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创新创业、社会实践、
艺术实践”积分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强的高素质人才,进一步突出学院办学特色,学院从 2016 级本科生开始,将创新创业、社会实践、艺术实践积分纳入培养方案。为了加强创新创业、社会实践、艺术实践积分管理,保证工作实施严格有序,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以及实践能力和竞争能力的培养,激发学生参与实践创新的热情,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特设立创新创业、社会实践、艺术实践积分制(以下简称“实践积分”),并制定本细则以规范创新创业、社会实践、艺术实践活动与实践训练通识课的学分转换工作。
第二条 “实践积分”是指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课外创新创业、社会实践、艺术实践活动,按规定获得的实践积分。
第三条 积分认定的创新创业、社会实践、艺术实践活动的范围包括:
1.校级及以上各类学科知识竞赛、模拟法庭竞赛获奖,;
2.校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
3.在校期间公开发表的作品和成果(科研成果、发明创造、学术论文);
4.学院开设的开放实验项目;
5.学生寒暑期社会实践和大学生艺术团暑期排练等项目;
第二章 实践积分的认定标准
第四条 参加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校级的各类学科知识竞赛活动的获奖者,根据《学科知识、创新创业竞赛活动积分评定标准表》(见附件一),可获得相应的积分。
第五条 参加并完成结题的国家级、北京市级、校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以及获得立项的创业训练、创业实践项目的学生,根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积分评定标准表》(见附件二),可获得相应的积分。
第六条 在校期间,以学校名义在国际、国内正式刊物上或有内部准印证及学术会议论文集等非正式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的学生,根据《公开发表作品积分评定标准表》(见附件三),可获得相应的积分。
第七条 在校期间,有科技成果(产品、软件、课件等)和发明创造(设计、商标、专利等)产出或转让的学生,根据《科技成果和发明创造积分评定标准表》(见附件四),可获得相应的积分。
第八条 在校期间,参加学院开放实验课题,并按照《北京理工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完成的课题,根据《开放实验积分评定标准表》(见附件五),可获得相应积分。
第九条 在校期间,参加学院暑期社会实践、大学生艺术团排练等活动,根据《寒暑期社会实践、艺术实践积分评定标准表》(见附件六),可获得积分。
第十条 同一类、不同成果可以累加得分,同一学生同一成果不累加得分,只记最高积分分值;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积分,不重复奖励。
第三章 实践积分的作用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实践积分可用于冲抵以下学分:
1.可根据实践内容经申请冲抵“实践训练通识课”中科技实践、文化实践或艺术实践相应模块的学分。(每模块可冲抵2学分,模块类别视具体成果而定);被冲抵的课程模块,其成绩认定方法如下:
积分等于 2 分者,成绩记为“合格”;
积分介于 2(不含)与 4 分之间者,成绩记为“中等”;
积分介于 4(不含)与 6 分之间者,成绩记为“良好”;
积分大于或等于 6 分者,成绩记为“优秀”。
2.可以根据学院制定的规则冲抵专业选修课学分或学院认定的其他学分;被冲抵的课程成绩认定方法,由学生所在学院制定。根据冲抵规则所获成绩与相应的学分数记入学生成绩总表对应课程成绩。
第十二条 积分累计超过6分且未将该积分用于冲抵其他课程学分者,学院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在专业领域取得6个以上实践积分且未将该积分分用于冲抵其他课程学分者,同等条件下将优先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四章 实践积分的申报、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学院每学年初受理学生实践积分的申报。凡符合获得实践积分条件者,由学生本人在教务系统中申报,并上传相关证书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作为支撑材料。
第十五条 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审核,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申报项目,按照积分方法计入实践积分,学院将本学年实践积分认定结果报教务部备案。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者,经查实后,取消该项目所得积分,并根据《北京理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实施实践活动的积分、学分认定与转换,对于深化教学改革、促进创新性人才的培养具有重要的意义。学院应认真组织教师和学生学习本细则,并补充制定本学院实践活动的积分、学分认定与转换的具体措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一
学科知识、创新创业竞赛活动积分评定标准
竞赛创新积分=A*B*C
1 .A 为获奖等级
活动项目 | 获奖等级或内容 | 分值 | |
竞赛 | 国际级 | 特等奖或一等奖 | 5分 |
二等奖 | 3.5分 | ||
国家级 | 一等奖 | 4分 | |
二等奖 | 3分 | ||
三等奖 | 2分 | ||
省部级 | 一等奖 | 3分 | |
二等奖 | 2分 | ||
三等奖 | 1.5分 | ||
校级 | 一等奖 | 2分 | |
二等奖 | 1.5分 | ||
三等奖 | 1分 | ||
备注 | 1.如竞赛奖项等级为“冠军”、“亚军”、“季军”,或奖项名称为“十佳”、“优秀”等,则参赛人数前3%以内等同于“一等奖”;前10%以内等同于“二等奖”;前20%以内等同于“三等奖”。 | ||
2.证明材料:相关证书或赛事主办方证明。 | |||
2 .B为同一项目类学生排序系数
集体项目的前三名参赛者获取相同的最高学分,第四名以下(含第四名)的参赛者乘以调节系数 50%后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以 0.5 为界限,0.1-0.4 则取 0;0.5-0.9 则取 0.5。
3 .C 为竞赛项目的影响因子
法学院竞赛项目影响因子对应表
竞赛名称 | 影响因子(参考) |
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 | 1 |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学术科技竞赛 | 1 |
“互联网+”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 1 |
中国(欧美日)大学生方程式汽车大赛 | 1 |
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 | 0.8 |
“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 | 0.8 |
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 | 0.8 |
“飞思卡尔”全国大学生智能车竞赛 | 0.8 |
中国(美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 0.8 |
中国节能竞技大赛(亚洲汽车环保赛) | 0.8 |
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 | 0.6 |
全国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能力竞赛 | 0.6 |
全国大学生交通科技大赛 | 0.6 |
全国大学生机械产品数字化设计大赛 | 0.6 |
校“世纪杯”系列竞赛 | 0.4 |
全国大学生版权征文竞赛 | 1 |
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 | 1 |
国际空间法模拟法庭竞赛 | 1 |
“史丹森”国际环境法模拟法庭大赛 | 1 |
夷吾杯军民融合发展模拟法庭大赛 | 0.6 |
北外-万慧达杯知识产权模拟法庭竞赛(国际,英语) | 0.8 |
模拟法庭联赛 | 0.4 |
国际刑事法院模拟法庭竞赛(英文) | 1 |
案例分析大赛 | 0.4 |
对于以上未涉及到的项目,若其确实具备较高水平且对学院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具有较为显著推动作用,经学院认定后可追加赋值。
注 :各学院规定的竞赛影响因子表需按年度报教务部备案。
附件二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积分评定标准
大学生创新 创业 训练项目创新积分=A*B*C
1 .A 为项目级别
活动项目 | 完成等级 | 分值 | |
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 | 国家级 | 完成项目结题表的填报,并审核通过 (或通过答辩) | 2 |
省部级 | 完成项目结题表的填报,并审核通过 (或通过答辩) | 2 | |
校级 | 完成项目结题表的填报,并审核通过 (或通过答辩) | 1.5 | |
创业训练计划 | 获得创业实践计划立项支持 | 2 | |
获得创业训练计划立项支持 | 1 | ||
备 注 | 证明材料:相关证书或教务部、团委证明 | ||
2 .B 为同一项目类学生排序系数
第一负责人系数为 1.0,非第一负责人乘以调节系数 50%后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以 0.5 为界限,0.1-0.4 则取 0;0.5-0.9则取 0.5。
3 .C 为“十佳”或“优秀”项目系数 。
被评定为校“十佳”或“优秀”的项目,给予 1.5 优秀项目系数。
附件三
公开发表作品积分评定标准
公开发表作品创新积分=A*B
1 .A 为发表作品等级
活动项目 | 发表级别 | 分 值 | |
学术论文 | CLSCI,CSSCI刊物发表相关论文 | 第一作者 | 4 分/篇 |
国内核心法学学术刊物 | 第一作者 | 2 分/篇 | |
国内一般核心法学学术刊物或 专门刊物 | 第一作者 | 1 分/篇 | |
校级以上法学学术会议论文集 及内部刊物 | 第一作者 | 0.5 分/篇 | |
备 注 | 1.学术论文发表以收到收录通知书或正式刊物为准 | ||
2.证明材料:录用通知书或正式刊物 | |||
2 .B 为作者排序系数
第一作者系数为1,若导师为第一作者,则第二作者可视为第一作者。
第二作者以下(第四作者以下不得分)以各级第一作者得分,依次乘以调节系数80%,60%,40%后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以0.5为界限,0.1-0.4则取0;0.5-0.9则取0.5。
附件四
科技成果和发明创造积分评定标准表
科技成果和发明创造创新积分=A*B
1 .A 为成果发明等级
项目 | 获奖名称和等级 | 分 值 |
产品、 软件、 课件 | 成果转让 | 4 |
推广应用 | 3 | |
成果鉴定 | 2 | |
专 利 | 发明专利 | 4 |
外观设计 | 1 | |
实用新型专利 | 1 | |
专利转让或许可 | 3 | |
备 注 | 1.产品、软件、课件等成果转让,以双方鉴定的技术成果转让合同书和打入学校的转让经费为准;产品、软件、课件等成果的推广应用,以学校或个人应收到的分成部分经费为准;产品、软件、课件的成果鉴定,以校级以上组织的专家鉴定会形成的科技成果鉴定文件为准。 | |
2.专利获准以收到交证书费通知书或正式专利证书为准。 | ||
3.证明材料:收录通知书或专利证书。 | ||
2 .B 为负责人排序系数
第一转让人、第一开发人、第一研制人、第一专利人等第一负责人系数为 1。
第二负责人以下(第四作者以下不得分)以第一负责人得分依次乘以调节系数 80%,60%,40%后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以 0.5 为界限,0.1-0.4 则取 0;0.5-0.9 则取 0.5。
附件五
开放实验积分评定标准表
开放实验积分=A*B*C
1 .A 为开放实验项目工作量系数
教务部根据申报项目内容与性质核定该课题的开设学时数。核定学时数的 1/32 为系数 A。(A 值最大不超过 2)
2 .B 为开放实验项目难度系数
教务部组织专家对开放实验项目的复杂与难易程度等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该系数。
项目评级情况 | 系数 B |
优 | 1.2 |
良 | 1.0 |
中 | 0.8 |
不合格 | 0 |
3 .C 为学生开放实验项目成绩系数
由开放实验项目指导教师,结合学生参与开放实验项目期间的表现与结题报告的撰写情况,对学生进行百分制评价,根据学生得分情况确定该系数。
学生得分 | 系数 C |
100~90(含 90) | 1.0 |
90~80 分(含 80) | 0.98 |
0-60 分(含 60) | 0.7 |
60 分以下 | 0 |
备注 | 证明材料: 1. 教务部提供开放实验项目对应系数A和B值的证 明:每学期公示开放实验项目时给出系数A和B值; 2. 教务部提供学生开放实验项目成绩系数C值的证 明:于完成开放实验项目结题后,给出系数C值。 |
附件六
寒暑期社会实践、艺术实践积分评定标准表
社会实践 、艺术实践 积分=A*B*C
1 .A 为社会实践项目类型
项目 | 名称和等级 | 分 值 |
社会实践 | 暑期社会实践(含国际交流项目) | 3 |
艺术实践 | 大学生艺术团排练 | 3 |
社会实践 | 志愿者服务 | 2 |
备注 | 证明材料: 1. 暑期社会实践需提交证书或校团委证明材料 2. 暑期排练需提供校团委相应证明 3. 志愿者服务活动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 |
2 . B为项目获奖系数
参加学校暑期社会实践,所在团队或个人获得北京市级(或以上)奖励可获得系数 2。
参加学校暑期社会实践,所在团队或个人获得校级奖励可获得系数 1.5。
参加学校暑期社会实践并完成相应要求的个人可获得系数 1。
大学生艺术团成员参加排练完成情况优秀者可获得系数 1.2,其余成员可获得系数 1。
3 .C 为负责人排序系数
暑期社会实践团队团长系数为 1.2,其他实践成员可获得系数 1。
大学生艺术团总团担任团长、副团长系数为 2,分团内任团长、副团长,乐团首席、声部长,乐团分部首席及副首席系数为1.5,其他成员可获得系数 1。
¥29.8
¥9.9
¥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