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重庆华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第六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