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22 16:35:55 下载该word文档
XX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规划与建设..................................................................................5第三章促进源头减量..............................................................................6第四章分类投放......................................................................................8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处置............................................................12第六章资源化利用................................................................................14第七章社会参与....................................................................................16第八章监督管理....................................................................................17第九章法律责任....................................................................................20第十章附则.........................................................................................23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XX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其中垃圾分类相关规定适用于开展实施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基本原则]本市以全面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
2
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五条[分类标准]本市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三)厨余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废弃食用油脂等易腐废弃物;
厨余垃圾因产生源头及废弃食用油脂含量的不同,进一步细化为家庭厨余垃圾和餐厨废弃物。其中:居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称为家庭厨余垃圾;餐饮服务、食品加工、集中供餐的单位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称为餐厨废弃物;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第六条[政府职责]生活垃圾管理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3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统筹设施规划布局,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可以因地制宜采取设立固定桶站、定时定点收运等多种方式开展垃圾分类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第七条[部门职责]市、区(县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和再生资源回收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协调配合,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促进减量]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绿色生活行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带头开展
4
垃圾减量、分类工作,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完善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规划编制]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作为重要内容。
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促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十条[规划编制]市、区商务、环保、城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分别组织编制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及其他垃圾管理专项规划。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应当包括生活垃圾管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终端设施建设]市、区商务、环保、城管部门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5
市、区发改、规划等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经确定的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二条[前端设施建设]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第十三条[资源回收设施]市、区商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推进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和处置场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本市可回收物收集、运输设施建设。
第三章促进源头减量
第十四条[源头减量]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与生产生活安全等要求,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
6
第十五条[源头减量]公企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优先选择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生产废弃物产生量少、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第十六条[减量管理]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产品包装物减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相适应,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第十七条[可回收物减量]市市场监管、邮政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快递业绿色包装标准,促进快递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循环使用。
快递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使用电子运单和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等环保包装。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
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多种规格封装袋、可循环使用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项,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第十八条[厨余垃圾减量]市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