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检察监督作者:陈宗琼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年第05期
[摘要]我国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只有增加具体的监督手段、程序和明确的监督效果,才能真正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关键词]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 检察监督
作者简介:陈宗琼(1981-),女,四川达州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法律监督的关系
(一)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内涵之诠释
宽严相济是我国在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此项刑事政策虽然在字面上与我国传统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之间有着异曲同工之妙,但是,基于不同刑事政策所产生的不同时代背景、历史境遇,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是宽严的先后在表述上不同,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中,“惩办”在前,“宽大”在后,而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大在前,严厉在后;第二,“宽严相济”讲求宽缓与严厉的并重与协调,而非“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中的以“惩办统摄宽大”,只侧重于惩办犯罪者;第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调实体与程序的并重和统一,而非“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中的“重实体、轻程序”。可见,宽严相济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尽管具有一定的历史渊源,但并不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简单重复,它是一项新的刑事政策。我国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可以说是世界范围内“轻轻重重”两极化刑事政策的中国化表述。正如马克昌教授所指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意味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审时”[1]。我们认为,具体解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它至少包括以下三个层面:第一,宽严有别。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地域,针对不同的犯罪行为、不同的犯罪主体、不同的犯罪情节,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第二,宽严结合。对于严重犯罪遇有当宽的情节,也应当宽缓对待,相反,对于轻微犯罪中的,遇有当严的情节,也应从重处罚,这样才能做到以宽济严,以严济宽,宽与严的有机统一;第三,宽严适度。无论宽缓还是严厉,都不可脱离刑事法制的基本框架,不可摆脱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原则的约束,不可破坏公平正义的底线。
¥29.8
¥9.9
¥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