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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封建农业法制的一点认识


纵观我国法制发展的历史,从周穆王时的《吕刑》称法“刑”到李惺《法经》“法”再到商软变法改法为“律”逐步发展至秦朝形成较完整的封建社会法制体系。秦以后的历朝历代都以此为基础制法定律,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丰富和发展。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哪个朝代重视法制(很重要的方面是农业法制建设,那个朝代的经济就繁荣发;而每一个朝代在建立初期不但重视立法,还注重执法,其衰落期,或是注重立法,疏于执法,或是既疏于立法,又疏于执法,造成经济和国力的衰退。
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是以农业为基础的经济,早在汉文帝三年,文帝就诏书天下:“夫农,天下之本也”。由于农业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处于基础地位,历朝历代在立法时都制定了一系列农业法律制度作为农业发展的规范和保障。封建农业法制在农业发展中也起到了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从封建社会初期《秦律》中制定《田律》《厩苑律》《仓律》等有关农业法律制度开始,每个封建王朝建立初期,莫不积极开展农业的立法工作,并以诏、谕、律、令、格、式等诸1/6
多法律形式颁布有关土地、农业生产经营、水利及其它有关农业的法律制度。
一、封建社会的土地法律制度
土地是封建统治的社会、经济基础。国家通过土地对农民实行统治。土地问题是封建社会的主要问题,土地法律制度必然地成为封建农业法律制度的基本制度。从贯穿封建社会的土地分封制、均田制、田税制到各朝代对土地利用的法律规定,土地问题无不引起封建统治者的重视。
在秦统一六国后,针对战国时期土地制度混乱的状况,于公元前216(秦始皇三十一年“令黔首自实田”,这是秦王朝在全国范围推行土地私有制的法令,即令全国的土地私有者向政府呈报占有土地的数额,政府根据呈报的数额征收田租,标示着在战国以来封建土地私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确认了封建土地私有制。
西汉自文帝起,土地兼并迅速,自耕农纷纷破产,佃农日益增多;哀帝时,大臣师丹、孔光、何武等建议实行限制私人占有田地和奴啤数量的政策,史称“限田限奴脾之议”但未能实行。
隋朝继承并深化了北魏的均田制,规定“露田在受田人死后要归还国家,桑田或麻田为永久业田,可以传给子孙,可以买卖”均田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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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建立政权初期,承袭了隋的土地制度,实行均田制,并严格控制土地买卖,从五个方面对土地作了规定:第一,格控制口分田的买卖;第二,“狭乡乐迁就宽者,准令,并许卖之。”第三,“诸盗耕公私田者,一亩以下苔三十。”严禁盗耕公私田;第四,“诸在官侵夺私田者,一亩以下杖六十。;第五,“若盗贸卖者,一亩以下苔五十。”不准妄认公私田,即把他人的田当自己的田盗卖。武则天及唐玄宗时,实行两税制,宣告均田制彻底瓦解,土地兼并不再受任何限制,大量的土地迅速集中到地主手中。
宋代实行方田均税制,颁布了《方田均税法》规定每年九月由县官丈量土地,以东西南北各千步为一方,按照土地高下、肥瘦分五等,重新均定田税。
二、封建社会的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法律制度
在封建社会的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法律制度中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国家重视农业生产、国家保护农业生产和农民利益及推广先进农业生产技术的法律制度。
1.国家重视农业生产的法律制度
秦汉统治者一直认为,“国之所兴者,农战也。”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尤其重视农业生产。如在《秦律杂抄·戍律》中规定:“同居毋并行,县音夫、尉及士卒吏行戍不以律,赀二甲。”意思是官吏不得在同一时期从一户中抽掉两个以上劳动力去服役,否则要赀二甲的惩罚;《司空律》中还规定:3/6
“居赀赎责(者归田农,种时、治苗时各二旬。”即使以劳役抵偿赀赎罪债的人,也可以在播种、耕耘等农忙季节,各回家二十天,参加农业生产。
宋太宗太平兴国七年五月,“诏京畿诸县,膏泽沾民,宜令及时种艺,道路泥泞,输租者当埃晴霁,吏无得督责。淳化“四年二月,诏岭南诸县,令劝民种四种豆及黍、粟、大麦、荞麦,以备水旱。官给种与之,仍免其税。内乏种者,以官仓新贮黍、麦、豆贷与之。”帮助农民进行农业生产。宋朝还建立农师制度,“太平兴国七年,诏诸路州民户有欲勤稼墙而乏子种与土田者,或有土田而少男丁与牛力者,许众户推一谙会种植者,州县给帖补为农师,除二税外,并免诸杂差役。”鼓励农业种植能手从事农业生产。
2.国家保护农业生产和农民利益的法律制度
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之(法律答问》中记载:“或盗采人桑叶,藏(不盈一钱,可(?赀摇三旬。即对偷采别人桑叶,计赃不足一钱的,罚服摇役三十天。《秦律杂抄·牛羊课》还规定,音夫对牛羊繁殖必然达到一定数量,否则罚盾。
《唐律·杂律》规定:“诸于官私田园,辄食瓜果之类,坐赃论;弃毁者,亦如之;即持去者,准盗论。”通过对农作物的保护,保护农业生产。《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部内田畴荒芜者,以十分论,一分答三十,一分加一等,罪4/6
止徙一年、户主犯者,亦汁所荒芜五分论,一分答三十,一分加一等”宋治平年间,王安石变法,提出《青苗法》,规定每年春正月和五月青黄不接时,由政府按户等高下贷粮食或钱财给农村主户,待收获后加息二分还。
3.国家推广先进农业生产技术的法律制度
《秦律·仓律》对种田技术作了明确规定,如规定种稻、麻每亩用种子二又三分之二斗,谷、麦每亩近一斗等;西汉时期,大面积推广先进的耕作技术“代田法”
东汉建武七年,(杜诗迁南阳太守。……造作水排,铸为农器,用力少,见功多,百姓便之。
三、封建社会的水利法律制度
封建社会制定水利法律制度主要解决水灾、槽运和灌溉问题,其中与农业关系最为密切的是农田水利法律制度。早在西汉时期,国家就制定了《水令》《水令》是西汉时的灌溉管理法规。虽具体内容已散失,但从《汉书·儿宽传》中可看出,在关中开六辅渠后,曾经“定水令,以广溉田”《水令》“专为六辅渠而定,用水有次序,以免人民之争端。《水令》起源于《均水约束》即《均水法》《召信臣传》记载:“迁南阳太平守,行视郡中水泉,开通沟读,起水门提阔凡数十处,以广灌溉,岁岁增加,多至三万顷,民得其利,畜积有余。信臣为民作均水约束,刻石于田畔,以防分争。这是我国最早的农田灌溉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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