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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收费管理规定-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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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护车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医疗救护车收费管理,规范我院医疗救护车收费行为,根据甘肃省卫生厅、物价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张掖市第二人民医院。

第三条 我院医疗救护车急救出诊收费项目为:救护车费、院前(后)急救费、出诊费。

第四条 我院医疗救护车类型为:普通型救护车。

第五条 救护车费:来回里程在5公里(含5公里,下同)以内的30元/车、次,超过5公里部分按每公里2元计收,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下同)。县(区)域是指救护车辆来回行驶在本县(区)行政区域内。医疗救护车收费标准:救护车收费按照2元/公里标准双向收费。接送医院1公里范围内住/出院病人不收费。杜绝急救出诊人员以现金形式收取救护车费用,救护车费用由病人直接到收费室缴纳,收费室开具相关收据或扫支付码缴纳。急救出诊人员月底凭收费室开具的收据到财务核算出车补助。

第六条 里程规定计算方法,车费按来回里程收取,来回里程是指从医院出发到病人所在的现场,再将病人送到目的地,最后返回医院的来回路程。

第七条 经批准县(区)域外转运病人租赁用车,实行自愿委托,按来回里程每车每公里普通型救护车费2元计收(不含过路、过桥费),转运病人到达目的地后因病人或医院接收等原因等候时间1小时以内不另行收费,超过l小时每小时加收5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提供服务前必须签定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

第八条 院前(后)急救费(必须有医生、护士随出车并实施抢救方可收取)是指随车医护人员在院前对急救对象实施紧急,或院后转运过程中发生意外时实施紧急救治时收取的费用,包括内脏衰竭、外伤、烧伤、中毒、溺水、电击等现场急救,急救费收费标准为32元/次。不含出诊费,诊查费,监护费,治疗费,手术费,化验检查,药物及医用耗材费。

第九条 出诊费:副主任医师以上40元/次,主治医师及以下30元/次,含所有出诊人员。

第十条 急救出诊人员补助:急救出诊人员不得收受红包。急救出诊在县(区)域内的,随车出诊人员补助为出诊费。急救出诊为县(区)域外的随车出诊人员每人每次补助50元。经批准县(区)域外转运病人租赁用车的,委托双方协商补助事宜。

第十一条 私自派车、私自出车和出车不收费、乱收费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并处以至少5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使用救护车一律按标准交费,一般情况先收费后出车。如情况紧急或通过电话呼救者,可先出车,出车费由司机负责督促患者补交。 

第十三条 住院患者要求到外院就诊、检查或请外院医生会诊、手术者,均按上述收费标准,交纳出车费。 

第十四条 每月末由车队出纳将车辆出勤记录和收费单据校对后交财务室审查收支情况,按医院出车补助标准,结算出车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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