师应当具有审美的素养。
33.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原则:素质导向原则。
素质导向原则的公平性; 素质导向原则的效率性; 素质导向原则的创新性。
34.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过程:
教师的职业道德修养是对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内化的过程。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化,是一个提高教师职业道德认识,培养教师职业道德感情,坚定教师职业道德信念,锻炼教师职业道德意志的过程;
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根本途径是理论联系实际,知与行相统一。
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方法:.加强理论学习,注意内省,慎独; .勇于实践磨练,增强情感体验; .虚心向他人学习,自觉与他人交流; .确立可行目标,坚持不懈努力。
35.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评价的作用:
具有维护教师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的作用;
具有教育教师的作用;。
具有调节作用。
36.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规范: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是处理教师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根本准绳,具体有效地指导和规范着教师的职业道德的实践活动,是评价教师职业集体和个人职业行为善恶的正确标准。
37.职业道德修养评价:主要是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惯以及个人内心信念等三种形式来进行。
38.构成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关系的三种主要关系:
师生关系; 教师之间的关系; 教师与学生家长之间的关系。
39.师生关系中的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实践:
教师的学生观分析; 教师的自我定位观的分析; 优化师生关系的协调方式的分析; 师生关系建立中难题的分析。
40.教师间关系中的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实践
教师与同事关系的类型及特点分析: .自重型; .亲和型; .排斥型
教师间人际交往应注意的问题: .尊重别人才能证明你是有真正自尊的人; .和蔼的态度—缩短人际关系距离; .直言相告,以陈述事实表明态度; . 坚持原则,友谊才能长存。
41.教师与家长间关系的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实践:
家长类型分析: .涵纳灵活型; .接受机械型; .阻抗定势型
教师处理与家长关系的一般原则:.激发责任原则; .指导教育原则; .尊重信任原则; .运用舆论原则。
42.教师职业技术行为的特点:
与主体关系的密切性; 涉及领域的广泛性; 教学对象的制约性;
意义:有利于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有利于促进教师自身业务水平的不断提高; 有利于培养好规格的人才。
43.教学技术行为中的道德要求:
掌握课前准备技术,认真履行教师义务;
钻研课堂教学技术,用教师良心鞭策自己;
重视谋后导评技术,追求动机与效果的统一;
加强第二课堂的组织,指导技术,树立自我牺牲精神。
44.科研技术行为中的道德要求:
严谨求实,切忌弄虚作假; 团结协作,切忌相互拆台,内讧; 坚持真理,切忌见风使舵,人云亦云。
45.教师职业道德形象:是由人格、学识、感情、道德、情趣、能力、语言、仪表等多方面因素构成的,是教师的内在精神与外在形体的高度完美结合。
46.教师职业道德形象的构成:教师的外在形象。教师的内在形象。
47.教师职业道德形象的意义:
教师职业道德形象对受教育者具有深远影响。教师职业道德形象对课堂教学具有直接影响。教师职业道德形象对社会精神文明具有广泛的影响。
48.教师内在形象的塑造表现:
强化教师意识,发掘修养动力。认真学习理论,明确修养方向。投身教育实践。
49.教师外在形象的塑造:
教师语言的道德要求: .教师的语言,要文明纯洁,切忌粗鲁污秽; .教育的语言要有鲜明的教育性。
教师仪表的道德要求:.衣着整洁雅致; .举止端庄大方; .态度和蔼可亲。
教育政策法规
1.教育法制的含义:第一种:指国家制定的有关教育的法律和制度,是一国全部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的总和。第二种:指有关教育的立法,执法,司法,手法和法律监督等活动和过程。这是对对教育法制运行的概括。第三种:指将其理解为”教育法治”,即与民主政治制度相联系的,按照依法治理的原则和方式来管理和规范各种教育活动。这一含义是从本质上来说教育法制。
总而言之,”教育法制”不仅包括教育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教育法律制度的运行,即教育立法,教育法律的普及,教育行政执法,教育法,教育法制监督,教育法律的遵守,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学教育和研究等。
2.依法治教:简言之;就是指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
3.教育法制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3)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5)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
4.教育法制的基本要求:
1.具有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2.具有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与监督制度;具有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
3.具有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
5.教育法制的主要任务:
1.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2.促进教育改革;
3.维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
6.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异同: ①制定的主体不同;②表现的形式不同; ③实施的方式不同; ④作用不同。
7.法的含义:
⒈ 法是一种行为规范;
⒉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⒊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
8.教育法的含义:
⒈ 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范;
⒉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
⒊ 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9.教育法的本质:
⒈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⒉ 法所代表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⒊ 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
10.教育法的功能和作用:调整有关教育活动中形成的 各种社会关系。
11.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教育法律规范是指通过一定 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的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范。
12.特征: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的区别:教育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指的行为规范,而不是行为规范的”总和”。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文件的区别: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内容,但不是全部内容。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条文的区别:教育法律规范要用教育法条文来表现,但教育法条文不一定就是教育法律规范。
教育法律规范同教育法律文书的区别:教育法律文书,包括司法文书是适用法律规范而使用的特殊法律文件。
13.法律规范的结构:①法定条件; ②行为准则; ③ 法律后果;
14.教育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
教育法律:教育基本法;教育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
地方性教育法规:执行法,补充行的地方性教育法规;自主性的地方教育法规
教育规章
15.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特征
含义:只有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以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
特征:
1.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法形式的社会关系,使教育法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
2.教育法律关系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并由教育关系和教育法律的性质和内容所决定的,是一种思想意志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3.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对违反和破坏教育法律关系的行为,予以相应制裁;
4.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为前提。
16.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指教育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
17.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指教育法律关系的权利一无所知想的对象,即教育法律关系客观化的表现形式。一般包括:物(不动产和动产);行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教育教学行为);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
18.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利和应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义务责任,他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之一。
19.“教师”的法律含义:
教师是理性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是教师地位的本质特征,使教师概念的内涵。其含义有二:(1)理性教育教学,教书,与人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2)专业人员是教师的身份特征。教师必须从教育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其权利义务的特征:(1)在教学活动中产生并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2)与教师职务和职责紧密相连。
20.教师的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试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
6.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21.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制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抑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22.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一般包括教师资格基本条件,资格认定,丧失和撤销的原则以及认定教师资格程序等内容。
1.教师资格分类。主要: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等学校教师资格;高级中等学校教师资格;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教师资格条件。其条件包括:必须是中国公民;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具有教育教学能力;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者国家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3.教师资格考试。4.教师资格的认定。
28.聘任制下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实行聘任制的学校,学校和教师的关系是以共同的意愿为前提,以平等互利为原则,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没有行政隶属的关系,使学校与教师的关系走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
无论实行任命制还是聘任制,学校均依法对教师资助进行管理,有权对教师进行聘任或对其的任免,晋升提出意见。
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还表现,学校有权对有违法行为的教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29.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方 面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另一方面是平等的关系。
(1)师生之间的管理关系,一方面基于学校的宗旨和任务,另一方面基于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2)教师与学生的平等关系:首先指教师与学生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其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个性,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将学生的个性发展与全面发展结合起来;再次学生有权要求教师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公正评价。
30.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31.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
1.必须有法律规范的规定;
2.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
3.有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
4.有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
32.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1.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
2.违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
3.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
33.教育法律责任的内容:制裁补救和强制。
1)制裁:人身罚;能力罚;财产罚;申诫罚。
2)补救:财产的补救;精补救;对违法行为的否定。
3)强制。
23. 任职条件规定:
1)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的资格;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3)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具有教育科学理论的基础知识,能全面的熟练的履行现职务职责; 4)具备学历,学位要求; 5)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24.教师聘任制度的特征:
1)聘任师聘任人和受聘任人双方的法律行为;
2)聘任双方在平等地位上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3)教师聘任制度应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
25.教师聘用的几种形式:招聘;续聘;解聘。
26.教师考核的内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
27.任命之下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教师由于职务上的特点和带有”公务”性质,有义务在工作中服从学校命令。
34.教育法律责任:指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对象。
35.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规则要件:有损害事实;损害的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行为人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6.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归责形式:教育机关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与校长;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37.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扰乱教育秩序,破坏,侵占学校财产法律责任;使用危险教育设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违法办学,招生,颁发学业学位证书及向学生收费的法律责任;招生考试中舞弊作弊的法律责任;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造成不良影响的法律责任;教师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侮辱,殴打教师的法律责任;打击报负教师的法律责任;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责任。
38.学校事故的类型:运动伤害;课余伤害;校外活动事故。
39.学校事故原因分析:制度不严,管理不善;设备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或拆除;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体罚或变相体罚;安全保护措施不力;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学生自尊心较强,心理承受能力低。
40.教育保护职责于监护职责:
1.监护职责和教育保护职责是两种法律制度;
2.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的区别:主体和对象不同;产生的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产生方式不同;保护的内容不同;手段不同;存在的时间不同;责任不同。
3.学校接受监护委托时,要承担监护责任。
4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制定与使用的若干问题:
1.《办法》的起草是实践的需要,旨在为学生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提供法制框架和制度保障;
2.制定《办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学校树立安工作的责任意识,基本的出发点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平等的保护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
3.关于《办法》的法律效力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
4.《办法》所规定的重要内容:关于学校责任范围的界定;关于适用范围;关于学校责任的性质;关于伤害事故的类型;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原则与经费的来源。
42.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必须在学校发生的伤害事故。
43.学校承担伤害事故责任的标准:学校是否有过错是决定学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准则。
44.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的依据:
1.常规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2.残疾赔偿:补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
3.死亡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
4.精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45.法律救济的含义: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助。
46.法律救济的特征:实现法精神的体现;以各种纠纷存在为基础;以损害为前提;目的在于补助受伤害者。
46.法律救济在教育中的作用:
1.保护教育关系主体特别是教师,学生及学校在教学活动中合法权益的权利救济作用;
2.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预防和控制其职务违法侵权行为的反预防控制作用;
3.表示教育法治,推进教育法制建设作用。
47.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诉讼渠道;行政渠道;其他渠道。
48.教育申诉制度概述:我国《教育法》规定:
1.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期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做出处理;
2.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出处理。”
49.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
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
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型的权利救济制度。
3.教师申诉制度是菲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50.教师申诉范围:
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育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恶,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教育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51.教师申诉的管辖:是指行政机关之间受理教师申诉得分权和权限。其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等。
52.教师申诉制度的主要环节和程序:提出申诉;对申诉的受理;对申诉的处理。
53.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概述:
1.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受《教育法》保护的法定的申诉制度,不同于其他意义的申诉制度;
2.受教育申诉制度是具有特定型的权利救济制度。
54.受教育者申诉的范围:
1.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包括学籍,考试,校规等方面,有权申诉;
2.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3.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
①受教育者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可以提出申诉;
②受教育者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可以提出申诉;
③教育者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以提出申诉。
55.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申诉人:主要包括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受教育者本人及其监护人。
56.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被申诉人:一般指受教育者所在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校工作人员以及教师。
57.教育行政复议的含义:作为非诉讼的申诉救济手段,具有以下特点:⒈ 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严格的法律制度;⒉ 教育行政复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⒊ 教育行政复议机关对于相对人提出的复议申诉必须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或裁决。
58.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
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主要包括相对人对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务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诉复议;
2.对教育行政强制的措施不服的;
3.对不作为违法的,可以请求复议救济;
4.对违法设定义务不服的;
5.对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
6.对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
59.教育行政复议的管辖: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管辖;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籍行政机关管辖;特定管辖。60.教育行政复议的步骤:申请;受理;审理;决定;执行。
61.教育行政诉讼作为诉讼中的法律救济手段,有以下特点:主管恒定;诉权专属;表的确指;被告举证;不得调解。
62.行政诉讼的手按范围: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办法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办法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63.教育行政诉讼的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
64.教育行政诉讼的过程:起诉;受理;审理;判决;执行。
65.教育行政诉讼的审理依据:依据法院、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参照规章
66.教育行政诉讼的审理判决处理:
1.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2.判决撤消,部分撤消或者判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2)使用法律,法规不当;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
3.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1)行政机关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2)负有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职责,该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4.判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66.我国国家赔偿与外国国家赔偿的概念相比之下,有以下特点:
1.我国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是行为违法为前提;
2.我国国家赔偿包括行政,刑事与部分民事,行政审理赔偿;
3.我国引起国家赔偿的原因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违法,强调的时行为,因而对国有公共设施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而外国的国家赔偿均包括国有公共设施因设置、管理欠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
4.我国国家赔偿不包括公立公益单位的侵权活动引起的损害赔偿;而外国的国家赔偿则将公立公益单位的侵权损害纳入赔偿范围。
5.教育赔偿的含义: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由国家给予赔偿。
69.行政赔偿的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非法拘留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违法使用武器,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侵犯财产的违法行政行为:违法是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业,没收财务等行政处罚行为;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行为;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违法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70.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委托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赔偿义务机关。
71.教师行政赔偿的提起和受理:
1.行政赔偿的提起:行政赔偿程序由非诉讼程序(行政程序)与诉讼程序(司法程序)两个部分组成。
2.行政赔偿申请的受理:一是否符合要求赔偿的条件;二是申请书的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三是申请人所要求赔偿之损害是否确是由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受本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之违法行为造成;四是申请赔偿之损害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赔偿范围之内。
3.申请的拒绝:理由一般有两个:一是被申请之违法侵害行为不是本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受本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行为,因而本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二是被请求赔偿之损害事实,不在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 赔偿范围之
67.教育行政赔偿的特征: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教育赔偿主体是国家;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68.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职务行为主体;职务违法行为,损害与因果关系四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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