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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XX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校外教育实践基地、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教师发展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第三条>>>>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二章处理的种类及适用>>>>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24个月。>>>>-1-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是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五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并退出违规所得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符合前述情形免予处分的教师,应由所在学校对其作出相应处理。>>>>第六条>>>>对屡教不改的,拒绝或干扰调查的,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以及在专项整治中顶风作案的,应当从严处理、从重处分。>>>>第七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处分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三)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