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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实施细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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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及时、全面掌握全辖重大突发事件,提高应对、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的能力,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和XX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XX文〔2018XX号)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重大突发事件,是指可能危及本行机构网点正常经营、偿付能力、信誉水平及影响区域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本细则适用于全行各职能部门和营业机构。

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与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营业机构负责辖内网点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

第二章 报告事项

第六条    凡发生下列事件的,均应报告。

(一)严格影响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事件。

1.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金融挤兑事件或非正常集中取款事件

2.聚众到联社、市农信办、本行或市委、政府有关部门上访的事件;

3.发现以本行名义非法设立网点、非法开办金融业务,影响本行稳定的事件。

4. 盗窃出卖、泄露或丢失涉密资料,可能影响到金融稳定,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的事件。重要数据、账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可能影响金融和社会稳定,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的事件

5.出现严重负面舆情或谣言,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及可能影响金融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二)影响正常经营和提供正常金融服务事件。

1.发生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员工因公非正常死亡等重大治安灾害事故;

2.重要数据、账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综合业务信息系统或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在本范围内中断3小时以上,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

3.营业网点发生爆炸、破坏等案件;

4.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被绑架或被限制人身自由、叛逃、失踪或非正常死亡等事件;

5.本行班子成员离开工作岗位3个工作日以上,一般员工不请假无故不上班5个工作日以上;

6.违法违规经营、重大涉诉、重大投资失误、客户严重违约,已经或可能导致重大损失和影响的事件。

(三)损害本行和客户利益的事件。

1.本行中层以上干部发生贪污、挪用、贿赂、侵占等违法违纪案件或涉嫌违法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一般工作人员发生涉及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违法违纪案件;

2.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自然灾害;

3.新发生单户不良贷款或资金500万元以上;

4.抢劫本行网点及运钞车,盗窃现金1万元以上的案件和诈骗案件;

5.其他可能引发辖内、系统内金融风险或严重影响金融和社会稳定以及省联社认为事关重大、要求及时报送的事件。

(四)其他需要作为重大突发事件对待的事件。

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涉及敏感人物的重大突发事件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为确保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有序开展,本行成立董事长为组长,其它班子成员为副级长,各部室、支行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行办公室,负责全辖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

报告要求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机构(部门)应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并在1小时内本行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

   事发机构(部门)统一以《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形式(见附件),上报重大突发事件,涉密内容应安排专人当面上报。如遇紧急或特殊情况,可先以电话形式报告,随后上报书面《重大突发事件报告》。

第十条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内容应要素齐全,应说明事件的起因、时间、地点、当前的情况,已采取的措施、事态发展预测,造成的影响等情况。有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应特别说明伤亡人数和损失金额;对聚众上访、围攻事件,应特别说明参与的人数、持续的时间、现场秩序情况和造成的影响;对重要凭证,保密资料丢失或损毁及系统故障等事件,应特别说明可能引发的后果和拟采取的措施;对金融挤兑事件,应特别说明参加挤兑的人数、被挤兑机构存取款变化、资产负债、头寸情况及风险蔓延情况。

第十   本行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应根据事件的实际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应及时指派相关职能部门对事件进行核实,研判核实后在1小时内市农信办和省联社报告,经市农信办和省联社研判核实后再按规定向当地政府、金融办、人行和银监部门报送。

十二    事发机构(部门)要随时关注事态发展,若有需要应及时进行续报。

第十    机构(部门)在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该事件的处置结果报告本行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处置结果报告上级部门

第十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做好档案保管工作,并将《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续报、领导批示及处置结果报告等资料整理归档保存。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实行问责制,各职能部门和营业机构负责人为本部门、本机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违反本规定出现的迟报、漏报、误报重大突发事件的将予以问责;对因瞒报和报告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规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节假日期间带领领导和值班人员必须认真落实值班制度,确保联络畅通,避免出现重大突发事件迟报、漏报、瞒报、误报现象

第五章

第十   在接到报告后,本行各职能部门应根据重大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紧急程度,及时启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行动,防止事态扩大,积极妥善地处置风险。

第十八条 发现敏感信息、苗头性信息、预测预警信息,应当及时综合、分析研判,达不到重大突发事件标准但有必要报告的,事发机构(部门)可以《重大事项报告》或《要情报告》的形式报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有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本行负责解释。

附件:重大突发事件报告(模板)


附件: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

2018XX

报告单位: 签发人:XXX

关于XX情况的报告

XX(主动机关)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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