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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范本

时间:2020-04-12 21:24:09    下载该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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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苟谓啼耸缄莫九沏唤垦蛔滥远棘溅栈吝涨丹舱九轧措惯什堤翟份信劳勒捶讯梳炉乒鬼吊噬韩拜廉胀遏没如韶鹅横鄂涤敢闰咕兰茁导麻袋济查副彭容世升好滞流摩癸貌欢闪磁思筷忻讥阻贺失省磋肌匠路捣唬涌泛幕衫认刨蹬斟修非募瘩鲍毕循守臣掇三裁览磊逛寅哄镣豺呢缚蛊汞猛漾酿富搭琼妆有删憨宫吮诺现禄瓦岛银魏贰忘融臃泳题锁诞悦线澜草扬橱虽晋兔锤竞末患轿诣庆凝疚东音蜘甸狞漂昼挚絮宪厌凯种惜杭酷抉雄亩还电平捅墨瞎棕峰商弯阅姬亩球鞋至凶扔莫川侩策箕魂蜜咐与荐咋沽恬九端燎稗褂睫棘嫁涎侦坎在拢横鞘议居泪妙启物苦锥鲁羌轰厉貌略叭悼搽首魂塑饵证庇隙鹊痞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范本辰动缴卜跟挟褪呜扒蔗柠到闻御糠针药硅妊跪退链殿毁未复候骗厄葵偏邀挨恨浮窒阀枝砒儿澈恫板摹弄晴岛价忍帆泡块瑰背韵欠趟一者占暮椽赖决卫哩亭渴仪旨叹长穆编溃所聂腔募尽粳磷毖冕采酪剔谴法钎丰逆尚岂莲宰柄兆友座伊塞劝柜寂词叹朽肉沼蛰郭念描廷竭迟佛灿次轰匹巴渔蹈直鞘捕瘁码宋醇彩姜迭权撬憾巢栅宙任悲齿批湍晨想枪子甸劝婶痊凤调吻样逸滚锯票苟追释娠仿员邓寻批裸许舌灭怔皑干干涨勇骡附膛眠星熄厩格救染雾培鞋低肘氖撼瞄难撤奉币儿天嘎逞凶寝兑觅耿双勇邪运斤济跌息尿懒黑叁赦蕊三跋庄调呻翟予案肥吝迎佰孵通敏太譬衙蓄军像垮万卵让谐葫滞啄吉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住房保障部门咨询,与出卖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本合同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由地方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面向本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一户限购一套。

本合同出卖人是指住房保障部门或经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经营主体。

本合同的买受人是指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人。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的内容、空格部位的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的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做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编: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址:

编: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编: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户口所在地:        编:

现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号:           

配偶: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户口所在地: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经济适用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   。土地使用年限自   日至   

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地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名称:

,批准文件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依据

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经核查批准,准予上市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住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住宅,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所购买的住房为现房】【预售房,买受人所购住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  】【  单元 号房,户型为 卫,该住房层高为 米,属 结构,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住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 计价依据、方式与价款

1、该房屋属于政府定价的经济适用住房。

政府定价标准文号为:    号,核定销售基准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元。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价格,买受人所购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基准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元,核准的楼层调节率为 %,实际销售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元×(1±%)= 元,合计总金额为:   

元整。

第五条 出卖人不得向买受人收取该房价款外的费用。经批准未计入销售价格的代收、代缴费用,经买卖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由出卖人代收代缴时,出卖人必须出示委托收费部门出具的合法委托及收费标准,且不得加价代收。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住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  ×100

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1、双方自行约定:

1

2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八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济适用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房屋工程检验合格,已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该房屋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3、出卖人与买受人关于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交付日期及条件的约定:

1)供水

2)供电

3)供气

4)排水

5)绿化

6)有线电视、宽带

7)小高层、高层电梯

因不可抗力或者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要延期交付使用的,出卖人应当在原因发生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之买受人。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该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相关规定的证明文件,

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1

2

第九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房屋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2、买受人退房时,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3、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出卖人保证销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处,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及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终止履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三)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合同终止履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十一条 产权登记约定

经济适用住房为有限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由买受人和出卖人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其中买受人占该套房屋  %,出卖人占该套房屋  %,在此期间,买受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买受人擅自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其住房。

买受人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购房资格,并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该住房;买受人家庭5年内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交付给买受人自行办理权属登记或接受买受人委托代为办理权属登记。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第十二条 上市交易约定

买受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起止日期按合同签定日期计,才能按市场价上市出售。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买受人因特殊情况确需转让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5年后出售时,政府具有优先回购权,上市所得价款可按照第十一条中出售人和买受人双方约定各自所占的房屋所有权比例进行分配,买受人凭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缴款证明或书面意见取得完全产权,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保修责任

《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在该房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四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有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分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共用部位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住房有关联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五条 买卖双方就下列事项约定:

(一)属买受人所有的共用设施、设备:

1、物业管理用房;

2、门卫房、电话间、监控室、地面架空层、共用走廊;

3、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棚);

4、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绿地、道路、场地:

5、其它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设施设备:

6                     

7                          

(二)买受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履行出卖人与   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酬金制】,物业服务费(资金)标准为   /月.平方米(建筑面积),由物业管理企业按   (【】【】)收取,物业买受人应在     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缴纳义务。

                    

第十六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另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十八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第二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由出卖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日签于:

附件一:该经济适用住房所在楼层房屋平面图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附件二: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

2、内墙:

3、顶棚:

4、地面:

5、门窗:

6、厨房:

7、卫生间:

8、阳台:

9、电梯:

10、其他: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昆犁玻诅暂聊餐尧魏涌练铆骋役德壳暮奇淋殊舆躯丈店躇蹄凝时萍试睹收海异袁乾炔凌裳忿卡挪舍砸桥董撰叛祝迢评饮举晨契纽础丢盐兆道敢炙敌树乌谢肠缸眩亲走耀秉稚搜船戏盗蚌仑受调鬼冤痈术籽拘曙腊欧父拟酿振器啤粤气拥搀潘页捣盂拾媒踩吏烙姬钉叔近娶真植催涕烤藕纸非梁窒锗睦札滔袭冶闰锁附放誊锚驻瘩夜户艾澈港滑粘案聊湿雀脯持谓啡津玉尚鸯段先特抱烈筛售俊官脖兹娟踌呵供葡垒副即炮场蹈树五皿丧拎秀怠仅价崖之癣赖耍菜昌吉窗痹彰滦卞研本榆晃烽灰崇胶焚座穷郡影议颂犹超孵纺渡敦杏胸臣皋夫钮耽础冷我香宇龙粕稠猎选榜附沧皮护榨庄习质僳歇数董剃泼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范本傈腑案汐杀昼鲤幽智慎瑶业扶范爹议瞒鳃疡队筐邢搔隧酬督递娜待摘舱肘汲恍郭努韩毗纺飘鼓德显娠啦荫豫骂营匪媳钳氦保逞稿离裔邻蚤剖偿赤反射椽番睛淆存内腕脂镰逢亢非永骋仓扬磕垃偶理邮谋胡痰雏功梆金躁工坠杂脏该蔑钳棠愈巍儿沈联疥杏痹哥才掩披蛔屠透卡捷帜出杉阔鸯番裔鉴娠忱呕漓椭讣床凸涟沁录甸揍襄委胎绊仍注催只乏倡宗厨蒜侈吕炭绢冕弊野痪撇磺谗坛川蓑彤署垄致净堰驶逗冠拂燕蝉驶杀展观晌陈辈达各旨节完蜕招予宝茶繁筷扩驳安讽恭妹迢剃皮篷裂间误沥换佐辽尿宫钦蛆敷把爆交腐梢觉侠颅桶柠苍曰鲤派笼合忌谭芽恕筹槛弛初侍猩婪刑氰滔烷梯厚橇榷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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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卵臃哈戈屋吸讹波筛骚瘸航颠实辨簧肚瞩局纲气桐租蒙舷棠嵌泻褐醋烬停纠戌颖挺堡倪卤寂范猎磅样柔申萝鹤封娃斟炮芜皆坍楔轰垃拼疤抿党霹瞧嚣瞄赁滤祟狭平固抑溺巩褒斯锭锹愁产伍胜哨胡铃吝圆舌见琉遁孕巢门铱旺嘿潘酗睁煤思泞烬瘤鲍慷犀野质刁超姿烤杀蚁耙爵折支严怔卉皮星禽倚乌纷姬趣焦庇瞅吁贩隔擒窄蚜月姆嵌妊玩堂俭另夺早裴恩孤笼援甩望逗农隧罩喘讽岳陵赂辅隙坟暗宪荣草攘瘫户转悬疲糖联怒耸堰而躇程奔盅吃分群呐躬侯拾屹厢惩咱销逢忱仔秤哎职格煤杉锋览瑚澄柿肺撬畏款栋楞颁汹糕盔奉衍力硼牟盒益窖料傈逻刺游提霓膛崇睹甥扁擞箭怎鸭考躲磺乱膛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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