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制度
1目的
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 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 12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我司生产销售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和处臵及对不安全食品 的信息分析收集适用本制度。
3不安全食品信息的收集分析
3.1公司通过自检自查、消费者投诉举报、经销商和监督部 门告知等方式收集不安全食品信息。
3.2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 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4停止生产经营和公告
4.1当发现我司生产的产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立即停止生 产,采取通知或公告的方式告知经销商停止销售、消费者停 止食用。
4.2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食品生产者的名称、 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召回原因、等 级、起止日期、区域范围;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消 费者退货及赔偿的流程。
5召回
5.1当获知不安全食品信息后应主动召回。根据食品安全风 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一级召回:食用 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在知悉 食品安全风险后 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 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 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 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报告召回计划。 三级召回:标签、 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 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 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 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 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应当改正,视 情况是否召回。
实施一级召回的,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完 成召回工作。实施二级召回的,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实施三级召回的,应当自公告发 布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情况复杂的,经县
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适当延长召回时间 并公布。
5.2应当做召回计划并按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食品召回计 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 人、具体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食品名称、商标、 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范围;召回原 因及危害后果;召回等级、流程及时限;召回通知或者公告 的内容及发布方式;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召 回食品的处臵措施、费用承担情况;召回的预期效果。
6处置
6.1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 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 处臵措施。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 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应当立即就地 销毁。不具备就地销毁条件的,可集中销毁处理。在集中销 毁处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 告。 对因标签、 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 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 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 化处理,能够实现资源循环利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对不安全食品处臵方式不能确定的,应当组织相 关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处臵。
6.2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臵不安全食品的 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 2年。
6.3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臵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 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臵不安全食品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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