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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责任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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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2009年度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责任承包合同

责任承包单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根据集团公司的要求,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和职工的人身安全,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本着安全生产责任与利益风险共享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合同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第二条 半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1、千人负伤率低于1.6‰,千人重伤率低于0.5‰; (否决项)

2、杜绝责任死亡事故、多人中毒事故; (否决项)

3、杜绝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爆炸事故; (否决项)

4、杜绝重大生产操作责任事故; (否决项)

5、杜绝重大及以上责任设备事故; (否决项)

6、杜绝建(构)筑物坍塌事故; (否决项)

7、杜绝主要责任以上交通死亡事故;

8、职工三级安全教育率100%,职工每年度安全应知应会教育率达100%

9、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事故隐患整改率达95%以上;一时整改不了的,必须采取有效监控措施,确保安全;

10、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认真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单位“安全合格班组”合格保持率达95%以上。

第三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责任承包合同》期限为一年。“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实行半年度考核兑现方式,即上半年考核兑现一次,下半年考核兑现一次。

第三章 风险抵押金的缴纳

第四条 安全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抵押金)实行全员缴纳,即公司所有在岗职工(在公司内上班)均须交纳抵押金。上半年抵押金于签订本责任书后缴纳;下半年抵押金于710日前,对上半年兑现扣除部分和新增人员进行补交。

第五条 抵押金由各单位收缴并交财务处,缴纳金职工名单一式3份分别报财务处、总调度室和单位自存。

第六条 抵押金缴纳标准:

1、公司管理层:公司总经理缴纳5000元,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缴纳4000元,其他副总(总会计师)缴纳2000元,总经理助理及副总师缴纳1500元。

2、总调度室和安监部:主要负责人缴纳2400元,副主任缴纳1800元,主任助理和安全科长缴纳1200元,安全员缴纳900元,职工每人缴纳300元。

3、炼焦车间、化产车间、薛焦化工公司、动力车间、建安分厂、洗煤分厂、仓储中心(生产及现场管理)、党政办(小车班)、技术中心(项目部),单位主要负责人每人缴纳2400元,分管安全的副职缴纳1800元,其他副职及助理(包括享受正职待遇)缴纳1200元,各单位安全员缴纳900元,协值、班(科)长(正、副级科员)缴纳600元,组长缴纳400元,一线职工每人缴纳300元。

4、物管中心、技术中心、质量管理处、企划处(督察部、环保部)、武保部(消防队),按本条第三款相应标准的60%缴纳。

5、其他单位及人员按本条第三款相应标准的40%缴纳。

第四章、抵押金扣除、返还、奖励办法

第七条 全面完成总体半年度安全责任目标时,第六条第12款人员和全部完成总体考核指标单位在册人员,抵押金返还并按一倍给予奖励。

对下列情况和相关人员,给予约束性的返还和奖励:

7.1被考核单位在半年度内,出现一人次轻伤事故的,该单位发生事故的班、段、科、室抵押金返还不予奖励,该单位其他人员抵押金返还并按抵押金80%奖励。

被考核单位在半年度内,出现两人次轻伤事故的单位,对该单位发生事故的班、段、科、室扣除抵押金,该单位其他人员抵押金返还(公司不予奖励)。

7.2被考核单位在半年度内,出现非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设备事故、生产操作责任事故,造成直接损失在2000元及以上至50000元及以下的单位,该单位发生事故的班、段、科、室抵押金返还不予奖励,该单位其他人员抵押金返还并按80%奖励。

出现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设备事故、生产操作责任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单位,对该单位发生事故的班、段、科、室扣除抵押金,该单位其他人员抵押金返还并按50%奖励。

7.3对各类事故直接责任人扣除抵押金;对事故次要责任人只返还本金;对事故承担管理责任人员返还抵押金,每起按比例扣除奖励部分(即:单位主管扣除10%、单位专职分管领导扣除20%、班组长扣除30%)。

7.4 对公司车辆厂外发生责任交通事故导致重度伤害的,对责任者每起按60%扣除抵押金不予奖励;对单位班段长返还抵押金每起按40%扣除奖励部分,单位其他人员抵押金返还按一倍奖励。

对公司车辆厂外发生责任交通死亡事故的,对责任者全部扣除抵押金;对事故承担管理责任人员返还抵押金,每起按比例扣除奖励部分(即:单位主管扣除20%、单位具体专职分管领导40%、班段长扣除60%)。

第八条 基本完成半年度总体安全责任目标时(无否决项),有约束性的返还抵押金不予奖励。

8.1 对全部完成总体考核指标单位,返还抵押金。

8.2 第六条第12款人员按20%扣除抵押金。

8.3 对未完成第二条7.8.9.10项考核指标的单位,每项按30%扣除该单位全员抵押金。

8.4被考核单位在半年度内,出现一人次轻伤事故的,该单位发生事故的班、段、科、室抵押金不予返还,该单位其他人员按抵押金30%扣除。

8.5被考核单位在半年度内,出现两人次轻伤事故的单位,该单位所有人员抵押金扣除。

8.6 被考核单位在半年度内,出现非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设备事故、生产操作责任事故,造成直接损失在2000元及以上至50000元及以下的单位,该单位发生事故的班、段、科、室抵押金不予返还,该单位其他人员按抵押金30%扣除。

出现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设备事故、生产操作责任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单位,该单位发生事故的班、段、科、室抵押金不予返还,该单位其他人员按50%扣除抵押金。

8.7对各类事故直接责任人扣除抵押金;对事故次要责任人按50%扣除抵押金;对事故承担管理责任人员每起按比例扣除抵押金(即:单位主管扣除10%、单位专职分管领导扣除20%、班组长扣除30%)。

8.8对公司车辆厂外发生责任交通事故导致重度伤害的,对责任者扣除抵押金,对事故承担管理责任人员每起按比例扣除抵押金(即:单位主管扣除30%、单位具体专职分管领导40%、班段长扣除60%),对单位其他人员按30%比例扣除抵押金。

公司车辆厂外发生责任交通死亡事故的,对责任者全部扣除抵押金,对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及单位其他人员按50%扣除抵押金。

第九条 未完成半年度总体安全责任目标时(有否决项),公司所有在册人员风险抵押金不予返还。

第十条 考核期内对调出、辞职、退休等离职的,对病假、事假、工伤假、产婚假等暂时离岗的,按上班累计时间给予兑现。

第十一条 受除名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人员,返还抵押金考核后的剩余部分

第五章 说明

第十二条 安全监察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进行检查考评,总调度室负责总体协调,工会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 承包期内人员如有调整,按照分段考核兑现的原则执行。对承包期内人员调整或新增,对调整或新增人员进行调整和补交,由其所在单位向总调安监部备案。

第十四条 凡涉及到各类事故责任考核内容,以公司各类事故通报为考核依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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