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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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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华师行字〔200567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和高职专科生。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按照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助学奖学金、助学金及其它形式经济资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助学金等经济资助所设定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自觉维护学校形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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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工作。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入学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者,不论入学时间长短,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七条新生入学后,由校医院组织身体检查。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并随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注册。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应实行完费注册,未按规定缴清学费及相关费用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在开学注册前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凭学校相关证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待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到位后,再正式注册。第二节休学与复学
第九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学制一般为4年,在校最长年限不超过6年;专科学生的学制一般为3年,在校最长年限不超过5年。
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23年,其在校最长年限不超过4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
第十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生工作部门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限以学年为单位计算,休学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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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二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或休学期间患病的学生,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生工作部门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第三节学习纪律与考勤
第十四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上课、实习和军训等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按旷课论处。
第十五条节假日期间,学生离校外出须报院(系)备案。非节假日擅自离校夜不归宿者,一天旷课时数按实际授课时数且不低于六节课计算。
第十六条学生因病、事请假,必须填写《华中师范大学学生请假审批表》,请假一天由辅导员批准,请假一周(含双休日)内由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请假一周(含双休日)以上,由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门审批。学生一次请假不能超过两周,一学期累计请假不超过三周。第十七条学生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应办理销假手续,须延长假期的应办理续假手续。学生请、销假情况,由辅导员及时在学生信息网中予以公布,班级学习委员应及时通告任课教师。第四节学籍异动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学生可在大学一、二年级上学期结束前,向教务部门提出转专业申请,并参加教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可于新学期开学前到学生工作部门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学生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或者其他同等层次院校学生如因特殊原因申请转入我校学习的,经院(系)同意,由学生工作部门会同教务部门核查,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转出与转进,由学生工作部门报湖北省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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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厅学生处审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执行。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研究生的转出与转进,由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核查及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所在地的下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每年八月底新学年开学前,由教务部门核查,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对达到降级标准的学生降入下年级相同专业学习;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由学生自己选择本院(系)内相近专业,本院(系)无相近专业时,由学生自己选择校内相近专业。学生须在注册前到学生工作部门办理降级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核查部门提出退学建议,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本、专科学生由教务部门核查;研究生由研究生管理部门核查;(二)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按学校规定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由学生工作部门核查;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校医院和学生工作部门核查;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本、专科学生由教务部门和学生工作部门核查;研究生由研究生管理部门核查;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本、专学科生由教务部门和学生工作部门核查;研究生由研究生管理部门核查;(六)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工作部门核查。
第二十三条学生工作部门对学生做出退学决定前须征求本人意见,特殊情况下,可征求其家长或委托人的意见。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或其家长、委托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退学决定书自送交之日起生效。退学决定书无法送交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二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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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退学的本专科学生,在退学决定生效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特殊情况下,可由家长或委托人代为办理离校手续。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未办理手续离校者参照本规定第六十四条执行。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六十九条办理。
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高职专科学生在第六学期结束前,参加教务处组织的专升本考试,成绩合格者凭教务处核发的专升本入学通知书到学生工作部门办理专升本入学手续,第四学年开始编入相同或相近专业三年级学习。专升本名单由学生工作部门报湖北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第五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毕业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凡考核不合格者,或一年内表现不好,有违纪违规甚至违法行为者,以后不再受理换发毕业证书的申请。
第三十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不满一学年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一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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