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
信访人 | 姓名 | 性别 | 证件与 号 码 | |||
政治 面貌 | 群众 | 职业 | 务农 | 住址及 电 话 | 南吕固乡 | |
反 映 的 问 题 | ||||||
责任 | 1、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捏造、歪曲事实,不诬陷他人。 2、在办理期限内,不得向任何机关再提出同一内容的信访事项。 3、自觉履行下列义务: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不得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不得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不得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 |||||
责任机关(单位) | 包案县级领导 | 职 务 | 姓 名 | |||
责任单位 | (或牵头单位) 南吕固乡人民政府 盖章 电话:7150136 | |||||
责任单位领导 | 职 务 | 姓 名 | ||||
办理责任人 | 职 务 | 包村干部 | 姓 名 | |||
责任 | 1、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实事求是,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意见恰当、落实,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2、自签订本责任书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并向信访人出具答复意见书。 3、因信访事项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按程序审批,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并向信访人说明延长的理由和时限。 4、向信访人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 |||||
签订时间 | 2014年 4月15 日 | |||||
南吕固乡关于解决 反映 问题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信访人):
您反映要求解决的土地问题。
经调查,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信访人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邯郸县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申请复查,本处理意见书即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性意见。
(承办单位及签章)
2014年4月16日
信访人意见:
回访人:
息诉罢访保证书
我叫,女,56岁,贾村西街村人,关于修乡间道占地要求补偿一事,乡政府做了大量调解工作,我同意调解意见,并保证不会因为此事再次上访。
保证人:
信访诉求
我叫 ,男,南吕固乡 人,关于张彦民侵占我土地一事,我的主要诉求是让对我的土地进行确权并让张彦民对我进行经济补偿。
签字:
¥29.8
¥9.9
¥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