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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化工学院人事流动调配管理办法吉化院人字20028第一章第一条为了加强人事流动调配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加强人事流动调配工作的目的是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符合高等院校自身发展规律的运行机制。第三条加强人事流动调配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建立自我约束和公开办事制度,是为了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流动有序、充满活力的教职工队伍。第二章流动调配的管理第四条院属单位调入及补充(包括接收毕业生和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等)各类人员,应根据本部门编制情况,在学年初向学院提出流动调配计划。第五条对调入及补充的各类人员,实行试用期和见习期制度,签订《试用(见习)期合同书》。第六条调入人员试用期为半年(特殊情况为一年),接收的毕业生见习期为一年。试期、见习期满后,经考核不胜任工作的,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根据学院《科级及以下管理、教辅、工勤岗位聘任管理办法》的规定,聘期内职工一般情况不得擅自变更和终止聘用合同,调出人员需在聘期满前的三个月,向法人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提出辞聘申请,否则不予以受理。第八条对调入及补充的各类人员,实行考核和试讲制度。第九条为了增加人事流动调配工作的透明度,加强教职工的监督作用,学院定期发布人事流动调配公示公告。第十条严格控制从下级城镇调入各类人员,除研究生学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外,一般不予调入。第十一条对定向培养的各类人才,未完成服务期调出(辞职)的,须向学院支付违约金,具体赔付标准,详见《吉林化工学院招聘、培养人才工作的暂行办法》和《吉林化工学院出国留学工作管理办法》。AVV-------*第三早流动调配的程序第十二条院属单位提出的人事流动调配计划,经学院批准后,方可提出具体流动调配
人选。第十三条调入及补充人员,调入单位应提供该人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业绩果、自然情况等原件和综合材料,并提交初审意见。第十四条由人事处牵头、会同具体用人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对拟调人员进行综合考核或试讲工作。第十五条考核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参加试讲考核人数应不少于7人,参加试讲考核人员应是该专业任课教师或从事过教师工作的人员。第十六条考核和试讲评价形式,采取不记名投票表决的办法,超过三分之二人数以上为通过,然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进行审议。第十七条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进行公示公告征求意见,没有异议后,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审批。第十八条调出及辞职人员,需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明确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调出人员同时需提供拟调入单位商调函。第十九条调出及辞职人员,经院长办公会议、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自解聘之日起三十天内办理完离院手续,下个月起停发工资。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离校手续,须向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延长办理离校手续时间,超过三个月未办理离校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第四章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2002427日起实施。2006830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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