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薪制实施办法--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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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薪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调动经营者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体现人力资源价值,参照国内外企业年薪制度,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及其直属全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公司经各自的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参照执行。第三条集团对董事长、总裁、执行总裁、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结合任期目标管理实行年薪制,对其他有必要实行年薪制的高级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另行规定。第二章年薪的构成第四条年薪为年薪享受者在年度内实际所得薪酬的总额,由基本薪酬(简称“基薪”)、浮动薪酬和奖励薪酬三部分组成。(一)基薪指按月发放的薪金,具体数额在责任人的任期目标责任书中规定;(二)浮动薪酬为责任人任期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年薪减去基薪的余额,随任期目标完成程度浮动;(三)奖励薪酬指超额完成利润指标的提成或超额完成任务的奖金。第三章目标管理第五条集团对实行年薪制的人员(简称“责任人”)实行目标管理考核,签署“任期目标责任书”,任期内未签署“任期目标责任书”者,不享受年薪。第六条经营责任人的目标管理主要内容为:(一)经营目标主营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非主营业务收入、利润、利润上缴等经营指标;(二)管理目标
严格执行集团《财务管理基本制度》(即“大财务”制度)、《合同管理办法》、《房地产项目管理办法》、《预决算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等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加强员工队伍建设;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等。(三)其他目标具体在“任期目标责任书”中明确规定。第四章年薪额度的确定第七条年薪额度按以下方式确定:(一)基薪按责任人月薪金标准×12;(二)浮动薪酬根据责任人任期目标完成程度(按百分制)计算:1、年度任期目标考核得分为100时,责任人享受全额浮动薪酬;2、年度任期目标考核得分在75-100时,责任人的浮动薪酬按考核得分同比例计算;3、年度任期目标考核得分在75以下时,责任人当年不享受浮动薪酬。(三)奖励薪酬。年度经营超额完成利润指标时,提取奖励基金,经营责任人的奖励薪酬为经营班子超额利润奖励提成的40%。奖励基金提取办法为:超额25%(含25%)以内的部分,提取20%;1、超额25-50%(含50%)的部分,提取25%;2、超额50%以上的部分,提取30%;3、4、奖励基金的70%用于奖励员工,30%用于奖励经营班子。其他责任人年度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根据完成程度,由委托方决定奖励。第五章年薪的支付第八条基薪以现金形式逐月平均支付。
第九条责任人的浮动薪酬经目标管理考核后,采取以下方式支付:(一)任期为一年的,主要以现金形式支付;(二)任期为二年以上的,一半支付现金,另一半作为现金期权积存于集团(公司),任期届满按审计考核结果一次性支付。具体按以下原则执行:1、从第一年起算,连续两年任期目标完成低于75分的,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