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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集团公司税务管理手册

时间:2016-05-23 10:37:43    下载该word文档

房地产集团公司税务管理手册

1总则

1.1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集团公司所属公司(项目公司、分公司)的税收会计核算和纳税行为,完善税务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各税收实体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所属公司(项目公司、分公司)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某房地产集团所属公司、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

1.3集团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为公司所在地的国税局和地税局,集团公司所属公司(项目公司、分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为其机构所在地的国税局和地税局以及属地征收管理的地税

2 税务管理体制

1集团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对外关系、资源共享的内部税务管理体制。集团公司设立税务专管岗位,子公司(项目公司、分公司)财务负责人代行税务管理职责。

2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负有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全部权利与义务。

3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下属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负有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全部权利与部分义务。

4产业集团财务总监、子公司(项目公司)财务经理是税收处理、税收筹划和维护税企关系的第一责任人

5产业集团财务总监在税务管理的主要责任:

(1)财务总监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会计资料、税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2)积极支持下公司财务人员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履行纳税人、扣缴人义务人的义务;

(3)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与检查。

3 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在开业、变更或终止时应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法定手续。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办理税务登记。

3.1税务登记

(1)集团公司设立的各类公司以及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内,财务人员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报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2)公司负有扣缴义务的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务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申请在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

(3)公司到外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一年中,在同一地经营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4)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2税务登记变更及注销

(1)办理税务登记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及时办理变更书登记:发生改变公司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公司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以及银行账号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

(2)公司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公司在以下三类情况下,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①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②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③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纳税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4)公司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5)公司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4 发票管理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是记载相关主体经济往来的商事凭证,它能够证明相关主体之间的款项收付和资金流向,因而它不仅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而且也是征税机关进行税款征收和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因此,各公司必须加强发票管理。

4.1发票领购

1)发票领购的一般程序

公司(分公司)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在提出购票申请时,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2)临时使用的发票的领购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此外,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4.2发票开具

发票的开具对于发票能否真实、准确地反映经济活动有着直接的影响,因而对于整个税务管理亦至为重要,必须加强对发票开具的管理。

1)开票主体。各公司(分公司)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但在特殊情况下,由公司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例如: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款项时开具的发票即属此种情况。

(2)开票程序。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开票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使内容完全一致。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3)发票开具的适用范围及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发票限于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具。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此外,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

(4)发票使用的管理制度。各公司(分公司)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此外,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5)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均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此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财务部门有权拒收。

4.3发票保管

各公司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如果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5 帐簿、凭证管理

账簿、凭证管理是直接影响到税收征纳的一种基础性管理。由于账簿、凭证所反映出的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会直接影响到计税基数的确定,从而会影响到应纳税额的计算,因而账簿、凭证所反映的会计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为此各公司(分公司)必须加强对账簿、凭证的管理。

5.1帐簿设置

1)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等,是由具有一定格式而又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的、用以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

(2)各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和进行核算;

(3)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公司(分公司),应当自法律、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4)本集团采用计算机记账的,年终应当打印成书面记录并完整保存。

5.2帐簿、凭证保管

(1)账簿、凭证必须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使用和保管;

(2)公司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6 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在纳税义务发生后,纳税人按期向征税机关申报与纳税有关的各类事项的一种制度。是公司履行其相关义务的法定程序。

1)各公司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负有扣缴义务的公司也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3)集团内各核算单位除每月上报税务机关外,必须按集团统一格式、要求,上报集团制订的税收情况统计表,随会计报表一起上报。

6.1纳税申报范围

6.1.1营业税及附加:

1)纳税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2)扣缴义务人: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计税依据: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怎样结算,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质和动力的价款。

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的价款。

6.1.2企业所得税:

各公司财务负责人应认真学习、领会《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尤其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6.1.3个人所得税:

各公司(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应认真学习、领会《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了解各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地方征收政策,争取优惠政策。

6.1.4土地增值税

6.1.5增值税

6.1.6土地使用税、房地产税等

6.2纳税申报责任人

各核算单位的财务负责人为纳税申报的第一责任人,集团公司纳税主管负督察责任。

6.3纳税申报期限

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方式的,在收到预售款的当天。

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

(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的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工程项目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为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天内申报纳税。

房地产产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

机械产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6.4纳税申报地点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应向劳务发生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正税款。

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其扣缴的营业税税款,但建筑安装工程义务的总承包人,扣缴的分包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应当向分包或转包工程的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6.5纳税申报程序

纳税申报是在纳税义务发生后,纳税人按期向征税机关申报与纳税有关的各类事项的一种制度。是公司履行其相关义务的法定程序。

1)各公司(分公司)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负有扣缴义务的公司也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3)纳税申报的延期

各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无需事先申请。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另外,扣缴义务人申报有困难,或因不可抗力受阻而需要延期办理的,与上述纳税人延期申报的作法相同。

7 税务筹划

7.1税务筹划原则

1)税务筹划是指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投资、经营、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

2)各子公司(项目公司、分公司)的纳税筹划必须严格按照集团、产业集团的要求依法进行,严禁自作主张进行违法涉税会计处理,因此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自己负责。

(3)集团公司税务主管和各核算单位财务负责人要认真钻研税收法律法规,通过各种形式充分了解各地的税收优惠政策,结合公司特点提出合理可行的纳税筹划方案,报产业集团、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纳税筹划必须在经营方针制定、交易行为开始、交易行为过程中合同条款、各种票据入账记账前、根据各地不同的优惠政策和制定的规则等各方面进行纳税筹划。

7.2税务筹划责任人

产业集团财务总监、子公司财务经理为纳税筹划的第一责任人,集团公司纳税主管负督察、指导责任

7.3税务筹划层次

各核算单位财务负责人根据所在地税收法律法规及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提出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案,上报产业集团财务总监审核,产业集团审核后报集团公司税务部门审核,再上报集团经营层审核通过,逐级上报完善。

7.4税务筹划内容

各级核算单位根据当地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优惠政策,结合本公司特点提出合法合理的针对应纳税范围内所有纳税税种的避税方法。

7.5税务筹划方法

(1)集团公司汇总建立统一的税务关系网络,各子公司(项目公司、分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及与其建立的关系要上报给集团总部,以便资源共享,节约集团公司交际费用,提高工作效率。

(2)财务负责人在日常工作中,要经常与其主管税务机关及相关部门保持沟通,了解税务方面新的规章制度,沟通公司实际情况,协调各方面关系。

(3)在产业集团统一协调税务关系时,各子公司(项目公司、分公司)要积极予以配合,提高公司整体工作效率、经济效益。

(4)日常工作中,要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及时做好纳税统计和报告工作。

(5)特殊涉税事项(较难的涉税会计处理、税务检查、税务纠纷、涉税文件的制作与上报等)要及时上报产业集团财务部,以便统一协调处理。

8 税务培训

8.1培训主体

为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检查培训部;

8.2培训层次

分经理及以上层次、总账及辅助会计层次、出纳层次,以及全体财务人员等;

8.3培训期限

8.4培训方法

1)各会计人员因自觉参加税务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的税法知识培训,及时掌握最新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2)公司(项目公司、分公司)要订阅税务相关资料、刊物,定期上网查阅税收相关法规,深刻理解税法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差异,提高自身业务水平。适应公司发展要求;

3)集团定期联系税务师事务所等机构定期对财会人员进行税务知识的培训与学习,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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