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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有关董事责权利薪酬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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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有关董事责权利、薪酬方面的规定
一、《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1、董事在公司任职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1)获得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公司信息;
2)出席董事会会议,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3)可以对提交董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补充、完善的要求;
4可以提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缓开董事会会议和暂缓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建议;
5)出席任职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并发表意见;
6根据董事会或者董事长的委托,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予以配合;
7)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到公司进行工作调研,向公司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8)按照国资委关于公司董事报酬管理的有关规定领取报酬、津贴;
9)按照有关规定在履行董事职务时享有办公、出差等方面的待遇;



10)董事认为有必要,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向国资委、监事会反映和征询有关情况和意见;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2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维护出资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2)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3)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4)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5)不得经营、未经国资委同意也不得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或者关联的业务;
6)不得违反国资委有关规定接受受聘公司的报酬、津贴和福利待遇;
7不得让公司或者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承担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接受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的馈赠;外部董事不得接受公司的馈赠;
8)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规定;
9)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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