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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19.11.212019.11.21晋教基〔201919
教育综合规定地方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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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晋教基〔201919各市教育局: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教育厅20191121附件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进一步提升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
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及其他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中小学生”
第三条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全省中小学生学籍实行信息化管理,统一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指导、督查各地和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要求建立规范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设省级中小学生数据库和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具体操作细则;统筹管理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工作;作为学籍管理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和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作为学籍管理部门指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中小学校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各中小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籍工作的副校长是主管责任人,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学校应有分管校领导及职能科室,每校都要有学籍管理员,规模较大学校可设多名学籍管理员分别管理。第二章学生学籍信息管理
第四条学生学籍信息数据按“学校收录、属地监控、分级审核、全省联网”和“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转”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中小学校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本校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对学生学籍进行规范管理。
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第六条各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学校学籍档案并永久保存。学校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在校生分班名册(附件1(二)学生转学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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