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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范本(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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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协议范本
甲方(医保经办机构):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 联 系 电 话 :
乙方(定点医疗机构):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 联 系 电 话 : 机 构 编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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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含互联网医院),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为参保人提供优质医疗服务,构建和谐医、保、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及云南省相关政策规定,乙方自愿承担和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经自愿申请,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医疗保障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定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基本要求】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统筹地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按本协议约定承担各自责任,履行各自义务。乙方应当为参保人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甲方应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依据与乙方签订的医疗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并对协议履行情况开展考核,保证参保人更好享受基本医疗保障服务。
本协议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实体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作为上述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上述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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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上述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医共体牵头单位作为医共体乙方代表,与甲方签订协议,对医共体内所有医疗机构的医保工作负责。
第二条【服务对象】乙方为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参保人及其他医疗保障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适用本协议。
第三条【服务范围】乙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卫生健康部门许可的诊疗科目和执业范围,符合药品、医用耗材、卫生技术等准入要求,并按规定配备与开展诊疗项目相适应的卫生技术人员和服务设施设备。
第四条【变更要求】协议履行期间,乙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银行账户、诊疗科目、机构规模、机构性质、等级和类别等重大信息变更时,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对乙方的信息变更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信息变更业务逐步实现网上申报、即时办理。
第五条【监督建议】甲乙双方应当依照国家、省、统筹地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正确行使权利。双方有权监督对方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履约的情况,举报或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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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结果处理】甲方可依据监督检查结果,对乙方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根据乙方违约情节和性质的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约定,采取约谈、预警告知、限期整改、暂停拨付、拒付费用、中止协议、解除协议等相应方式处理,并对已支付的违约医保费用予以追回。
第七条【机构设置】乙方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障服务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二级以上(含)医疗机构应单独设立医疗保障管理服务部门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乙方应明确由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对本院医疗保障工作负主要责任,并建立医保管理制度。
第八条【医保协议医师、药师】甲方应建立医保协议医师、药师等医务人员的管理制度,乙方应配合甲方建立并及时维护、定期更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协议医师、药师等医务人员信息库。甲方对乙方医疗服务行为进行考核,对纳入信息库的医务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符合协议约定的医疗费用予以支付,不符合协议约定的进行拒付处理。
第九条【信息管理】乙方应建立健全并规范管理医疗保障基础信息数据库,按照甲方要求将参保人发生的诊疗服务和费用数据及其他审核结算所需信息按甲方要求传输至甲方信息系统,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编码维护】乙方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及时进行医保编码标准维护。
第十一条【诚信教育】甲方应对乙方开展诚信教育,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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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涵盖医保政策、经办服务流程、医保信用承诺等宣传,提高乙方诚信意识,依法依规开展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 【宣传培训】甲方做好对乙方医保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传培训,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查询服务。
乙方应当参加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甲方组织的宣传和培训,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第十三条 【社会监督】乙方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样式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示,并在本机构的显要位置公布欺诈骗保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参保人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诊疗服务
第十四条【基本要求】乙方应严格遵循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有关规定,按照“因病施治”原则,为参保人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