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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甲厂买通了乙门市部的采购员张某,由张某从甲厂买进了价值10万元的劣质货物,在仓库存放了一年半才被发现。而此时,张某已经另案被捕。门市部向甲厂提出退货或承担
价处理的损失,遭到了甲厂的拒绝。甲厂认为:第一,张某是门市部的合法代理人,其采购行为有效;第二,门市部在一年半后才提起此事,已经过了时效。问:甲厂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由代理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注意:时效
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见本章第五个问题)
2甲全权委托朋友乙,将一批服装由A市运往B市销售。乙雇佣了丙的汽车负责运输。乙、丙出发后不久,乙突然患病住院。只好将服装转委托给司机丙。丙继续运输。与此同时,乙从医院给甲打了个电话,告知此事,甲当即表示不同意,但此时丙已经上路。快到B时,天降大雨,将服装淋湿。为了减少进一步的损失,丙将服装作了合理的降价处理,损7万元。问:本案转委托是否有效?该损失应由谁来承担?请选择:1)转委托有效;2)转委托无效;3)损失由甲承担;4)损失由乙承担;5)损失由丙承担;6)损失由乙、丙共同承担;7)损失由甲、乙合理分担;8)损失由甲、丙合理分担;9)损失由甲乙丙共同承担。
再作一假设:假设在运输途中,丙去一酒店喝酒,喝醉了酒,忘了关车门,致使汽车和服装都被偷走,此损失应:9)由甲承担;10)由乙承担;11)由丙承担;12)汽车损失由丙承担,服装损失由甲承担;13)汽车损失由丙承担,服装损失由乙承担。14)汽车损失由丙承担,服装损失由甲、乙共同承担。
一般情况下,转委托必须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否则无效。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不在此限。
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由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3.1999812日,邻居张某从刘某处借了10万元钱。当时在借条上写好三年后连本带利一次还清。200281日,眼看快要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刘某上门要钱,张某准备卖掉部分房子还钱,结果张某妻子不同意,还一气之下打开煤气罐要自杀,幸亏扑救及时,未酿大祸。刘某碍于邻居面子又害怕惹出人命,从那以后再也没提还款一事。直到20059月,刘某儿子准备买房,这才向张某提出还款,张某表示无力还款。刘某为此诉至法院。诉讼中,张某的律师提出诉讼时效届满,请求法院驳回诉讼。问:1、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是否有诉权?
2、被告若不以时效届满提出抗辩,法院能否主动以时效届满驳回起诉?
3、若张某在偿还了借款后,才得知本案诉讼时效已过,懊悔不已,遂起诉要求刘某予以返还,应否支持?
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因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期间而使其丧失在诉讼中胜诉权的法律事实。(民事时效/刑事时效)具体包括:1.普通诉讼时效。除特别法另有规定外,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皆适用普通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为2年。2.短期时效。指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权利、优先于普通诉讼时效,但不具有普遍效力的时效。《民法通则》136条:“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
为四年。3.长期时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其意思为,权利人不知道或不应知道权利已被侵害,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经过20年的,其权利也失去法律的强制性保护。三、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碍。此处的其他障碍包括(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
只有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起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力
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限仍然有效,等到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前后期间合并计算。在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四、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提起诉讼。提起诉讼是指通过司法程序行使请求权。
下列事项均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申请仲裁;(2申请支付令;(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6申请强制执行;(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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