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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案例

时间:2023-01-14 22:56:27    下载该word文档
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案例案情介绍:日前,门头沟法院审结一起解除同居关系引发的财产分割纠纷的案件,判决将财产清单所载商品按二分之一的比例进行分割。霍某(在与崔某(同居期间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一家食品摊位。后来两人发生矛盾并自行解除了同居关系,但就经营期间购置货物的分割没有达成一致。后来,霍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崔某平均分割货物。崔某认为,商店是个人投资经营,货物也是自己在独立经营期间所购进的,与霍某无关。法院经审理查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记载霍某为摊位的合法经营者,两人同居期间共同经营该商店。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两人在共同经营期间陆续购进的商品属于共同财产。现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应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法院认为,霍某要求与崔某平均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崔某认为财产清单所记载的商品是个人购置,与霍某无关,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所以不予采纳。婚前同居财产两人共有被判双方分割案情回放:20028月,宋某、李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36月,两人开始同居。20047月,两人对北
房及西厢房进行了装修,20053月,又购买了一辆小客车。同年98日,双方登记结婚。200611月,两人开办了一家食品有限公司连锁店,后因商店经营及李先生赌博,双方时常打架,且李某曾对宋某进行殴打。2007728日,双方再次发生吵打,宋某回其娘家住。20078月,宋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带走婚前自己的财产,分割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李先生同意离婚,带走各自婚前财产,但只同意分割登记结婚后的财产。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李某不服,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审理期间,李某提出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从20026月开始同居并确定相关财产为双方共同共有是错误的。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宋某与李某均愿意离婚,足见夫妻感情已破裂,一审法院准许双方离婚是正确的。对于婚后共同财产及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均是适当的。因双方在一审法院审理中一致认可彼此相识、恋爱及同居生活的时间和事实,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对同居生活事实的一致确认,认定同居期间的财产为双方共同共有,并无不当,李某上诉之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婚姻法专家刘伟民点评: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最高法院1989年曾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另外,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也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准夫妻”分手闹财产纠纷未婚同居法律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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