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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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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南

第一部分 汇算清缴提示事项

一、纳税申报时限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年度纳税申报报送资料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在汇算清缴期内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2、财务报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4、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5、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申报表;

7、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8非金融企业因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照合同要求在2011年度内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的,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9、享受以下税收优惠项目的企业事后需随申报附送的资料:

1)附表五2行“国债利息收入”有数须附送国债利息收入证明;

2)附表五3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有数须附送投资合同、协议和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有关证明;

3)附表五第4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有数,附送以下资料:

①关于该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免税条件以及是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说明;

②经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确认的该年度是否受到主管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声明;

③已完成该年度年检的,应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该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复印件;已参加该年度年检,但因登记管理机关原因而尚未完成年检的,应报送加盖非营利组织公章的情况说明,并于完成年检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该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复印件。

④作为免税收入申报的收入清单。清单应包括:财税[2009122号文件第一条所列举的免税收入种类名称、金额、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证明材料名称。

(4)附表五5行“其他”有数,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免税收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免税收入,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收入等,须附送相关证明材料。

(5)附表五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有数,应报送以下资料: 企业当年从业人员人数声明;财务会计报表。

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以下事项应提交包括中介机构鉴证报告在内的证据资料

(一)资格认定事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动漫企业等认定事项。

(二)税前扣除及涉税处理事项

特殊性重组业务备案、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等事项。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应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中介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

四、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报送要求(详细内容查询:http://www.bjtax.gov.cn/bjsat/qxfj/hd,进入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网站,点击“通知通告”栏查阅《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操作指南(试行)》。)

(一)清单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报送要求

1、采取电子申报(经CA认证)方式的企业清单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报送要求

对采取电子申报(含IC卡和网上申报,下同)并经CA认证的企业,在申报系统中填写《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清单申报表》),上传确认后即为已申报成功。

因经CA认证的电子申报具有法律效力且可以在系统中查询,因此不需再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清单申报表》。

2、采取电子申报(未经CA认证)方式的企业清单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报送要求

对采取电子申报但未经CA认证的企业,在申报系统中填写《清单申报表》,上传确认后,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清单申报表》(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人员受理后,在《清单申报表》“接收人”处签字后,将其中一份返还申报企业,作为税务机关已受理的凭据。

3、采取纸质申报方式的企业清单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报送要求

采用纸质申报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清单申报表》(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人员受理后,在《清单申报表》“接收人”处签字后,将其中一份返还申报企业,作为税务机关已受理的凭据。

(二)专项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报送要求

采取电子申报方式的企业和采取纸质申报方式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专项申报表》)、《申请报告》、《提交资料清单》和损失证据资料等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人员受理后,在《专项申报表》“接收人”处签字后,将其中一份返还申报企业,作为税务机关已受理的凭据。

五、汇算清缴申报前完成的重要事项

下列事项应在汇算清缴申报前完成,未按规定办理的,将不能享受相应税收政策:

(一)特殊性重组业务备案

(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

(三)境外所得税抵免的备案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公告2010年第1号)的有关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四)享受税收优惠审批(备案)事项

1、享受税收优惠审批事项

支持和促进就业减免税

2、享受税收优惠事先备案事项

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税

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免税

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免税

5)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减免税

6)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7)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8)安置残疾人员支付工资加计扣除

9)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10)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免税

1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减免税

1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减免税

13)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税

1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减免税

15)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减免税

16)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税

17)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8)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抵免税额

19)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

20)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2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减免税

22)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减免税

23)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24)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

25)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26)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3、享受税收优惠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事项

1)小型微利企业

2)国债利息收入

3)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5)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

6)证券投资基金及管理人收益

六、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应注意的事项

(一)对于列入审批或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企业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47号)及其他减免税相关文件的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二)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其他免税收入等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项目,企业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9]307号)的规定,在年度申报时附送相关资料,做到资料报送齐全。

(三)2011年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的规定附报有关资料。

(四)享受软件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企业在年度申报时,应提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企业证书”年审的证明材料。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品完工年度报送资料

预售方式销售开发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工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除按现行税法规定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资料外,还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完工情况表》、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报告。

八、重点纳税申报事项的提示

(一)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323号)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申报年度所得税时要成套报送年度申报表,且要全面填写纳税申报表各栏次内容,对没有发生相关业务的,要填写‘0’,不能空项或空表。”企业在进行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全面填写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表)各栏次内容,对没有发生相关业务的,要填写‘0’,不能空项或空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以下简称附表三)各项均为零或为空的企业,请确认是否发生了纳税调整事项。若确实无纳税调整事项,也应按实际发生额填报第1列“帐载金额”,按政策规定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附表三第14行第4>0,且第38行第3=0或为空的企业,请对此项数额填报的合规性进行确认。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对附表三第26行第1>0,且第3=0或为空的企业,请对此项数额填报的合规性进行确认。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对附表三第31323337行之中任意行第1>0,且第3=0或为空的企业,请对此项数额填报的合规性进行确认。

(六)附表三的“帐载金额”如大于“税收金额”,原则上第3列“调增金额”应大于0,对附表三第222324252628293034353642484950行之中任意行第1>2列,且第3=0的企业,请对此项数额填报的合规性进行确认。

九、核定征收企业应注意的事项

(一)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以下简称定率征收)的企业在进行年度纳税时应附报《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企业年度收入总额申报表》(表样可以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的“下载中心”中下载)。

(二)定率征收企业实际主营项目所属行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与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不同时,应按有关规定在汇算清缴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申请,调整当年应税所得率后再进行年度申报。

(三)定率征收企业的利息收入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和其他相关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

(四)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六)2011年度不得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2.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含各级分支机构);

3.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和相应的咨询服务性企业。

6.各类投资性公司和投资咨询服务公司,包括投资公司、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和投资顾问公司等;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8房地产开发企业;

9.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

10.上年收入总额超过300万(不含)的企业;

11上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不含)以上的企业;

12.对外进行股权投资的企业(不包括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取得股票的企业);

13.当年新设立的企业。

十、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应注意的事项

(一)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的管理要求

1.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3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4.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应向主管征收所报送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与接受建筑业劳务方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因提供建筑业劳务而取得的证明实际经营收入的发票等相关资料。

十一、小型微利企业报表填报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9 第一条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目前CTAIS系统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第34行按原政策5%实行监控,无法按上述口径申报,汇算清缴期间年度纳税申报表此项目填报口径仍未调整,按以下口径填报,即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50%填报在附表五第32行“其他”,重新计算所得后其与5%的乘积填报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十二、其他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无论纳税人采取何种申报方式,只要发生申报错误,必须到主管征收所进行办理。

(二)纳税人采用自助申报、网上申报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及时向主管征收所报送纸质纳税申报资料(一般在申报之日起10日内)。汇算清缴期内未报送上述所列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产生多缴税金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到主管管理所办理相关退税手续。

第二部分 享受税收优惠备案(审批)报送资料

一、 享受税收优惠审批事项减免税条件及报送资料

 ()支持和促进就业企业减免税

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2.《市财政局 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02961号)

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5号公告)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经市政府批准,北京市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地产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我市定额标准上浮20%,为每人每年4800元。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内容包含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地税提供);

3.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地税提供);

4.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5.《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

6.《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支持和促进就业减免税审批附表》;

7.《再就业信息交换资料表》(地税提供);

8.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二)其他需报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二、享受税收优惠事先备案事项减免税条件及报送资料

(一)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 2008117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67号)

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47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3.企业自200811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且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目录》规定的标准,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内容包含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结果的文件;

3.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分别核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的声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47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国税发〔2008116号)第七条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5.(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二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内容包含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有关企业集团集中开发研究开发项目分摊研究开发费用的特殊规定:

1.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2.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4.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5.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费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的,如企业集团成员公司设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

6.在国家税务总局对相关手续明确以前,企业集团母公司应报送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内容包含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3)企业集团母公司编制的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受益集团成员公司应提供以下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内容包含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企业集团母公司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证明资料;

3)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

4)企业集团母公司编制的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5)支付母公司分摊研究开发费用的付款证明;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2.《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47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3(财税〔200970号)自200811起,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4.(财税〔200970号)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5.(财税〔200970号)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内容包含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

4.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5.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

6.支付残疾人员工资的证明;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四)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征所得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3.《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

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4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4.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内容包含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经营场地证明、林业产权证、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或相关经营证明;

3.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五)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八十九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47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200811后经批准的,并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内容包含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

3.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4.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5.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

6.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六)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八十九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47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内容包含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有关部门认定的项目证明资料;

3.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

4.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七)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

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47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6.《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1553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企业签订的符合条件的境内技术转让合同,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进行登记;跨境技术转让合同由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进行登记

报送资料:

1.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内容包含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3)经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登记并加盖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内容包含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3)加盖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技术进出口、软件出口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复印件);

4)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如发生合同数据变更,还应附送加盖出口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出口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复印件);

5)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6)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八)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3.《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5.《市科委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关于转发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并印发〈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科高发200843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47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4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4. 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份。内容包含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规定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

文件依据:

同“(九)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2号)

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02948号)

减免内容及条件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示范区内从事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规定范围内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示范区内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执行期限:20101120111231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内容包含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税收政策综合备案表》;

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4.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在园区内注册证明》;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6.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7.《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汇总表》。

8.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9.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科技部门鉴定意见的,应提供市级科技部门出具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意见书中的“鉴定意见”,需明确“该研发项目符合8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领域范围。

11.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12.《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情况表》。

1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九)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文件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在文化企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

*文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1120131231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内容包含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3.本企业属于文化企业范围,及文化产业支撑技术领域的有关证明材料;

4.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附表2);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十)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47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内容包含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北京市软件企业证书或北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及年审合格证明(由企业自行提供);

3.盈利年度声明;(涉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须附送中介机构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鉴证报告);

4.汇算清缴年度提供“软件企业证书”年审的证明材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十一)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2008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3700号)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47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内容包含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发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

3.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声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十二)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2.《国家发改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国家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3697号)

3.《国家发改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国家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2904号)

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47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内容包含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证明资料;

3.盈利年度声明;(涉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须附送中介机构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鉴证报告)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十三)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2.《国家发改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国家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3697号)

3.《国家发改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国家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2904号)

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47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内容包含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证明资料;

3.盈利年度声明;(涉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须附送中介机构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鉴证报告)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十四)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47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内容包含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3.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6.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十五)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8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47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企业自20081l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4.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5.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6.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7.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内容包含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购买专用设备发票及清单:

3.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专用设备固定资产明细帐;

4.专用设备使用情况声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十六)已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尚未抵免完的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额(含内、外资企业)

文件依据:

1.《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

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47号)

5.关于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电话通知(注意保密)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2.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比照本办法执行。

3.在2007109前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并在20071231(含)前购置的国产设备可以在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按照原规定继续抵免到期。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内容包含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3.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研究性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4.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其中,限额以上项目(含国家发改委授权审批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出具加盖“国家发改委投资与规划司”公章的确认书;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北京市发改委出具加盖“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的确认书。不需发改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北京市发改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

5.国产设备订购清单;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十七)加速折旧

文件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101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报送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内容包含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②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③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④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其他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2.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 1 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2 年。

报送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内容包含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②购进软件取得的发票;

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其他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 1 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要点提示:

纳税人应在享受减免税政策年度的汇算清缴期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报送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内容包含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②购进生产性设备取得的发票;

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其他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十八)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 30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对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

2)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

3)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4)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2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PFC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内容包含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有关部门认定的项目证明资料;

3.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

4.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十九)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47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200911日起20131231止,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财税〔201065号附件。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内容包含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明及年审合格证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二十)转制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34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47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20113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2.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3.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两种类型。

4.执行期限为20091120131231

5.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内容包含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转制方案批复函;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5.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如果转制企业职工人员众多,可报送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清单,内容包括:在职职工姓名、签订劳动合同时间、劳动合同编号等;同时还要注明“所提供材料真实可靠,原始材料在企业留存备查” 等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

6.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二十一)动漫企业

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2.《北京市文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和印发〈北京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文市发字〔2009717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自200911起,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内容包含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本年度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重点动漫企业证书”;3.本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重点动漫产品文书”;

4.盈利年度声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二十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八十九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

  5)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6)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4.执行时间:自201111执行。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内容包含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节能服务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复印件);

4.有关部门认定的项目证明资料(财税〔2009166号目录“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的项目);

5.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

6.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二十三)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60%以上;

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4.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

  5.企业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接受继续教育,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年检;

 6.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7.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8.执行日期:自20111120151231止执行。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内容包含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申请前年度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检查合格证明;

3.收入明细资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十四)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20091120131231,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报送资料:

1.企业核算情况的说明;

2.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清单;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二十五)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20091120131231,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报送资料:

1.企业核算情况的说明;

2.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明细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二十六)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报送资料:

1.取得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的证明;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二十七)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报送资料:

1.取得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的证明;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二十八)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2.20111120201231,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二十九)其他需报税务机关备案的减免税项目。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书》未送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三、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减免税企业的条件及需报送资料

(一)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

文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9307号)(国税函〔2009255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

《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2011112011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4号)

4.2012112015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117号)

  报送资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当年从业人员人数声明;

2.财务会计报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二)国债利息收入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930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6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报送资料:

1.国债利息收入证明;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三)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9307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报送资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投资合同、协议;

2.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有关证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八十五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

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47号)

6.《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2010388号)

7.《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1813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自200811起,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财税〔2009123号)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内容包含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机构的证书或文件;

3.设立非营利性组织章程、协议;

4.关于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九项条件的声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在免税资格有效期内的非营利组织应随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报送以下资料(被认定免税资格的第一个年度可不报送)

1.关于该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免税条件以及是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说明;

2.经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确认的该年度是否受到主管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声明;

3.已完成该年度年检的,应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该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复印件;已参加该年度年检,但因登记管理机关原因而尚未完成年检的,应报送加盖非营利组织公章的情况说明,并于完成年检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该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复印件。

4.随同申报资料、备案资料同时报送作为免税收入申报的收入清单。清单应包括:122号文件第一条所列举的免税收入种类名称、金额、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证明材料名称。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五)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的声明;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六)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收入的声明;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1.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取得差价收入的声明;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八)其他免税收入项目

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享受事后备案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纳税人公章。

、备案类工作时限

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出具《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书》,送达纳税人执行。

第三部分 2011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的主要变化

第一章 综合性政策规定

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一)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三)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四)除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二、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

三、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

20101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四、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五、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六、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七、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九、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十、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

  (一)纳税义务人的范围界定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1.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2.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三)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1.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2.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

十一、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十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免申报口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口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2列“盈利或亏损额”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属年度行次。

(三)利息和保费减计收入申报口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以及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按10%计算的部分,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8行“2、其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

第二章 税收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

二、实施农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

(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三)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四)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三、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一)对灾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1088日起,对灾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101120141231,对灾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自201088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三)灾区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灾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

四、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五、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1112011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

六、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的小麦初加工产品还包括麸皮、麦糠、麦仁;稻米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稻糠(砻糠、米糠和统糠);薯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变性淀粉以外的薯类淀粉;杂粮还包括大麦、糯米、青稞、芝麻、核桃;相应的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大麦芽、糯米粉、青稞粉、芝麻粉、核桃粉;新鲜水果包括番茄;粮食副产品还包括玉米胚芽、小麦胚芽;甜菊又名甜叶菊;麻类作物还包括芦苇;蚕包括蚕茧,生丝包括厂丝;肉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火腿等风干肉、猪牛羊杂骨。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八、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一)自20111120201231,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二)对西部地区201012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九、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

十、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

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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