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困扰县级审计机关的几个问题
作者:杨广益
来源:《现代审计与经济》2008年第06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县一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国有事业企业单位和金融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以及其它有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单位(项目)进行审计监督。25年来,位于国家审计机关最基层的县级审计机关,不辱使命,开拓进取,在基层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监督中做了大最艰苦细致的工作.为加强县级以下单位财政财务管理,查弊纠错堵漏,严肃财经法纪,促进宏观管理,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在县域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县极审计机关遇到了一些不可避免而难以应对的实际问题,困扰着审计工作的进行,削弱了审计执法的严肃性,制约着审计事业的发展,这些问题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反映违规违纪问题和维护地方经济利益的矛盾
在目前的管理体制下,县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领导下履行工作职责。审计监督工作中,如果涉及本县一些经济利益,或者有可能对地方经济建设、地方政府产生不良影响,审计部门做出审计决定、出具审计报告时,显得十分困难和难以处理。尽管《审计法》明确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受任何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实际执行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处理违规违纪问题,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是本级政府不能严格执行审计决定,纠错不到位,给审计工作带来一定阻力。
例如: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资金、水利林业等专项金的审计,发现存在违规改变资金用途,截留挪用挤占,用作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做为有关方面的应急款项,甚至于请客送礼、铺张浪费,没有做到专款专用,违反了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结果形成国家下拨的专项款,没有全额使用在项目上,使国家对基层或穷困地区的扶持政策没有落实到位,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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