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开封市市区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汴政[ 2011 ] 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的用地需求,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9〕15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7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近几年来的物价变动情况,经2011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调整开封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封市市区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已调整完毕,予以公布。具体补偿标准见《开封市市区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附件1)。 二、对本次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调整未包括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其补偿标准有行业标准的以行业标准为准,没有行业标准的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 三、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9〕152号)文件规定,经济林补偿标准按照农林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四、对国家、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能源工程等重大项目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已经实施征收补偿或正在实施征收补偿的用地,按照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六、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行辖区政府负责制,在辖区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法有序开展,征地前应及时予以公告。 七、此标准适用于市属各区及开封新区,各县可参照执行。 八、涉及国有农用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参照本通知执行。 九、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开封市征用郊区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汴政〔1995〕91号)、《开封市人民政府对市土地房管局关于执行开封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请示的批复》(汴政文〔1996〕27号)、《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用郊区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汴政〔2001〕2号)、《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部分补偿标准的通知》(汴政〔2002〕58号)和原开封市土地房屋管理局《关于对〈开封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个别条款修改的通知》(汴地房建字〔1997〕第19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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