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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9-12-07 16:17:16    下载该word文档

房屋出租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支队房屋出租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及房屋出租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保值,根据总队有关规定,结合我支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屋出租原则上采取公开招租的办法,房屋出租应当遵循“价高优先和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实施程序

  第三条  出租房屋原则上应由支队根据其房屋价值并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出租房屋的租赁建议价格。

    第四条 承租人应是法人、社团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无违法或不良经营记录。

    第五条 公开招租的房屋应当由支队会议确定招租起租价。

    第六条 公开招租程序如下:   

    1.信息发布。竞标信息通过报纸公开发布。

  2.公告内容。出租房屋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电话;房屋的详实地理位置、数量、面积、现状;租赁期限、用途限制、竞标保证金;竞租时间、地点和竞价方式等内容另行通知。

    3.招租报名。竞标单位持相关证件、自然人持身份证(户口本)或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支队综合科登记报名,并交纳竞标保证金;报名登记人员应认真审核相关证件和保证金收款凭证,对已报名的竞标人按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和编号,同时严格做好报名登记情况的保密工作。   

4.竞价招租。招租方式根据出租房屋规模、地段等情况,采用公开竞标,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  

5.中标确认。当场公布中标单位(个人)。

  6.合同签订和鉴证。竞标成功,承租人(中标人)一次性交纳不低于一年租金的履约保证金后,租赁双方签订统一印制的合同一式三份,原产权单位、承租人及上级主管部门各持一份。

  7.交房。出租房屋的移交使用在原产权单位和承租人之间进行。承租人按规定付清第一年房屋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十天内,原产权单位应向承租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第七条 对于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房屋,原则上仍应以原租赁建议价再次实行公开招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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