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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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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鄂府发[2016]90

【发布部门】鄂尔多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27

【实施日期】2016.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府发〔201690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6年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6627

鄂尔多斯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市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优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结构,促进住房保障工作可持续发展,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内政发〔20137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出售和管理。

第三条 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应遵循先租后售、自愿购买、产权分类、区别定价、分步实施、统一管理的原则。每个项目出售量不得超过总量的50%,确保租赁性房源的持续增长。购买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可购买有限产权,也可购买完全产权。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工作,对符合出售条件的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网签、抵押登记和房屋权属登记,鄂尔多斯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市城投房地产公司)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发改、财政、国资、国土、建设、审计、税务、民政、金融、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协同配合,积极推进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出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有限产权申购管理

第五条 购买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租赁期满6个月以上;

(二)申购时仍符合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

(三)租赁期间无欠缴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记录及其它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购买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申购人按政府批准实施的价格购买后取得房屋70%的产权,其余30%的产权归政府持有。申购人应对政府持有30%的产权按届时租赁价格支付租金,直至购买完全产权后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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