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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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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
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更多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
适于单位之间、个人之间或单位与个人之间酣是平等关系,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受规章制度约束。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

合同性质合同目的受国家十预
程度主体不同法律关系
确定另动关系的合同
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内部成员为目的

国家十预程度较更多体现国家的干预,体现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仅限于单位用工,主体为单位和个人方动者属于单位内部成贝,遵寸其内部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阴着是领导和被领导、官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兼具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承担劳动风险责任的主体
提供劳动一力有权自行支配劳动,义进行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

以个人名

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领导、

管理、
组织和支配,以单位名义进行劳动,风1
险责任由单位承担
工资,具按另分配性质,受法律法规约束,一般是有规律地的按月支付。

支付劳动报酬
的形式
方务费,由双方自仃协商价格及支付方式,法律不过分干涉,一般是一次性结算或阶段性批次支付,毫无规律可言。
单位义务不同无需交社保,无需支付加班费、不受最低工资约束

需缴纳社保、需支付加班费、受最低工资约束、
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

合同内容单位侧重点
单位并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
单位不再是管理者身份,而是用合同条款约束另动者,侧重于另动成果
双方可依约定随时解除劳务关系受民法和合同法调整法院可直接受理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单位侧重于对劳动过程的管理

解除方式不问法律调整不同争议处理程序
履行法定程序

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法院不能直接受理,须仲裁前置
综上比较分析,可以看出,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是:1方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一方为单位,一方为个人
2方的合意应当届丁建立劳动关系,不论是否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3动者在从届性条件下从事劳动4方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特征5方的权利义务调整劳动过程
而认定劳务关系的关键则是:1方为不具有从届性的平等关系
2动过程中双方不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即不存在具体的职务和岗位,无上下级)3方的权利义务完全依据协议确定,为完整的平等有偿关系(即不受单位规章制度约束,而是受劳务协议约束)4方的权利义务调整劳动结果
因此,与员工签署劳务合同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和风险:一、签订劳务协议时尽量避免出现符合劳动合同特征的条款和履行方式。
二、签订劳务合同的工种主要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完成相对独立的一定量工作的工种,并不是所有的岗位都可以实行劳务用工模式。主要针对退休(指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返聘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人员、临时项目用工、季节性用工、兼职人员等。
三、劳务用工的劳务报酬结构应与劳动用工的工资结构分开:即劳务报酬结构中不能出现加班费、迟到扣款、应出勤天数、请假时数、固定加班、自由加班、奖金、补发社保费、房租、水电费、伙食费、工会费、应急基金、公司罚款等涉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管理的项目。故不利丁公司进行综合管理。所有双方的权利义务均需通过劳务协议来履行,而不是通过规章制度来规范。四、
进行报酬结算时,为避免劳务报酬与工资混淆,应以劳务用工的部门为单位,
/小时(天、月、件)。一定程度上
对劳务费名义造册发放,结算时注明核发依据,如元增加了公司的财务成本。
五、涉及的风险是虽然名义是劳务用工,但实际上却按劳动用工进行管理,则发生争议时,劳动保障部门会按劳动争议来处理。故用劳务用工的方式不便丁公司进行管理。
六、劳务用工解除合同的随意性强,不利丁保持员工队伍的稳定性,不利丁员工的归届感。
请公司根据上述比较,综合权衡劳务用工给公司带来的用工风险和额外成本支出,有选择地与合适的岗位员工签订劳务协议书。
为更好地理解两者之间的区别,请看下面的真实案例分析。
案情:杨某20026月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并于同年
9月同该公司签订了一年期“劳务协
议”期限为2002916日至2003915日。该协议中约定了杨某的工作岗位是电子工程师;按月支付工资为5000元;劳动安全、生产工艺操作规程、该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保守商业秘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2003910日,某公司通知杨某“劳务协议”到期终止,不再续签。杨某认为他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签有“劳务协议”要求该公司按有关规定承担其未提前
30日通知与

其终止协议的赔偿责任。而某公司则以杨某档案不在该公司和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协议”为由,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同时认为“劳务协议”不是劳动合同,拒绝了杨某的要求,后杨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杨某诉称:我在某公司工作了15个月,按照相关规定公司应在协议到期前
30日通知我,而
公司仅仅提前了5天,其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某公司应支付25天工资的赔偿金。
某公司辩称:杨某是我公司通过社会招聘引进的技术人员,其人事档案不在我公司,且我公司与杨某签订的
是〈〈劳务协议书》,而非〈〈劳动合同书》。在该〈〈劳务协议书》中,对劳务协议到期后是否提前通知,我公司与杨某未作任何约定。因此,我公司不应承担劳务协议到期未提前通知的赔偿责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
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界定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关键,在于双方当事人是否
是否一方向另一方有规律地支付劳动报酬不能简单地从双方所签订
协议的名称及人事档案是否在用人单位来确定。本案中,从杨某与公司所签〈〈劳务协议书》中约定的起止日期、工作岗位、按月支付工资、劳动安全、生产工艺操作规程、该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保守商业秘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来看,
表明杨某受某公司的约束和管理,
并有规律地获得公司支付的劳
动报酬,且双方履行了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某公司除能证明杨某人事档案不在该公司外,未能举出杨某尚和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以及和杨某存在劳务的关系的证据。
故杨某与所在公司的法律

关系应属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再者,杨某与某公司所签〈〈劳务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多为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且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应属合法有效。为此,杨某与某公司所签的〈〈劳务协议书》,应视为〈〈劳动合同书》,该协议的终止日期应视为劳动合同终止日期。故某公司应对未提前30日通知杨某终止双方的“劳务协议”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某公司支付杨某25个工作日工资的赔偿金5000余元。
[评析]

比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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