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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黄册制度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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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黄册制度研究综述

明朝的户口制度

自秦始皇迄清朝灭亡,在漫长的两千多年中,中国都是实行君主专制主义集权的政治体制,国家的权力归于皇帝,皇权至高无上。经过汉、唐、宋、元以来的不断完善,到了封建社会晚期明代,皇权进一步强化,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诸大权,皆由皇帝一人独断。君主极端专制主义至此最终确立。这是两千多年来,中君主专制集权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变化。

  但是,这种发展和变化,并没有改变皇权存在的物质基础。这个基础就是人户和田土。任何一个政权,一旦失去它们,就势必无法生存。

  管理户口和田土,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而且事关军国大计,非抓不可。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与历代封建帝王一样,从一开始就深刻地认识到这项工程的极端重要性,对户口和田土问题始终常抓不懈。并为此颁定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以及相应可以具体操作的方法和规程,以确保封建国家的赋税收入与徭役征发,巩固皇权统治。

  户口,包括户数和口数。这两个数字无论在什么时候都是至关重要的。

  在以农为本的封建时代,户口的升降影响更大。它不仅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实力的增速,而且被看作是国势盛衰的象征和标志。因此,户口制度历来都受到高度重视。在封建国家制定的各种典章制度中,户口制度往往置于首要地位(在官修的“正史”中,户口常常列为经济政策《食货志》的首篇),并付诸实践,时时命官进行普查登记、核定册籍,实行层层管理,措施亦颇为严密。

  明朝的户口制度,承上启下,既有历史的继承,又有时代的更新,从而形成自己的特色,在中国古代户口建设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这个制度肇创于明太祖朱元璋。而后,列圣承业治国,虽然随着形势的变化而代有增损,但其基本框架和根本原则,终明之世并无改变。

  明朝户口制度的中心问题是千方百计控制人户与土地,强制农民大众为封建国家交纳赋税,提供劳役。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第一节建立户帖户籍

户贴制的颁行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人口普查登记的国家,户口制度源远流长。根据史书记载,这个制度在秦朝以前已经实行。及汉代,设有专官管理户籍。唐、宋两代,户籍编制工作日臻严密,开始划分户等。元朝统治之日,户口类别的划分更为细致,有民户、军户、匠户、站户、医户、盐户、窑户、儒户等各种户别。此外,还有驱户、佃户等。明朝的户口制度,就是在前代,特别是元代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对此,只要看看明朝户籍的分类,即可一清二楚:凡户三等:曰民,曰军,曰匠。民有儒,有医,有阴阳。军有校尉,有力士,弓、铺兵。匠有厨役、裁缝、马船之类。濒海有盐灶。寺有僧,观有道士。毕以其业著籍。人户以籍为断,禁数姓合户附籍。漏口、脱户,许自实①。

  《明史·食货志》曰:“太祖籍天下户口,置户帖、户籍,具书名、岁、居地。籍上户部,帖给之民。有司岁计其登耗以闻。及郊祀,中书省以户籍陈坛下,荐之天,祭毕而藏之。”“籍,通俗也叫册”②。所以,户籍也可以称为“户册”。明太祖所以在建国之初急于“籍天下户口”,是事出有因,非籍不可的。因为人户和土地是封建国家赖以生存的两大支柱。而土地又要依靠劳力进行开发耕种。不掌握户口,不明人丁事产,就不能了解基本国情,征发赋役也就无从下手。由于元末以来,连年战争,兵荒马乱,人民流散,田册、户册,或毁于兵火,荡然无存;或面目全非,严重失实,不足为凭,“民有一户应数十户差役者”。所以,整理户口不仅意义重大,而且刻不容缓。建国以前,明太祖在四出征战,炮火纷飞的日子里,就多次下令在其控制的区域内“籍户口”。

明建国以后,洪武元年(1368)立即命中书省议役法。以每田一顷,出丁夫一人;不及顷者,以别田补足,名曰“均工夫”,立册叫“均工夫图册”,行于南直隶应天等十八府州以及江西九江、饶州、南康三府③。均工夫,按田出夫,只求夫役与田亩一致,尚未与丁口多寡挂起钩来。同年十月,明太祖命各地总兵官收集元代户册。洪武二年(1369)下诏:“凡军、民、医、匠、阴阳诸色人户,许以原报抄籍为定,不得妄行变乱。违者治罪。”①“许以原报抄籍为定”,就是暂时允许以元朝的户籍为准。时值建国之初,社会秩序仍然相当混乱,漏口、脱户者不可胜计,暂时承认原有户籍的做法,当是可取的。但毕竟非长久之计。明太祖一直以“今天下已定,而民数未核实”,深感不便,屡思改变这种局面。于是在洪武三年(1370),进一步派遣一部分军人与行政官员,分赴各地核实民户,统计人口。这也是明朝历史上第一次比较全面的人口大普查。户部奉命在普查的基础上制订户籍、户帖。籍保存于户部,帖则由民自己保管。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户口》。

  ② 王毓铨:《明朝人论明朝户口》,《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89 年第1314 期。③ 《明太祖实录》卷二六。

  ① 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九《户口》。

  

  户帖,最初是由宁国知府陈灌(瓘)创制出来的。元朝至正二十六年(1366),明太祖朱元璋命陈灌为宁国知府。陈灌为良吏,关心民间疾苦,在府内大力除弊兴利,“革兼并之俗,核欺隐之籍”,首创户帖之制。明太祖得报,以为可法,遂取以为式,颁行天下②。对于这种户帖的创设与规制,明人多有记述。其中,以李诩《戒庵老人漫笔》一书所记,似最为详尽。兹摘录于下:户部洪武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钦奉圣旨:说与户部官知道,如今天下太平了也,止是户口不明白哩。教中书省置下天下户口的勘合文簿户帖,你每户部家出榜,去教那有司官将他所管的应有百姓,都教入官附名字,写看他家人口多少,写得真,著与那百姓一个户帖,上用半印勘合,都取勘来了。我这大军如今不出征了,都教去各州县里下著绕地里去点户比勘合,比著的,便是好百姓,比不著的,便拿来做军。比到其间,有司官吏隐瞒了的,将那有司官吏处斩,百姓每自躲避了的,依律要了罪过,拿来做军。钦此。除钦遵外,今给半印勘合户帖,付本户收执者。

  一户某府州县乡都保附籍户计家口男口成丁不成丁妇女口大小事产基田瓦草屋右户帖付某收执。准此。洪武三年十一月日。

  书中,又谓此帖“周围梅花阑,大不满二尺,号数处用户部印合同半铃,年月日下空处用全印,后有一大部字,印下花押,直连者三,又横并者三,无官吏职衔姓名。背后沿边,县刊一小牵长腔宕印于其上,首行云:江阴县提调官,下分注知县钱文德,县丞傅学。第二行司吏麋宗文。第三行典史朱贯道。每人皆有花押。末行洪武三年十一月日。县印向前,不在年月处”①。

据称,洪武户帖的原件,今世有存。李诩是明朝常州府江阴县人。他所记的江阴县户帖,与其他地方的户帖,规制完全一样。由上可见,明代初年户帖的内容与格式,主要有以下三项:前面,记载皇上圣旨;中间,写明户主姓名、籍贯,全家口数,分为男子成丁、不成丁以及妇女大口、小口,俱记各人姓名、年龄及其与户主之亲属关系;最后,登录事产。包括不动产(如房屋、田地)以及动产(如船只、耕牛)等之种类与数量。“唯不载户丁等则及田地科则等,此其与赋役黄册不同之处”①。

参见《明史》卷二八一《循吏传·陈灌》。

  ① 李诩:《戒庵老人漫笔》卷一《半印勘合户帖》。

  

  户帖制的推行,对于明代初年的政治、经济、军事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它从洪武三年起全面实施,迄洪武十四年(1381)编造“赋役黄册”为止,在十多年间一直是明太祖用以管理户口、征派赋役的主要根据。不仅为他完成统一大业,巩固新生政权起到了积极作用,而且是对“均工夫”法的完善和发展,并为实行赋役黄册制度创造了条件。

  然而在另一方面,户帖制亦有其不足之处。它“不载户丁等则及田地科则”,势必容易造成赋役征调轻重失宜。同时,户帖上所登记的人口、事产,又都是静态的,不能及时反映出其动态变化,也没有涉及到人口与财产如何管理的问题。这些都迫切要求建立一种更为有效的管理机制,一方面使国家的赋役征收能够有保障,另一方面又使百姓的赋役负担能够平均一些。

  编造赋役黄册众所周知,全国赋役事务,原由中书省负责管理。洪武十三年(1380

  正月,明太祖以中书省丞相胡惟庸谋叛为由,将其杀死,并宣布永罢丞相制,革除中书省,分权于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暂时解决了皇权与相权的矛盾,集大权于他一人,皇权从此登峰造极。但是,在经济上仍面临着许多困难与挑战。其中,最严重的现象之一,就是户口混乱,漏口、脱户、隐瞒丁产者数多,从而引起赋役负担严重不均。隐瞒丁产,直接威胁国家赋役征派;赋役不均,则容易导致社会矛盾激化。这两种现象集中到一点,都不利于皇权的巩固。因此,非改变不可。

  如何改变,这又是一道难题,需要认真思考,细心做好。当时中国已是一个世界大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又都是一家一户,基本上处于一种分散状态。如果没有一种严密的组织机构,以及可以具体操作的管理系统,是绝对难以办到的。为此,必须首先把一家一户分散的小农户组织起来,由他们自己管理、监督自己,即赋役由民出民管,公共事务、社会治安,也由居民自己负责维持。明太祖的聪明伟大,就在于他善于审时度势,抓住时机,敢于进行变革,政治、经济同时并举。而且讲求策略,每做一件事都有明确的目标和计划。为了在户帖的基础上,更全面准确地掌握全国的户口与土地,他首先改革地方政权组织,仿前代里甲之制,强化户口管制。元代基层一级的政权单位为“社”,每社五十家。明太祖废“社”,编民为里,实行里甲制。通过里甲组织,把本里本甲的赋役管理起来。从改变农村政权组织形式入手,以达到管理经济的目的。

  为了管好赋役,洪武十三年以前,有些地方已经开始“编置小黄册”,而后各地相互仿效、创新,不断摸索,加强赋役管理。洪武十四年,明太祖① 梁方仲:《〈明史·食货志〉第一卷笺证》,《北京师院学报》1980 年第3 期。认为时机成熟,“以赋役不均,命户部编赋役黄册”①。并以该年为全国第一次大造之年,以后每十年编造一次。其内容、编造方式、管理程序是这样的:第一,在乡村以一百十户为一里①,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里长。其余一百户分为十甲,每甲十人(户)。每年役使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负责一里一甲之事。里长、甲首轮流担任,其先后次序以丁、粮多寡为定。每十年为一周,叫做“排年”。

  第二,在城镇同时实行这种管理体制,只是建制单位名称不同。乡村叫“里”,城中称“坊”,城乡结合部为“厢”。坊、厢的钱粮差役,以及其他公共事务,由坊长、厢长督责,差役由坊、厢内的居民按丁轮充。

  第三,每次编造黄册时,每里编为一册。册的前面绘有一个总图。鳏寡孤独不服徭役者,则带管于一百一十户之外,列于图尾,称为“畸零”。僧人、道士给以度牒(身份证明文书),凡有田者编入民册,按一般民户征派赋税;无田者亦称为“畸零”。

  第四,赋役黄册每隔十年,由有关衙门重新核实编造,以丁、粮增减而定里长之升降。册一式四份,一份送户部,其余三份分别保存于司(省)、府、县。送呈户部的那份,册面用黄纸,故称为黄册②。黄册于年终进呈,然后转送南京玄武湖后湖东西二库收藏。每年命户科给事中一人、御史二人、户部主事四人,厘校讹舛。

明中叶以降,各种典章制度多遭到破坏。赋役黄册也徒具形式,失去实际意义。官府征收赋税,编派徭役,往往自行另造一册,时称“白册”①。

《明史》卷一三八《范敏传》。

  ① 《明史》卷三《太祖纪三》云:洪武二十八年二月己丑,“谕户部编民百户为里。婚姻死丧疾病患难,里中富者助财,贫者助力。春秋耕获,通力合作,以教民睦”。此处百户为里,似为居民互助合作组织。② 关于“黄册”一词,明人张萱《疑耀》卷二另有一种说法:“今制,丁口税粮,十岁一籍其数,曰黄册。自刘宋时已有之。齐高帝即位,尝敕虞玩之与傅坚意检定。诏曰:‘黄籍,人之大纲,国之政端’云云,时亦称人籍。今世多不解黄字之义。余偶阅唐开元制,凡男女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岁为中,二十有一为丁,六十为老。每岁一造计帖,三年一造户籍,即今之黄册也。谓之曰黄,亦自男女之始生登籍而名耳”(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册,第4 页)。

  ① 以上参见《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五。关于明太祖颁定的赋役黄册,史料多有记载,俱可资参考。其中,傅维鳞《明书》卷六八《赋役》一文所载,似更为详细清晰。其文如下:“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十户,名全图。其不能十户,或四五户,若六七户,名半图。城中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里各编一册,册首为总图。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则系于百十户之外,著之图尾,曰畸零带管。册成,上户部,而省、府、州若县各存其一以侍会。皆十户。有司将定式给坊、厢、里长,令人户诸丁口、田塘、山地、畜产,悉各以其实自占,上之州、县。州、县官吏查比先年册诸丁口,登下其死生,其事产、田塘、山地贸易者,一开除,一新收,过割其税粮。其排年,坊、里长消乏者,于百十户遴丁粮近上者补之。有事故绝者,附畸零。”

  以里甲为基层单位,编制赋役黄册,这是明代赋役管理的一项重要变革。以里中富裕者(丁、粮多者)轮充里长;以老人劝督里中居民,“导民善,平乡里争讼”,这是明代赋役管理的另一个特点。如前所述,明代对户等的划分,俱以职业为标准,“毕以其业著籍”,为其户籍制度的根本特征,但它却是沿用元代旧制,非明代之创举。人户以籍为断,禁数姓合户附籍,凡漏口、脱户,必须向官府自首,目的是防止人民逃避赋役。

  明代的役法,实行配户当差制,即由朝廷佥拨一定数量的人户去充当某类特定的差役,时称“户役”。最主要而又最重的户役,有民户、军户、匠户、灶户四种。役户各有籍,“列其人户丁数于内,以便差派。民户籍、灶户籍隶户部,军户籍隶兵部,匠户籍隶工部。全部各类役户在五十种以上。充当户役的则是全国的编户齐民。上述四类役户中,军户户役、灶户户役最重”②。军户、灶户,都是世代永充,不得更改。匠户也是如此。赋役黄册,侧重于户口管理,强调人户统计与控制。洪武十四年第一次大造黄册时,南直隶应天十八府州,以及浙江、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广东、广西、四川、湖广、江西、福建等十二省(布政司),编入赋役黄册的户口数,共计为一千零六十五万四千三百六十二户、五千九百八十七万三千五百零五口。

  以里、坊、厢为编审赋役的基层单位,以及里长、坊长、厢长职能的确立,是明代赋役管理体制日为完善的表现,也是当时地方基层政权暂趋成熟的反映。赋役黄册编定以后,户籍不得随意改动,从农村到城市所有的人户都处于封建朝廷的严密控制之下,任何人不得擅自流动,外出(百里之外)时必须持有官府发给的“路引”(通行证)。其组织系统之完备,层层管制之严厉,实超越于前代。

  可是,在封建剥削制度下,这种层层控制的高压政策,事实上很难维持下去。更不可能杜绝人户逃亡、移徙,隐瞒人户的现象更是有增无减。终于迫使封建皇朝不得不认真对付这部分群众。

王毓铨:《明朝人论明朝户口》,《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89 年第1314 期。

第二节抚辑各色人户

《明史》称:“人户避徭役者曰逃户。年饥或避兵他徙者曰流民。有故而出侨于外者曰附籍。朝廷所移民曰移徙。”①在封建社会,“逃户”与“流民”的出现,往往有着非常复杂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以及历史、地理因素,但从根本上说,则是为封建地主阶级及其国家的剥削压迫本质所决定的。附籍,却有些不同。应该说,它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人口流动的一种正常现象。至于朝廷所实施的“移民”,原因更复杂,这个问题将在下面专门叙述。这里先介绍朝廷对待逃户、流民、附籍等各色人户的政策。

  关于逃户与流民逃户和流民的产生,除了“避徭役”、“年饥或避兵”之外,躲避赋税也是一个主要原因。还有其他一些因素。这两种情况,历代皆然。就明朝而言,从明建国开始,迄明朝灭亡为止,逃户与流民从未间断。从发展阶段来看,大约可以宣德朝为界始,宣德以前,由于国力相对强大,社会比较稳定,逃户和流民问题尚不十分突出,规模小,对封建国家的直接威胁还不严重。从宣德后期开始,从南到北,人民逃亡的现象已经变得相当严重。为了明白起见,先将《明实录》所记洪武二十四年(1391)至正统十二年(1447)五十多年间,逃户与流民的一些资料,表列于下:时间地区人数与去向逃亡原因资料出处洪武二十四年四月癸亥山西繁峙县逃民300 余户,“累岁招抚不还”。

  迫于苛政。《明太祖实录》卷208

  建文四年八月丁丑南直隶淮安、北平、永平、河间诸郡流移复业者71300余户。

  “ 避兵流移”。

  《明太宗实录》卷11

  永乐元年正月庚辰北平布政司流民复业者130600余户。

  《明太宗实录》卷16

  (续表)

  ①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

  时间地区人数与去向逃亡原因资料出处永乐元年闰十一月了未河南开封诸府复业之民302230 户,计男女1985560 人。未复业者32050 余户,男女146020 余人。

  因赋税繁重“不得已而去”。

  《明太宗实录》卷25

  永乐五年八月壬辰广东揭阳诸县民多流徙者,近招抚复业1000 余户。

  “此皆逃避差役之人”。

  《明太宗实录》卷70

  永乐八年七月戊子山东莒州等县复业之民13400 户。《明太宗实录》卷106

  永乐十六年二月癸巳湖广随州等地各处逃来之民5O0 余户。

  “厄于饥寒”。《明太宗实录》券197

  永乐二十年十月戊子山东高密县复业逃民700 余户。“科差烦扰,衣食不给”。

  《明太宗实录》卷252

  洪熙元年十二月丁亥浙江海宁等县民逃徙复业者9100 余户。

  “科敛无度所致”。

  《明宣宗实录》卷12

  宣德三年闰四月甲辰河南南阳诸县由山西流入之饥民不下10 余万人。

  “民饥流移”。《明宣宗实录》卷42

  宣德五年十一月甲寅河南开封等府逃民复业者115600 余户。

  徭役所致。《明宣宗实录》卷72

  宣德十年六月丁未河南彰德等府逃民复业者50000 余户。

  “追累年负欠税粮,民不聊生”。

  《明英宗实录》卷6

  正统二年三月戊午陕西汉中逃民四、五万人。“比因徭役频繁,饥寒《明英宗实迫切,遂致转徙”。录》卷28

  (续表)

  时间地区人数与去向逃亡原因资料出处正统二年四月戊寅河南归德诸处逃民540 余户。“赋税浩繁,家道贫窘”。

  《明英宗实录》卷29

  正统五年正月辛亥真定、太原各州县招抚逃民复业计36640余户。

  租役烦扰。《明英宗实录》卷63

  正统五年正月甲子山西、河南等处流民34230 户。“贫民困乏,迫于科关,遂致逃移”。

  《明英宗实录》卷63

  正统五年十二月甲午山西招回复业流民计11533户。

  “岁荒艰窘,流移各处”。

  《明英宗实录》卷74

  正统十年五月庚子凤阳宿州自山东、山西诸处逃入之民动以万计,已招抚男女4100 余人,计780余户。

  差徭所致。《明英宗实录》129

  正统十二年三月戊子河南邓州自山东、山西逃入流民350 余户。

  “徭役繁重,逃移至此”。

  《明英宗实录》卷151

  正统十二年四月戊申山东青州诸城县民先逃移者10300 余户,继又逃者2500 余家。

  “地瘠民贫,差役繁重,频年荒歉”。

  《明英宗实录》卷152

  正统十二年五月壬子河南自各处逃入流民将及20 万,尚有行勘未尽之数。

  累因旱伤,辗转流移。

  《明英宗实录》卷154

  正统十二年六月丁卯山东兖州府沂州饥民逃移者5500 余户。“累岁旱涝,民饥逃移”。

  《明英宗实录》卷155

表中所列的数字,虽然只是一小部分,但从中不难看出:在此五十多年间,从南到北,从东到西,都已出现大批逃户和流民。如果每户按五口计算,人数多达440 余万(包括复业与尚未复业)。在如此众多的“辗转流移”的农民中,不排除有些在元末战争中已经弃家逃出,但大部分都是明皇朝建立以后,由于经济剥削和“靖难”战争等原因而造成的。无论是还乡复业者,还是累招不还者,概不例外。洪熙元年(1425)十二月,浙江海宁县的奏言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民逃徙复业者九千一百余户,所欠夏税丝绵四万余斤,粮三万余石,乞恩优免。上谓尚书夏原吉曰:一县几何民,而逃者九千余户。此必官不得人,科敛无度所致”①。宣德时,宣宗又说:“人情皆欲安居,谁肯弃业他徙。只缘有司不善抚恤,横征暴敛,致其如此。”②他还说:“天下人民,国初俱入版籍,给以户帖,父子相承,徭税已定。近年各处间有灾伤,人民乏食,官司不能抚恤,多致流徙。”③正统时,英宗说:“朕自即位以来,屡诏轻徭役,蠲逋负,慎简官僚,善加抚字。今岁未为荒歉,而民流移如此。盖由府、州、县官尸位素餐,苟且度日。稍有科差,则放富差贫。征收税粮,则横加科敛。或徇势要所嘱,督追私债,甚于公赋。或为豪猾所饵,通同侵渔,无所不至。以致小民不能存活,弃家业,携老幼,流移境外”④,“迁徙不常”⑤。

《明宣宗实录》卷十二,洪熙元年十二月丁亥条。

  ② 《明宣宗实录》卷六八,宣德五年七月丁巳条。

  

  逃户与流民大量涌现的后果是,“田地荒芜,庐舍荡然”,经济萧条。

  例如:苏州府太仓城,洪武二十四年编造赋役黄册时,原有六十七里、八千九百八十六户。至宣德七年(1432),只余下十里、七百三十八户。四十一年间,户口逃亡十分之九①。经济最发达的苏州府尚且如此,其他地方也就可想而知了。人户逃绝,田多荒芜,势必“逋负税粮,遗累乡里”,“公私耗竭”,皇权的经济基础也受到猛烈冲击。为此,必须有相应的政策予以调整。

逃户明初洪武、永乐二朝,对选户的政策一般说来是恩威并重,区别情况,分别对待。有暴力强制,又有宽恤之举。洪武二十三年(1390),明太祖命国子监生会同各地府、州、县官员,审查逃户,派人押回原籍复业,免其徭役一年。而对于老弱不能还乡以及不愿还乡者,则令所在著籍,授田输赋②。洪武二十四年(1391),山西繁峙县奏言:“逃民三百余户,累岁招抚不还,乞令卫所追捕。”明太祖不同意,谕户部官曰:民窘于衣食,或迫于苛政,因此而逃,宜听其随地占籍,令有司加以善抚③。永乐七年(1409),山西安邑县奏曰:逃民田土荒芜,而税粮尚征,里甲赔纳。明成祖立即指示户部尚书夏原吉,说:百姓必耕以给租税,既弃业逃徙,则租税无出。若令里甲赔纳,必致破产。破产不足,必有逃徙。于是租税愈不足。应马上发文,凡有此种情形者,一律停止征收租税④。永乐十九年(1421),令原籍有司核审逃户。永乐二十年,山东高密县奏言:“逃民七百余户,已还乡复业。其历年所欠粮料,上司一再遣官催征,请予宽免。”明成祖即谕户部官,宜申令有司:“自今逃民复业者,历年所欠粮料等物,悉与蠲免。”①永乐帝勇于开拓进取,他在位二十二年为中华民族的发展壮大作出了重要贡献。

《明宣宗实录》卷六九,宣德五年八月乙未条。

  ④ 《明英宗实录》卷一二七,正统十年三月辛丑条。

  ⑤ 《明英宗实录》卷一二一,正统九年九月己酉条。

  ① 周忱:《与行在户部诸公书》,《明经世文编》卷二二。

  ② 参见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九《户部六·逃户》;《明史》卷七七《食货一·户口》。③ 《明太祖实录》卷二○八,洪武二十四年四月癸亥条。

  ④ 参见《明会要》卷五○《民政一·逃户》。

  ① 《明太宗实录》卷一二四,永乐二十年十月戊子条。

  但他毕竟是一位封建皇帝,有功劳,亦有过错。他在位期间实施了一系列的大动作,有的值得歌颂,有的难免有副作用。当时最为轰动的有三件:迁都北京、出兵安南、派郑和下西洋。这三件事都有得有失,既为大明帝国树起了威武强盛的形象,又使国家财力消耗太大,增加了百姓的赋役负担。于是从宣德朝开始,人户逃亡的现象很快蔓延开来。宣德帝为了制止这种现象、巩固皇权的经济基础,宣德五年(1430),一方面,选派一批廉能官往治财源所系或名都大邑等繁剧难治之地:以况钟为苏州知府、赵豫为松江知府、莫愚为常州知府、马仪为杭州知府、陈本深为吉安知府、罗以礼为西安知府、邵旻为武昌知府、陈鼎为建昌知府、何文渊为温州知府。又择才堪重任之臣周忱为工部侍郎,巡抚财赋重地江南,督责税粮,整理赋役,均平官民田科则;另一方面,还是实行宽恤政策。他说:“人情皆欲安居,谁肯弃业他徙?..比闻漳州强贼,皆是逃民,罪虽可诛,情亦可悯。推原其始,责在有司,其即榜示各处,务从宽恤,若有扰害,致其逃亡者,罪不贷。”②正统元年(1436)六月,为了摸清各地逃户的情况,命山西、河南、山东、湖广、陕西、南北直隶、保定等府州县,造“逃户周知文册”,备开逃民乡里、姓名、男妇口数、军民匠灶等籍,及遗下田地税粮若干,原籍有无人丁应承粮差。若系军籍则开某卫军役及有无缺伍,送各处巡抚并清军御史处,督令复业。其已成家业愿入册者,给与户由执照,仍令照数纳粮。若本户原有了多税粮十石以上者,今止存一二丁者,认种地五十亩。原籍有人办粮者,每人认种地四十亩,俱照轻则民田例,每亩起科五升三合五勺。原系军匠籍者,仍作军匠附籍,该卫缺人,则发遣一丁补役。该轮班匠,则发遣一丁当匠。原籍民灶籍,灶户免盐课,量加税粮。如仍不首,虽首而所报人口不尽,或辗转逃移及窝家不举首者,俱发甘肃卫所充军①。

  正统八年(1443),令逃军、逃匠、逃犯人等,自首者免罪。

  正统十四年(1449)“土木之变”,明军惨败,国力大衰,社会开始动荡不安,逃户现象加剧,一些大臣对此深为忧虑。景泰五年(1454),镇守福建兵部尚书孙原贞上言:臣昔官河南,尝稽核逃民簿籍,凡二十余万户。此辈悉转徙南阳、唐、邓、樊间,群聚谋生,安保其不为盗?宜及今年丰,遣近臣循行,督有司籍为编户,给田业,课农桑,立社学、乡约,使敦本务业。生计既定,徐议赋役,可无他日患矣②。

  ② 《明宣宗实录》卷六八,宣德五年七月丁巳条。

  ① 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九《户部六·逃户》。此处文字据李洵《明史食货志校注》第6 页,中华书局1982年版。

  ② 《明英宗实录》卷二四七,景泰五年十一月辛酉条。

  成化四年(1468)三月,巡抚陕西右都御史陈价奏曰:“平凉、延安、庆阳等府所属人户,为因年荒贼扰,逃移外郡十有七八。所遗田土、粮草、钞、绢,俱责现存人户代纳。存者被累,亦欲思逃;逃者惟虑追赔,不愿复业。臣愚,欲将逃于河南、山西、湖广、四川地方者,或行文彼处官司差人送回,或令回文原籍府县发人起取。无分彼此,悉与口粮。其代逃户赔纳者,悉与蠲除。凡公私逋负,一皆停免。庶逃者乐于复业,而存者不致思逃。”奏疏呈上,下户部商议,以为“逃民近而知所向者,宜如拟起取;远而无定在者,宜行该巡抚官勘实遣回。于粮差实免二年,于赔纳则量蠲其半”。诏从之①。

  弘治十二年(1499)二月,巡抚湖广都御史阎仲宇奏:“本镇地方,多流民啸聚。请下各州县审核,有系逃军、逃匠、逃囚者,各递解原籍处理。其不系逋逃,愿自还乡者,抚遣以归。如住久置有产业,不愿回还者,照例收附里籍,三年之后,随垦田多少,从轻纳粮当差。若军匠冒称民籍者,从原籍官司查取改正。”诏从其议②。

  由此可见,明朝廷对逃户的政策不外数条:动用武力强迫还乡复业;老弱不能归或已在外地成家立业等原因而不愿归者,准予所在附籍;适当减免赋役;原来的户籍不得改变。中心是为了使所有的民户都必须有户籍,人人都在户口管制之列,而且不得改变原来的户籍类别,以保证社会治安和应征丁粮数目。

  明代的“逃户”,就其政治、经济地位而论,除了以贫民为主体外,还有一种类型,那就是有钱有势的富户。富户之逃,起于明太祖仿效汉代徙富民实关中之制,又惩元末豪强欺侮贫弱,立法多右贫抑富。尝命户部籍浙江等九布政司、应天十八府州富民万四千三百余户,以次召见,徙其家以实京师,谓之富户。成祖时,复选应天、浙江富民三千户,充北京宛(平)、大(兴)二县厢长,附籍京师,仍应本籍徭役。供给日久,贫乏逃窜,辄选其本籍殷实户佥补①。

  宣德以后,随着法制松懈和贫民逃亡日趋严重,那些当初被迁徙南京、凤阳、北京的富户,也由于长期困累于徭役,纷纷开始逃窜。于是朝廷在宣德年间又出台了对付富户逃亡的政策,总的精神比对贫民逃户严厉得多。宣德三年(1428)定制:凡富户逃亡,一律发边境地区充军,官司、邻里隐匿者,俱坐罪。宣德六年又令:富户在京入籍,逃回原籍或躲避他处者,正犯发口外充军。

至成化时稍作变动,令顺天府查勘在逃富户,应清勾者,造册送部,发各该司、府、州县,拘解补役。

《明宪宗实录》卷五二,成化四年三月庚辰条。

  ② 《明孝宗实录》卷一四七,弘治十二年二月癸丑条。

  ① 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九《户部六·富户》;《明史》卷七七《食货一·户口》。关于明太祖移徙富户实京师及其户数,《明太祖实录》洪武二十四年七月庚子条云:明太祖谕工部臣曰:“昔汉高祖徙天下豪富于关中,朕初不取。今思之,京师天下根本,乃知事有当然,不得不尔。朕今亦欲令富民入居京师。卿其令有司,验丁产殷富者,分遣其来。于是工部徙天下富民至者凡五千三百户。”

  迄弘治朝始为放宽,改为罚银助役。弘治五年(1492)令:顺天府在逃富户,各省不必起解,每户每年征银三两,转发宛平、大兴二县帮贴见在厢长当差。嘉靖时,又进一步放松,减为征银二两,以充边饷。嘉靖二十九年(1550)题准:将原收富户银两,历支四百两,给宛平、大兴二县厢长代役。仍行文原籍查各富户果系逃亡,节年累徭户帮佥者,自本年为始,每名减银一两,止征二两解部②。

  流民“流民”与“逃户”(富户除外),有时很难分别开,按照《明史·食货志》所下定义,只是起因有所不同而已,“逃户”主要是为了逃避徭役,而“流民”则主要是由于饥荒和兵火所致。明清之际王夫之说:“流民,不知何时而始有,自宋以上无闻。大抵自元政不纲,富者骄而贫者顽惰,有司莫之问。未流之先,不为存恤;既流之后,不为安集,相沿至于成化而始剧。初为流民,既为流寇,遂延绵而不可弭”①。流民,“自宋以上无闻”一说,恐有些失实。在封建社会,哪朝哪代没有流民。而元代末年以来,流民成批涌现则属无疑。明朝从宣德开始日趋严重,至成化时规模空前,矛盾激化,并主要集中于山东、山西、河南、陕西、湖广诸省。

  据《明宪宗实录》卷十九,成化元年(1465)七月辛未条记载,当时仅南阳及荆、襄一带,就有流民十余万人。同书卷六一,成化四年十二月丁酉条称:于时荆、襄、安、沔之间,“流民不下百万”。

  明初洪武、永乐二朝,对待流民的政策,与对待逃户大体相当,主要是以招抚为主,减轻赋役,令其还乡复业。洪武初年,韩政镇守河北,由于实行招抚政策,流民复业者甚众②。永乐四年(1406)九月,朝廷对苏、松、常、杭、嘉、湖六府流民加以救济,还乡复业者达十二万余户。永乐六年四月,明成祖下诏:凡流民归里复业者,三年免予赋役。宣德以后也基本上如此。宣德三年(1428)七月,工部郎中李新自河南回京,奏曰:“山西饥民流徙南阳诸郡,不下十余万。官司遣人捕逐,民愈穷困,死亡日多。”宣德帝遣官抚辑,发仓粮赈济。正统时,除继续使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救助之外,又从组织上采取了一些具体措施。正统四年(1439),英宗令流民勘籍编里互保,由所在甲长严加管束,并设抚民佐贰官。凡归本籍务业者,官给耕牛、种籽、口粮。又从河南、山西巡抚于谦之请,对流民复业者免征税粮。正统六年(1441),山东、陕西二省流民二十余万人流入河南,于谦发粟救济,同时令官安抚,授田给牛耕种,流民得以安居务业①。景泰初年,对河南、山西等处流民还乡复业者,有的计口给粮,有的免除赋役五年。

  ② 以上参见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九《户部六·富户》。

  ① 王夫之:《恶梦》。转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册),第388 页。② 《明史》卷一三○《韩政传》。

  ① 参见《明史》卷一七○《于谦传》。

  至成化朝,由于土地兼并加剧,加之灾伤频仍,河南、陕西、湖广、四川等省,流民蜂拥而起,且集中屯聚荆襄地区,发动武装起义,成为明朝历史上流民潮最为高涨的时期。封建国家对流民的政策,也从此发生了明显变化,一方面以军事镇压为主,另一方面令添设专官抚治,从组织上行政上加以控制。

  是时,从各处流入湖广荆、襄山区的流民,多达百万人。成化元年(1465)三月,刘通号“刘千斤”,集众数万起义,署将军、元帅等职,称“汉王”,建元德胜,进军于襄、邓之间。次年闰三月,朝廷派大军镇压,刘通被俘遇害。成化六年十一月,其党李胡子等人冒死起义,称“大平王”,设立总兵、先锋等职。朝廷前后调兵二十五万,分八路进行血腥围剿。与此同时,为了整治荆襄山区流民,朝廷不断加强地方统治力量,于湖广境内增设府、州、县,在湖广周边地区设专官进行抚辑。成化元年,添设陕西按察副使一员,于汉中抚治流民。又专门为此增置府、县,建立郧阳府,设上津等县,从事统治。成化十七年(1481),添设四川按察司副使一员,在重(庆)、夔(州)、保、顺四府,抚治流民。弘治八年(1495),添设河南布政司参议一员,于南阳县抚辑流民。自是,一时席卷湖广等地的明代流民大潮,次第平息,有的就地附籍,有的被迫还乡复业。

  明朝统治者采取上述种种措施,其目的都是为了把人民紧紧控制在国家手里,维护户籍制度,防止人户流徙、动摇赋役根基,以保证“皇统万世不易”。

  随着流民大潮的结束,从正德年开始,朝廷对各地流民又逐渐恢复以经济扶持的做法,进行优恤安抚。正德十三年(1518)正月,给京师流民发放米粮,每人三斗。次年五月,诏山东、山西、陕西、河南、湖广流民归业务本者,官给粮食、庐舍、耕牛和种籽,五年免纳租税。嘉靖二十四年(1545)二月,诏流民还乡复业者给耕牛、种籽,开垦闲田者十年免租。隆庆元年(1567)七月,招山东、河南被灾流民复业,免租五年。万历四年(1576),刑科给事中郭四维言:山东百姓流移,有一邑而逃数十社者。皆因灾眚频仍,催科无序。数年之逋,取盈一时,小民安所措足。乞谕有司,务酌缓急,加意招徕,有不称者,治以抚按法。万历帝以为然。

  关于“附籍”与鳏寡孤独“附籍”,简单说就是原先外来的人户,附入后来所在地的户籍,成为当地正式的编户民。其由来原因很多。主要有二:大量的是原来的“逃户”与“流民”,其次为文武官吏及其家属。前者,缘于封建剥削制度;后者,是出于维持国家机器运转,加强统治力量。

  附籍封建皇朝为了控制户口和土地,严禁百姓流移,变乱户籍。然而,残酷的政治经济压迫,又不断制造出一批又一批的逃户与流民,无论统治者采取什么手段,都不可能使他们一一回到原籍,终归有一部分人在他乡异土生存下去,传宗接代。另外,由于明代实行官员回避制度,不得在原籍从政,必须异地对调,一些文武官死于外乡,而其家属不能回到原籍,不得不就地入籍。对这些人如何处置、管理,亦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因为它涉及到生产发展、社会秩序,以及对待官僚家属等一系列复杂问题。在这方面,明皇朝的政策主要是区别户等,宽严相济。具体有:第一,对非世袭的民户,许予随地附籍。例如,正统初年山西参政王来疏言:流民所在成家,及招还故土,每以失产复逃去。乞请随在附籍为便。上从其请①。

  第二,对世袭的永充户,不许随地附籍。例如,景泰三年(1452),令民籍者收附;而军、匠、灶役户,冒充民籍者,发还。这条规定,到了嘉靖年间有所松动。嘉靖六年(1527),诏巡城御史,严督该兵马司官查勘京师附住军、民人等,其年久置立产业者,令附籍宛平、大兴二县,一体当差,仍暂免三年,以示存恤。嘉靖四十四年(1565)九月,又令编南畿流民户入籍。

  第三,对老疾致仕事故官家属,按其离原籍道里远近酌情处置。正统十三年(1448)令,凡离本籍千里者,准予收附;不及千里者,发还本籍。景泰中,令文职改调事故(事故,指或被处死,或病死,或受处分等)等项官员遗下家子弟,如有畏避原籍军、匠、灶役,朦胧报作民籍寄住,以致原籍缺役者,不分年月久近,已未附籍,押发原籍官司收管,听继②。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附籍问题最根本的一点,就是坚持人户“毕以其业著籍”,不得变乱,凡世代永充的军、匠、灶户,更不得改变。总而言之,凡人户都必须编入户籍,纳入朝廷的管理范围,不得脱户。若离开原籍,应随地附籍。否则,就要受到惩罚。《明律》第四《户律一》明文规定:“凡一户全不附籍,有赋役者家长杖一百;无赋役者杖八十,附籍当差”。

  鳏寡孤独如果说,一些“附籍”者流落异乡的处境有时令人为之可叹的话,那末,许多鳏寡孤独者的命运,更使人感到怜悯。这些人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往往不为人注意,成为被遗忘的角落。当然,他们中间也有所不同,有的有田产无劳力;有的两者皆无,是社会的负担,国家的包袱。但无论哪一种情况,这个群体毕竟是人户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养其年,送其老。也正因如此,历代对他们都采取优恤政策。明代亦不例外。

  明建国之初,虽然民力财力俱困,百废待举,明太祖也没有忘记他们。

洪武元年(1368)七月,下诏救济中原贫民。八月,又诏对鳏寡孤独者时加存恤。同时着手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于洪武五年(1372)五月在全国各郡县置立养老院(养济院),收养无业贫民,每人每月给米三斗、薪材三十斤,冬夏各给布一匹,小孩发给大人三分之一的口粮。又设漏泽园,收埋贫民,在府州县立义冢。对高年者,实行养老之政,民年八十以上赐爵。

参见《明史》卷一七二《王来传》。

  ② 以上参见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九《户部六·附籍人户》。

  洪武八年(1375)正月,明太祖命给穷民无告者房舍、衣食。尔后,多次下令给钞和口粮。洪武十四年(1381),编制“赋役黄册”时,尽管他们不能服徭役,也没有抛弃他们,将其编入里甲组织之中,列于图尾,名为“畸零”,视其为整个国家户口的有机组成部分①。洪武十九年(1386)四月,诏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每年给米六石。建文元年(1399)令每年给米三石,由亲戚收养;笃废残疾者收入养老院,按例支取衣、粮。宣德元年(1426)十一月,命顺天府尹加意恤贫,一概收入养老院。天顺元年(1457),令收养贫民,在大兴、宛平二县各设养老院一所,日给二餐。成化以后,由于流移日多,经济困难,救济工作的重点主要放在京师地区。但救济物多为董事者据为私物。成化十六年(1481),户部进言:大兴、宛平二县,岁廪孤老七千四百九十余人,岁赡粮二万六千九百余石,布如人数。近有司疏于稽察,董其事者日肆侵牟,无告之民不沾实惠,宜令府尹勤于巡视,使惠泽下流,毋负朝廷恫瘝至意。帝准其请,诏天下有司殚心存恤。所在巡按御史廉其怠者,奏闻治罪。

  朝廷优恤鳏寡孤独,目的在于通过宣扬皇帝的“仁慈”与“德意”,防止他们扰害社会秩序,巩固现存制度。到了明代后期,由于政治日益腐败、国家财政危机,鳏寡孤独者的处境,也终于越来越“困穷可悯”。

  ① 有一种观点认为:鳏寡孤独者,“一般不计算在总户数之内”。

第三节调整人口布局

明初的移民垦荒

调整人口布局,在明初是通过移民垦荒运动而实现的。这次移民垦荒运动的出现,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背景。又反过来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重大的政治作用。而影响最深远的,是由此基本奠定了中国近代人口分布的格局,为南北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协调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明代调整人口布局,最初是从明太祖朱元璋开始的。朱元璋之所以要实施这个大动作,组织大规模的移民运动,归根结底是为了加快人口增长,恢复社会经济,巩固皇权统治。

  明皇朝,是在元末群雄割据中建立起来的。

  元朝末年,政治败坏,经济衰退,民不聊生。元顺帝至正十一年(1351),全国反元大起义爆发,一时间,群雄并起,拥兵据地,称王称帝,争夺天下,干戈不息。在他们当中,除去明太祖朱元璋的南京政权(亦称“西吴”政权),尚有兵力最强大、割据江西与湖广等地的“大汉国”陈友谅;经济实力最强,立都苏州的“大周国”张士诚(又称“东吴”政权)。他们是朱元璋的主要劲敌。此外,还有称雄浙东海上的武装集团方国珍、建国四川重庆的“夏”政权明玉珍等。群雄割据局面的出现,很快演变成为一场群雄之间与群雄和元皇朝之间复杂、激烈、持久的战争。这场战争,从至正八年(1348)方国珍起兵海上开始,迄洪武元年(1368)朱元璋在南京称帝建国为止,历时整整二十年。朱元璋即位以后,为了完成统一大业,又与元朝残存势力进行了二十多年的南征北战。前后总计近五十年。在这场战争中,朱元璋是唯一的胜利者。他用战争的手段,打败了敌人,建立了政权。但是明朝政权的建立,并不意味着他已经取得了最后的胜利,可以高枕无忧,在他面前仍然摆着重重困难。其中,最使他感到头痛的问题是,由于连年战争造成许多地方居民死亡,人口减少,田园荒芜,社会经济严重破坏。同时,也使全国各地人口分布的不平衡性进一步加剧。

史称:“自兵兴以来,民无宁居,连年饥馑,田地荒芜”①。耕桑之地变为草莽,道路榛塞,“人烟断绝”①,所在萧条。江、淮之间,不少地方是“百里无几家,但见风尘起”。黄河以北广大地区,情景更加可怜。如众所知,北方本为元朝统治的心腹之区,饱受赋役剥削由来已久。明朝建立以后,朱元璋为了统一中国,又把主战场由南方移到北方,于至正二十七年(1367)十月,命徐达统帅二十万大军北伐中原,入山东、转河南,从此战火不息、硝烟弥漫,“地多荒芜,遗骸遍野”②。

《明太祖实录》卷十二。

  ① 《明太祖实录》卷三三。

  其间,受祸最烈的是久罹兵革的山东、河南两省。山东、河南,原为北方的两个大省,人口众多。元末以来,因为人民大量逃亡,竟然成为“多是无人之地”。洪武元年七月,明太祖对新任命的北方守令说:新附之邦,民生凋瘵,若不加以安养,必将再次流离失所。同年十二月,命宋冕为河南开封知府,谕之曰:今丧乱之后,中原草莽,人民稀少。所谓田野辟,户口增,此正为中原今日之急务③。当地的守土官也多次上书朝廷,说:北方郡县近城之地多荒芜,宜召乡民无田者往辟④。洪武三年(1370)三月,郑州知府苏琦上言时政,曰:“自辛卯(至正二十三年)河南起兵,天下骚然。兼以无政衰微,将帅凌暴,十年之间,耕桑之地变为草莽。”⑤继而,户部郎中刘九皋疏言:河北诸郡,自兵后田多荒芜,居民鲜少⑥。从这些言论可以看出,北方地区所受的破坏最为严重,特别是山东、河南、河北等地。于是,各地之间也就形成了一种十分鲜明、相互对比强烈的反差现象;北方不少地方,“多是无人之地”,地多人少,时称“宽乡”;南方和北方某些地区,却是“地狭人稠”,地少人多,时称“狭乡”。

  如何改变这种局面,自然而然也就成为明太祖必须解答的一道大难题。

  明太祖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移民垦荒和军队屯田,向着变“田多荒芜,居民鲜少”为“田野辟,户口增”的目标前进。这场移民垦荒运动,虽然是沿袭前代旧制,但其规模之大,延续时间之久,参与的人数之多,则为前代所罕有。元朝至正二十七年(1367)十月,朱元璋在命大将军徐达挥师北伐中原的同时,下令迁徙苏州府富民充实濠州(今安徽凤阳),明初移民运动,由此拉开序幕。其后,不断完善,全面推广,深入发展。

  洪武三年(1370)五月,在河南设立司农司,议计民授田,负责移民垦荒事宜。六月,以苏、松、嘉、湖、杭五府地狭民稠,而皇明发祥地临濠地多闲弃,迁五府无田贫民四千余户往耕①。

洪武四年(1371)三月,移山后之民一万七千户到北平耕种。六月,复徙山后民三万五千八百户、十九万七千二百人入籍北平各处卫所和州县。不久,移徙沙漠故元遗民三万二千八百六十户到北平开荒种田,分别落户于大兴、宛平、良乡、固安、通州、三河、武清、蓟州、昌平、顺义等地②。洪武九年(1376)十一月,移山西及北直隶真定等处民无产业者,往凤阳垦田。

《明太祖实录》卷五五。

  ③ 《明太祖实录》卷三七。

  ④ 《明太祖实录》卷五三。

  ⑤ 《明太祖实录》卷五○。

  ⑥ 《明太祖实录》卷一九三。

  ① 《明太祖实录》卷五三。

  ② 《明太祖实录》卷六六。

  

  洪武十五年(1382)九月,迁广东番禺、东莞、增城诸县元将何真所部降民二万四千四百余人到泗州屯垦①。

  洪武二十年(1387)十月,命湖广常德、辰州民有三丁以上者,出一丁往耕云南②。

  洪武二十一年(1388)八月,移山西泽、潞二州贫民往河南就耕。

  洪武二十二年(1389)四月,迁苏、松、杭、嘉、湖、温、台诸府民无田者,到滁、和二州等地开荒。九月,召募山西地狭民稠府州县之民,赴北平、山东、河南土旷人稀之地耕作。

  洪武二十四年(1391)七月,命户部籍浙江等省、应天诸府富民一万四千三百余户,悉徙其家,以实京师(南京)。

  洪武二十五年(1392 年)二月,移山东登、莱诸府民贫无产者五千六百三十五户,赴本省东昌等处编籍耕种。

  上列至正二十七年十月至洪武二十五年二月的十几次移民中,有户口数据可考者七次,如按每户五口推算,合计约五十九万零三百七十五人。“太祖时徙民最多”。明太祖以后,移民垦荒运动继续进行。

  建文四年(1402)九月,徙山西民无田者到北平种田,五年内不征税粮。永乐元年(1403)八月,“靖难”之役结束以后,明成祖发遣流罪以下者垦田北京。又迁苏州等十府、浙江等九省富民三千余户,填实北京。

  永乐二年(1404)九月,移山西居民万户入北京务农。

  永乐十四年(1416)一月,迁徙山东、山西、湖广无业流民,往保安州开荒,三年免租。

  以上所举只是国初洪武、永乐年间规模较大的移民垦荒事例。至于由江南移入江北地区;江、浙省内各地的移徙;湖广移居云、贵、川,以及由内地移入边区或由边区移到内地的,更是不计其数。其中,由山西移居北京、河南、山东等地和山东本省东西部之间的移民,次数尤为繁多,不胜枚举。“朝廷所移民曰移徙”。明初朝廷移民垦荒,至永乐末年基本结束。“自是以后,移徙者鲜矣”。

明代初年,恢复社会生产,调整人口布局,除了移民垦荒之外,另一个重大措施,就是开展军队屯田。军队屯田,主要集中于东北、西南、西北等广大边陲地区,即辽东、蓟州、宣府、大同、榆林、宁夏、甘肃、固原、太原等“九边”地区。正如《明史·食货志》所说的:洪、永之世,“东起辽左(东),北抵宣(府)、大(同),西至甘肃,南尽滇、蜀,极于交阯,中原则大河南北,在在兴屯”,“天下卫所州县军民皆事垦辟”。这场军民垦荒大生产,也是一次人口布局大调整,这是由移民和军队屯田的区域与方向所决定的。

《明太祖实录》卷一四八。

  ② 《明太祖实录》卷一八六。

  

移民的原则和路线

明初朝廷实行移民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从“狭乡”移居“宽乡”,以均衡人口、调节地力,使“地无遗利”,“人无失业,而有恒产”。当时移民的区域和路线,都充分证明这一点。

  洪武朝移出居民最多的地区,依次为:山西及山东东部,移出人数为五十万以上;塞北地区,约移出四十七万(主要是出于政治、军事目的考虑);江南苏、松诸府,约移出二十万人。

  而移入人口最多的,“多是无人之地”的山东西部、河南及北京三地交界处,总计约移入一百万人。其次,南京、临濠、泗州各约移入二十余万人。洪武时移民的路线:前期,主要是由塞北→华北;江南→临濠。

  中期,广东→淮南;全国各地→南京。

  后期,山西南部→山东南部;河北北部、北京南部、山东东部→山东西部。

  到了永乐年,由于发生了“靖难”战争、出兵安南、迁都北京,以及郑和下西洋等一系列重大事件,国内的政治、经济、军事形势都发生了新的变化。因此,对移民的区域与路线也相应进行了一些调整。是时,移出人口列于首位的地区是南京。一是因为它已变为陪都,不再是全国政治中心。二是人口过多,洪武末年,驻军除外,尚有三十余万人,且多匠户。其次,为山西与山东东部,总计约移出十余万人。原因是“民户丁多”,且“多无田”。再次,为安南,约移出二万人,意在安抚。移入居民最多的为北京,总计为三十万人左右。原因是北京本为人稀地旷之区,同时也是为了建设、充实京师。

  总之,除一部分边民和故元官吏将士之外,都是由人多地少的地区移入人少地多的地区。洪、永二朝的移民人数,有数字可考者为二百万左右,实际可能有四百万左右①。再加上大批军队开入边境地区屯田,长期从事生产,有一部分人以致世世代代留在那里,事实上与移民无异。如此众多的军民进行空间大转移,由“人稠地窄”之区移居“人稀地旷”之地,对于改变人口分布密度无疑起着重要作用。

  明代初年移民运动从至正二十七年(1367)开始,迄永乐末年大体结束,前后约六十年。这次移民能够顺利开展,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应该① 近年有人提出,仅洪武二十六年(1393)移入长江流域的人口就达七百万(见曹树基:《明代初年长江流域的人口迁移》,《中华文史论丛》第47 辑)。

说与当时的户口制度有密切关系。正是由于有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户口制度,户籍管理严密,因此朝廷对于各地人口分布情况,各家各户的职业、人丁事产等,大体有所了解,发动起来就比较容易,对移民区域、方位、人数的确定,才能做到比较符合客观实际。而移民垦荒的结果,又增加了耕地面积,使大批无田的贫民有田可种,生活从此有所保障,安心在家务农。不仅有利于促进人口增长,恢复农村生产,而且有助于减少逃亡和流移,进一步巩固户口制度,更有利户口管理和赋役征派。

第四节户口统计混乱

明代户口统计的范围和方法

户口统计,意义重大。它既是整个户口制度必不可缺的重要一环,又是维护和健全户口制度的一种重要手段。只有通过调查、统计,才能及时发现户口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如,是否有变乱户籍、漏口、脱户、逃亡等。也唯有运用统计手段,才能比较准确地掌握各种人口数据,为各项决策提供依据。

  严格说,户口统计的内容应是全面、准确的,包括静态与动态两方面。

  例如,各个行政区域(司、府、州、县、乡、都、保等)的户数和口数;男、女人数及其比例;各个年龄段人数;军、民、匠、灶等各类役户的户数与人数;各个时期(或各朝)户口数及其升降变动;各种民户(富户、贫户等)的产业(田土、耕牛、房屋等)占有情况;全国每年死亡与出生人口数等等,都属于户口统计的范畴。其中,最基本、最起码的一点,是必须对一代的总户数与总口数有一个比较完整、精确可靠的统计数字。遗憾的是,就连这一点在明代的户口统计中也难以做到(其他各代亦然)。以致在几百年后的今天,人们对有明一代的户口数还是若明若暗,没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和明确的说法,给明代经济史,特别是人口史的研究带来了诸多困难。

  明代究竟有多少人口?这是明代户口统计中的首要问题。目前,史学界对这个问题有种种推测和说法。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下三种:明代初年约有一亿人口;明代万历中叶有一亿五千万人口;明代(或明末)人口总数为二亿左右。

  除去时间差别,透过这三个不同数字,仍然可以发现各家观点的歧异。

  造成这种歧异的原因,有的是由于对历史文献资料存在着不同的理解、认识与解释,但最根本的是因为历史文献资料不齐全,尤其是官府统计上的混乱。

  对于明代的户口统计,首先需要明确它的统计范围。这里包括区域地理范围和宗室人口登记范围。

  明皇朝,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大帝国,幅员辽阔,而封疆代有变化。

  “明初封略,东起朝鲜,西据吐番,南包安南。北距大碛,东西一万一千七百五十里,南北一万零九百四里。自成祖弃大宁,徙东胜,宣宗迁开平于独石,世宗时复弃哈密、河套,则东起辽海,西至嘉峪,南至琼、崖、北抵云、朔,东西万余里,南北万里。其声教所讫,岁时纳贽,而非命吏置籍、侯尉羁属者,不在此数”①。当时东北、蒙古、西藏、新疆、青海等广大边疆地① 《明史》卷四○《地理志·序》。

  区,都是大明帝国的领土,都与明廷在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各个方面保持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但在经济上有一点值得注意,这些地区对明朝廷只是“岁时纳贽”而已,其户口数(包括田土数)始终没有包括在朝廷的统计范围之内。也就是说,无论明朝的封疆如何变化,明朝廷户口统计的地理区域范围,从明初到明末一直只限于两京十三省,即京师(北京)、南京、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湖广、浙江、江西、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所谓“全国”和“天下”,都是这个意思。

  另外,明朝宗室的人口也不在官府的户口统计数之内,而是自成系列,单独登入皇族的族谱“玉牒”。“天潢日繁”,宗室人口增长迅速,至明朝末年为三十万人左右。

  对于明朝的户口统计,还有一个重要问题需要认真深入探讨,亦即明朝官府统计的人口数,到底是专指服役的男子,还是非是一回事。男子服役只是人口统计中的一方面内容。再说,“服役的男子”一词,亦有含混、笼统之嫌。明制:“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若谓黄册所记的人口是专指服役的男子,这男子含不含十六岁以下未成丁尚不服役和六十岁以上免役的男子?这部分男子至少占男性半数左右。合与不含对人口总量的影响可谓重大。

  第三,根据一般的规律,在人类自身的再生产中,男性与女性的比例约为11 左右。如果黄册所记人口不含女口在内,那么《明实录》、《大明会典》、《诸司职掌》诸书所记的人口数,自然也是不含女口的。但这是说不通的。因为它们的材料无疑来自司府州县的汇总,而司府州县又是来自里甲的汇总。里甲的户口与赋役黄册的户口,又恰恰是同一概念。所以,黄册的人口数当含男女老小在内。

  第四,“男曰丁,女曰口”。但明代册籍所记人口的“口”,并非专指“丁”,而是含丁、口在内。这在明朝历史文献中亦非无例可证。《明实录》所记历年人口数,多数使用“口”字,这个“口”也就是含“女口”在内的“人口”。如,《明神宗实录》卷三七九万历三十年十二月条载:“口男妇共五千六百三十五万五千五十口”。天启五年、六年两年使用的也是“人口”,还有用“名口”的。把这个“口男妇”数、“人口”数、“名口”数,与其前后所记的“口”数互相对照一下,其含义完全一样,都是指男女大小人口总数,不是专指男子,更非专指“服役的男子”。“服役的男子”显然不可能有如此之多。如果说,明初已有一亿人口,又说它不含女口,而是服役的男子,那么,明初人口总数岂不超过二亿多。明末又当有多少亿。非是一回事。男子服役只是人口统计中的一方面内容。再说,“服役的男子”一词,亦有含混、笼统之嫌。明制:“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若谓黄册所记的人口是专指服役的男子,这男子含不含十六岁以下未成丁尚不服役和六十岁以上免役的男子?这部分男子至少占男性半数左右。含与不含对人口总量的影响可谓重大。

  第三,根据一般的规律,在人类自身的再生产中,男性与女性的比例约为11 左右。如果黄册所记人口不含女口在内,那么《明实录》、《大明会典》、《诸司职掌》诸书所记的人口数,自然也是不含女口的。但这是说不通的。因为它们的材料无疑来自司府州县的汇总,而司府州县又是来自里甲的汇总。里甲的户口与赋役黄册的户口,又恰恰是同一概念。所以,黄册的人口数当含男女老小在内。

  第四,“男曰丁,女曰口”。但明代册籍所记人口的“口”,并非专指“丁”,而是含丁、口在内。这在明朝历史文献中亦非无例可证。《明实录》所记历年人口数,多数使用“口”字,这个“口”也就是含“女口”在内的“人口”。如,《明神宗实录》卷三七九万历三十年十二月条载:“口男妇共五千六百三十五万五千五十口”。天启五年、六年两年使用的也是“人口”,还有用“名口”的。把这个“口男妇”数、“人口”数、“名口”数,与其前后所记的“口”数互相对照一下,其含义完全一样,都是指男女大小人口总数,不是专指男子,更非专指“服役的男子”。“服役的男子”显然不可能有如此之多。如果说,明初已有一亿人口,又说它不含女口,而是服役的男子,那么,明初人口总数岂不超过二亿多。明末又当有多少亿。

  户口统计混乱不堪下面,再检讨明朝官府户口统计的混乱现象。

  明太祖从一开始就非常重视户口统计。早在明建国以前,他就为建立户口统计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建国以后,又不惜人力、物力,直至派遣大军下乡,和各级地方官一起,普查人口,核实登记。然后逐级汇总上报朝廷,每年年终由中书省将户口增减情况报告皇上。洪武十三年(1380),中书省革除以后,这项工作改由户部负责。洪武十四年编造赋役黄册以后,户口登记和管理更加严格、细密。由里甲长督责挨家挨户登录人丁事产,审核造册,一式四份,一上户部,其余分别保存于布政司、府、县,以便复核、比照。户口统计项目之详细,要求之严格,方法之完备,绝非前代所可比。按理说,明代的户口统计应是清清楚楚,人口数也应是一目了然。但令人感到不解的,事实偏偏不是这样。无论是地方司、府、州、县等基层单位编造的,还是中央有关部门(户部)进呈皇上的,可以说都是一团混乱。明太祖在世时已经出现不少问题,明太祖以后问题更加严重。

  为了便于检讨、分析,先将《明实录》所载历年人口数摘录于下(户数略):洪武十四年(138159873305 人。

  洪武二十四年(139156774561 人。

  建文四年(140256301026 人。

  永乐元年(140366598337 人。

  永乐二年(140450950470 人。

  永乐三年(140551688500 人。

  永乐四年(140651524656 人。

  永乐五年(140751878572 人。

  永乐六年(140851502077 人。

  永乐七年(140951694769 人。

  永乐八年(141051795255 人。

  永乐九年(141151446834 人。

  永乐十年(141265377633 人。

  永乐十一年(141350950244 人。

  永乐十二年(141451618209 人。

  永乐十三年(141551524436 人。

  永乐十四年(141651878172 人。

  永乐十五年(141751501867 人。

  永乐十六年(141851694549 人。

  永乐十七年(141951794935 人。

  永乐十八年(142051446434 人。

  永乐十九年(142151794228 人。

  永乐二十年(142252688691 人。

  永乐二十一年(142352763178 人。

  永乐二十二年(142452468153 人。

  洪熙元年(142552083650 人。

  宣德元年(142651960119 人。

  宣德二年(142752070885 人。

  宣德三年(142852144021 人。

  宣德四年(142953184816 人。

  宣德五年(143051365851 人。

  宣德六年(143150565259 人。

  宣德七年(143250667805 人。

  宣德八年(143350628346 人。

  宣德九年(143450627456 人。

  宣德十年(143550627569 人。

  正统元年(143652323998 人。

  正统二年(143751790316 人。

  正统三年(143851841182 人。

  正统四年(143951740390 人。

  正统五年(144051811758 人。

  正统六年(144152056290 人。

  正统七年(144253949951 人。

  正统八年(144352993882 人。

  正统九年(144453655066 人。

  正统十年(144553773934 人。

  正统十一年(144653740321 人。

  正统十二年(144753949787 人。

  正统十三年(144853534498 人。

  正统十四年(144953171070 人。

  景泰元年(145053403954 人。

  景泰二年(145153433830 人。

  景泰三年(145253507730 人。

  景泰四年(145353369460 人。

  景泰五年(145453811196 人。

  景泰六年(145553807470 人。

  景泰七年(145653712925 人。

  天顺元年(145754338476 人。

  天顺二年(145854205069 人。

  天顺三年(145953710308 人。

  天顺四年(146053747400 人。

  天顺五年(146153748160 人。

  天顺六年(146254160634 人。

  天顺七年(146356370250 人。

  天顺八年(146460499330 人。

  成化元年(146560472540 人。

  成化二年(146660653724 人。

  成化三年(146759929455 人。

  成化四年(146861615850 人。

  成化五年(146961727584 人。

  成化六年(147061819814 人。

  成化七年(147161819945 人。

  成化八年(147261821232 人。

  成化九年(147361823480 人。

  成化十年(147461852810 人。

  成化十一年(147561852891 人。

  成化十二年(147661853281 人。

  成化十三年(147761853581 人。

  成化十四年(147861832198 人。

  成化十五年(147971850132 人。

  成化十六年(148062456993 人。

  成化十七年(148162457997 人。

  成化十八年(148262452677 人。

  成化十九年(148362452860 人。

  成化二十年(148462885829 人。

  成化二十一年(148562885930 人。

  成化二十二年(148665442680 人。

  成化二十三年(148750207134 人。

  弘治元年(148850207934 人。

  弘治二年(148950302769 人。

  弘治三年(149050307843 人。

  弘治四年(149150503356 人①。

  弘治五年(149250506325 人。

  弘治六年(149350539561 人。

  弘治七年(149450614196 人。

  弘治八年(149550678953 人。

  弘治九年(149650727539 人。

  弘治十年(149750765186 人。

  弘治十一年(149850855375 人。

  弘治十二年(149950827568 人。

  弘治十三年(150050858937 人。

  弘治十四年(150150895236 人。

  弘治十五年(150250908672 人①。

  弘治十六年(150350981289 人。

  弘治十七年(150460155835 人。

  弘治十八年(150559919822 人。

  正德元年(150646802050 人。

  正德二年(150755906806 人。

  正德三年(150859425208 人。

  正德四年(150959514145 人。

  正德五年(151059499759 人。

  正德六年(151160446135 人。

  正德七年(151260590309 人。

  正德八年(151363284203 人。

  正德九年(151462123324 人。

  ① 《大明会典》记为53281158 人。

  ① 《后湖志》卷二《黄册户口》记为61416375 人。

  正德十年(151562573730 人。

  正德十一年(151662573736 人。

  正德十二年(151762627810 人。

  正德十三年(151862664295 人。

  正德十四年(151962695812 人。

  正德十五年(152060606220 人。

  嘉靖元年(152261929862 人。

  嘉靖十一年(153261712993 人。

  嘉靖二十一年(154263401252 人②。

  嘉靖三十一年(155263344107 人。

  嘉靖四十一年(156263654248 人。

  隆庆元年(156762537419 人。

  隆庆二年(156862537419 人。

  隆庆三年(156962537419 人。

  隆庆四年(157062537419 人。

  隆庆五年(157162537419 人。

  万历三十年(160256355050 人。

  泰昌元年(162051655459 人。

  天启元年(162151655459 人。

  天启三年(162351655459 人。

  天启五年(162551655459.5(口半)。

  天启六年(162651655459.5(口半)。

  从上列《明实录》一组变化无常的数字中,可以明白看出,明朝官府的人口统计存在着诸多问题。

  其一、有头无尾。按照明朝祖宗定下的制度:天下户口,“有司岁计其登耗以闻”。而上列数字表明,从建文四年(1402)至天启六年(1626)的224 年中,通过《明实录》显示出来的、有户口统计数字的只有136 次(年)。其中,永乐、洪熙、宣德、正统、景泰、天顺、成化、弘治、泰昌九朝最为完整,年年都有统计数字。建文缺三年;正德缺一年;嘉靖朝计四十五年,仅有四次,缺四十一年;隆庆缺一年;万历朝计四十八年,仅有一次,缺四十七年;天启缺三年。从建文朝到天启朝共有九十六年没有户口数字,不知是有司没有进行统计,还是《明实录》没有登记。但它至少说明明朝的户口统计制度,从嘉靖朝开始已经遭到严重破坏,不像当初那样为人重视。

还有,按规定户口之数载诸“赋役黄册”,“赋役黄册”始造于洪武十四年(1381)。尔后,“每十年有司更定其册”。即每十年造一次。据此,从洪武二十四年至崇祯十七年( 1644),则攒造黄册之年应为:

《后湖志》卷二《黄册户口》记为62530195 人。

  洪武二十四年(1391)、建文三年(1401)、永乐九年(1411)、永乐十九年(1421)宣德六年(1431)、正统六年(1441)、景泰二年(1451)、天顺五年(1461)、成化七年(1471)、成化十七年(1481)、弘治四年(1491)、弘治十四年(1501)、正德六年(1511)、正德十六年(1521)、嘉靖十年(1531)。嘉靖二十年(1541)、嘉靖三十年(1551)、嘉靖四十年(1561)、隆庆五年(1571)、万历九年(1581)、万历十九年(1591)、万历二十九年(1601)、万历三十九年(1611)、天启元年(1621)、崇祯四年(1631)、崇祯十四年(1641)。但在《明实录》里,从建文朝到天启朝,建文三年、正德十六年都没有记载户口统计数字;嘉靖朝只有四年有户口统计数字,而且皆非为造黄册之年;隆庆六年(1572)也没有户口统计数字(此年非造黄册之年);万历朝只有一年有户口统计数字,但亦非造黄册之年;天启二、四、七年也未见有户口数字(皆非为造黄册之年)。这也同样足以说明:到了明代中后期,随着整个社会风气的变化,人们的法制观念已经渐渐淡薄,祖制的威严已经遭到蔑视,再也不是按原来规定的时间,每十年都必须“更定其册”了。其二,人口数越来越少。在《明实录》记载的136 个人口数据中,人口数最多的一年是成化十五年(1479),计为71850132 人;最少的是正德元年(1506),仅为46802050 人。短短二十七年间,减少25048082 人,少了三分之一以上。在其余的134 个数据中,6600 余万者16500 余万者26300余万者46200 多万者176100 多万者136000 万左右者75900 多万者55700 多万者15600 余万者35500 余万者15400 多万者4530O 多万者185200 余万者95100 多万者255000 多万者24。其中,5000 5300 多万者计76 个,5400 5900 多万者14 个,两项计90 个。可见,绝大多数都低于开国洪武朝的三个人口统计数字。经过200 多年的长期发展,经济又比较发达,文化颇为繁荣,在此期间也没有发生全国性的灭绝人口的大规模战争,社会秩序总的说来比较平静,人口数量反而出现如此大起大落,总的趋于下降的态势,这不能不说是一件怪事。对此,《明史》的作者引用周忱的话说:“户口所以减者,周忱谓:‘投倚于豪门,或冒匠窜两京,或冒引贾四方,举家舟居,莫可踪迹也。’”周忱此言出自其宣德七年(1432)所撰之《与行在户部诸公书》。时间上指宣德七年以前;空间上主要限于江南一带。不能用它说明全国的人口变化现象,更不能以此解释有明一代人口越来越少的根本原因。其症结恐怕主要仍在于人口统计混乱、失实。

  其三,变化无常。从列朝看,人口数量较多,且变动不甚激烈者,在永乐以后唯有成化一朝。其次,正德、隆庆二朝,亦大多数在6000 余万人左右。人口较少,但相对稳定者有永乐(只有永乐元年为66598337 人、永乐十年为65377633 人)、宣德、弘治、天启四朝,均只有5000 万至5100 余万人左右。从整个升降走势看,呈波浪形状态:自永乐、宣德至正统中叶,大多数只有5100 多万人;由正统中叶开始逐渐回升,迄成化末年达到高峰,增长为6200 多万人,成化十五年高达7100 多万人,成为明代人口最多的一年;从弘治朝开始,又忽然大幅度跌落为5000 余万人左右,弘治末年起再度迅速回升为6000 余万人;及正德、嘉靖、隆庆稍增为6200 余万至6300余万之间;天启时再度回落到5100 余万左右。成化朝是明代流民现象最为严重的时期,而明朝官府统计到的人口数却最多。这种变化无章可循,叫人百思不得其解。

  《明史·食货志》的作者,引明人王世贞的话说:“太祖当兵燹之后,户口顾极盛。其后,承平日久,反不及焉。靖难兵起,淮以北鞠为茂草,其时民数反增于前。后乃递减,至天顺间为最衰。成、弘继盛,正德以后又减。”将这段话,与前列数字对照一下,可以发现不少问题。一是靖难兵起“民数反增于前”不全面、不准确。洪武朝三次的人口统计数字不仅多于建文四年的56301026 人,而且大大超过永乐二年至九年、十一年至二十二年的5000余万至5200 余万之间(只有永乐元年、十年两次超过洪武年间)。二是“至天顺间为最衰”,更与事实不符。天顺朝计八年,元年、二年、六年均为5400余万人,三年至五年为5300 余万人,七年为5600 余万人,八年为6000 余万人,均多于宣德朝和正统朝的5000 余万至5300 余万左右,与正统中叶以后至景泰末年基本持平。三是“成、弘继盛”之说欠妥。成化时,确实兴盛。而弘治时从统计数看,非但未能兴盛起来,反而大幅度下降为5000 余万人左右,成为明代人口数量最少的时期之一。四是“正德以后又减”亦有误。除正德元年的46802050 人之外,自正德二年起升为55906806 人,三年以后不断上升,从59425208 人升至63284203 人,直到隆庆朝仍保持在6200 余万人以上,与成化时一样,同为明代人口数量较多的时期之一。万历以后才再度减少。

其四,连年照抄。照抄,亦称“抄旧”。所谓“抄旧”,顾名思义,就是每逢大造新册时,将旧册的数字,原封不动地抄入新册。在户口统计方面,“抄旧”现象最为典型的,当数隆庆、天启二朝。隆庆自元年至五年,年年都是为户10008805、为口62537419。天启计七年,有户口统计数字的有元年、三年、五年、六年四年。在这四年中,每一年均是为户9835426、为口51655459①。如果说有什么不同,那就是天启五年与六年比元年和三年每年都多出半口。所谓“五分丁”。著名明史专家王毓铨对此评论说:“一户未增,一户未减。一人未生,一人未死。如或有生有死,则死生口数不多不少正相当。这好像是不可能的怪事,但在官场中这却是典型的惯行故事”②。户口兴衰,取决于社会经济与政治形势。在上述种种弊病中,最为突出的是变化无常,毫无规律可寻,以致不可能从户口数量的增减变动中,透视出经济与政治形势的变化。说得明白一点,就是这种统计数据问题太多,不足为信。明朝官府户口统计中所存在的这些弊病,不是一时一地的问题,而是“天下之通弊”。

天启朝的户口数字,实为抄自泰昌元年(1620)。

王毓铨:《明朝人论明朝户口》,《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89 年第1314 期。

朝廷的统计数字是这样,地方司、府、州、县编造的册籍也是如此。对于产生这种弊病的根源,必须从当时的封建剥削制度和官僚主义恶习中去寻找。由于封建剥削制度的存在,必然驱使官绅、地主疯狂追求财货,掠夺土地,奴役人民。同时为了减轻自家的赋役负担,利用权势,有意隐瞒丁口,逃避户口统计。那些无权无势的广大贫苦农民,则因为承受不了沉重的赋役剥削,而不断逃亡,飘泊四方,使官府难以准确地进行户口统计。至于官僚主义恶习对户口统计的危害,更是明显可见。从明初开始,最高统治者为了保证赋役征调,一再强调天下丁口、田土“务不失原额”。其实皇帝所关心的只是赋税和徭役“不失原额”,税粮不得减少,劳役必须按时完成。而对于户口统计数究竟增减多少,他并不怎么感兴趣。那些官吏,由于利益的驱动,为了安身立命,保住自己的地位和权益,为求得田土、户口之数“不失原额”,对于田土和户口统计一般都是应付差事,很少认真办理。有的为“避耗减之名,而开除不列”,失额的不除,新增的不加,不管它是否准确。有的干脆照抄“原额”,“大抵足旧数而止”。有的只求纸上的数字,不问实际情况。有的视统计造册为具文,“随时捏算”,胡编乱造,因循苟且,徒事虚文。有的甚至营私舞弊、嫁祸于人。所以,明人说赋役黄册是“在册不过纸上之捏,在户尤为空中之影”,不实、不准。名为黄册,实为“伪册”,根本靠不住。总之,是“有司之造册与户科、户部之稽查,皆仅儿戏耳”①。

  “户口之数,增减不一”,时有变化。这是客观事实。但是,由于明朝官府视户口统计为“儿戏”,混乱不堪,致使有明一代的户口之数,已经不是一般的差错,而是绝大多数令人难以置信。前引王毓铨《明朝人论明朝户口》一文,在谈到如何看待明朝官府的户口统计数字时,有一段非常深刻、精辟的分析:第一,“就一般情况说,《明实录》和明朝史书里的官府户口数字,不可为据”;第二,“明初立法严猛,一般人不敢轻易犯法脱漏户口。《明史》谓‘户口增减,由于政令张弛’。明朝和其他各朝一样,政令都是先张后弛。政令张时,隐漏可能不会太多,官府户口数字或与实际大致相符”;第三,“遇有认真办事的知府、知县,他们编造的户口数字就比较可信。认真的知府如况钟,认真的知县如桂萼、海瑞、叶春及、沈榜等。可惜的是像他们那样的认真办事的地方官为数极少”。

王毓铨的意见,尖锐而中肯,把明朝官府户口统计的问题,以及后人在研究明朝户口之数时应持的态度,说得明明白白。据此,我们以为在考察明代户口之数的时候,应结合经济政治形势变化的大背景,利用现存的某些户口统计资料,以明初立法严猛的洪武朝的户口数为基础,以人口密度最大的江南为重点,从宏观上加以把握。

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十八《户口登耗之异》。

  

  明代人口数据的比较研究洪武朝官府统计的人口之数(户数暂不予考虑),现存的数字有下列三个:洪武十四年(138159873305 人①;洪武二十四年(139156774561 人②;洪武二十六年(139360545812 人③。

  万历《大明会典》与《明史·食货志》所记明代人口的三个数字分别为:洪武二十六年(139360545812 人;弘治四年(149153281158 人①;万历六年(157860692856 人②。

  第一个数字,在《诸司职掌》、《大明会典》、《后湖志》里,都同时记有各省直的细数,可与总数互相验证。第二、三两个数字,只有《大明会典》一书记有各省直的细数。

  以上两组数字,显然都有问题。

  先看,第一组洪武朝的三个数字。

  洪武朝三个数字的统计范围,十四年为南直隶应天等十八府州以及浙江、山西、陕西、河南、广西、山东、北平、四川、江西、湖广、广东、福建等十二布政司(省)。二十四年、二十六年增加云南省。云南人口少(二十四年为354797 人, 二十六年降为259270 人),于全局影响不大。另外,经验算:洪武十四年的人口数,各省直细数之和比总数少400001 人;二十四年,则比总数多出49754 人;二十六年,又比总数少20069 人。值得注意的,是洪武二十四年的人口数。

从洪武十四年到洪武二十四年的十年间,全国人口减少3098744 人,且南方除四川省增加103139 人外,其余各省均出现负增长,具体如下:南直—179129 人;浙江—1888598 人;江西—826871 人;湖广—501165 人;广东—590231 人;广西—71137 人;福建—546806 人。

《明太祖实录》卷一四○。本年和二十四年,同时记有各省直细数。

  ② 《明太祖实录》卷二一四。

  ③ 《诸司职掌·户部职掌》。《后湖志》卷二《黄册户口》所记相同,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九《户口总数》亦同。

  ① 是年人口数,《明实录》记为50503356 人,两者相差2777802 人。

  ② 是年人口数,未见《明实录》有记载。

  

  以上七省计减少4603937 人。

  与南方相反,该年北方各省人口数全部呈正增长,具体如下:山西+382983 人;陕西+334805 人;河南+215904 人;山东+475828 人;北平+87492 人;以上五省计增加1497012 人。

  洪武二十四年,北方各省人口增加是有道理的。因为经过移民垦荒和军队屯田,耕地增加了,农民的生活状况有了改善,死亡率会有所降低,出生率必有所增长。而南方各省人口全面下降,则是不可理喻的。因为南方同样开展移民垦荒,发展生产;明太祖打击江南豪强地主,整治欺隐丁粮、转嫁赋役,扶持贫困;减低江南重租官田的租额等,这些都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再说,当时移民也没有移到北方各省的,江南苏、松诸府,广东等处都是移到南直临濠、泗州、南京等地。另外,从洪武元年到五年还将大批边民和故元官吏将士移入南京。所以,到洪武二十四年,南方的人口无论如何应与北方一样大量增加,而不该是大量减少。

  洪武二十六年,全国人口总数上升,当是比较可信的,不可信的是北方各省以及四川、云南的人口数这一年全面下降。

  与洪武二十四年相比,这一年南方各省(除四川减少100876 人、云南减少95527 人)的人口全部增加,具体为:南直+674028 人;浙江+1825927 人;江西+826871 人;湖广+610755 人;广东+426181 人;广西+90669 人;福建+623362 人。

  以上七省计增5077793 人。

  北方各省下降的情况,分别为:山西—34130 人;陕西—173236 人;河南—194449 人;山东—416667 人;北平—54300 人。

  以上五省总计减少872782 人。

  明太祖立法严猛,到了洪武二十六年明初四大案(空印案、郭桓案、胡惟庸案、蓝玉案)已基本结束,各项典章制度亦基本建立,法制颇为健全;《大明律》、《大诰》等法令,即将公市施行;国家机关工作开始规范,颁行《诸司职掌》;经济立法方面,赋役黄册、鱼鳞图册,均已实施;移民垦荒、军队屯田、兴修水利等项工作全面展开。总之,整个社会经济已开始由恢复阶段转入发展时期。因此,无论南方还是北方,人口肯定出现增长。例如,云南于洪武十五年(1382)平定以后,即不断移入不少居民(不算屯军),迄洪武二十六年,人口岂能减少。北方山西等五省移民人数最多,但都是在这五省之内移动,并没有移到南方地区的(从总体上说)。所以,可以明确地说,到了洪武二十六年北方各省的人口也不应呈下降趋势。有人说,明初的人口升降是控制与反控制斗争的结果。这种解释似乎缺乏说服力。何以洪武二十四年只有南方各省全都进行反控制,而四川及北方各省皆没有反控制?洪武二十六年则倒过来,南方各省不进行反控制,四川、云南及北方各省又不约而同进行反控制?在赋役黄册颁行的第二年,洪武十五年户部官曾向皇上奏曰:“天下郡县所进赋役黄册,丁粮之数,类多错误。”①如果说是黄册本身有问题,为何洪武二十四年南方各省的人口数都减少而北方各省都增加,洪武二十六年又整个变了样,北方各省皆减少而南方各省均增加?所以,这个问题尚须进一步研究。

  根据洪武朝的政治、法律以及经济恢复发展情况,我们以为可以对当时南北方人口增长问题作出一种最保守的推测,即洪武二十四年南方的人口,无论如何也不会少于洪武十四年;洪武二十六年北方的人口,无论如何不会低于洪武二十四年。

  若依此推测,则洪武二十四年和洪武二十六年南北各省的人口总和,应分别为:洪武二十四年: 59873305(十四年总数)+ 1497012(北方山西五省新增数)+103139(四川新增数)+ 354797(云南新计入人口数)= 61828253人。

  洪武二十六年:61828253(二十四年总数)+5077793(南直等七省新增数)=66906046 人①。

以上两年全国人口数的推测,肯定不会超出实有人口数,因为:第一,南直等七省人口基数大。洪武二十六年比二十四年增加5077793人。两年间平均每年增加2538896 人,似乎偏大得多,是不可能的。但若与洪武十四年南直等七省计为42842130 人相比,则十二年间亦仅增加473856人。

《明太祖实录》卷一四四。

  ① 据《明太祖实录》、《诸司职掌》、《大明会典》、《后湖志》的有关资料,南直、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福建等七省,洪武十四年计为42842130 人、二十四年为38238193 人、二十六年为43315986人;四川、云南两省,洪武二十四年计为1922451 人、二十六年为1726048 人;山西、陕西、河南、山东、北直等五省,洪武十四年计为15166659 人、二十四年为16663671 人、二十六年为15483709 人。

  第二,北方山西等五省,洪武二十四年比十四年增加1497012 人,平均每省在十年内只增加299402 人,也肯定不会超过实际的增长数。

  当然,不能以这些推测作为统计依据。所以,我们还必须回过来,以官府提供的人口统计数字作为依据,探讨一下当时朝廷所能控制的人口数。洪武朝为明朝建国之初,明太祖立法严明,有令必行,官民多畏法,人口欺隐之数相对少些。洪武十四年为明朝第一次大造赋役黄册之年,也是明朝第一次出现官府统计的全国人口数字。

  虽然这个数字有不少问题,但总的说来还是比较合乎实际的。按照官府的统计,洪武十四年为59873305 人,洪武二十六年为60545812 人,年增长率为0.093%。从洪武朝到万历初,社会生产虽有波动,但总的是不断向前发展,又没有发生绝灭人口的全国性大规模军事战争。据此,可以在承认这些基本事实的前提下,以洪武十四年的人口数为基数,以洪武十四年到二十六年的年增长率0.093%作为以后历年增长率的标准,对万历六年全国人口数作出估计。自洪武十四年迄万历六年计197 年。则万历六年的人口数如下式:59873305×(10.093%)19771905705(人),比万历《大明会典》所记多11212849 人。

  自然,必须明确这个数字仅是朝廷所能控制的人口数字,而非实际人口数字。

  以下,再看第二组内明代中后期全国人口的两个官方数字。

  弘治四年的数字,最令人怀疑。

  万历六年的数字,亦不无问题。

  南方各省,在有明一代自始至终是人口最为稠密之区。这个地区人口增减,对全国人口数量影响最大。因此是探析明代人口变化的重点所在。

  为了便于检讨,兹将南直等七省弘治四年和万历六年的人口升降走势,分别表列于后:(一)弘治四年南直等七省人口变动表弘治四年人口数较洪武十四年增减较洪武二十四年增减较洪武二十六年增减南直7983518 2257484 2078355 2752383浙江5.05843 5244395 3355797 5181724(续表)

  弘治四年人口数较洪武十四年增减较洪武二十四年增减较洪武二十六年增减江西6549800 2432681 1605810 2432681湖广3781714 811356 310191 920946广东1817384 1354566 764335 1190516广西1676274 213135 284272 193603福建2106060 1734190 1187384 1810746合计29220593 13621537 9017600 14095393(二)万历六年南直等七省人口变动表万历六年人口数较弘治四年增减南直10602641 2619123浙江5153005 152838江西5859026 690774湖广4398780 617066广东2040655 223271广西1186179 490095福建1738793 367267合计30979079 1758486从洪武二十六年至弘治四年总计98 年。按《诸司职掌》、《大明会典》、《后湖志》的记载,全国在籍人口减少7264654 人。如按《明孝宗实录》卷五八的记录,则减额更多,达到10042456 人。弘治四年人口数字如此锐减,与当时的社会形势是很不协调的。如前所说,成化时农民大量逃亡,流民蜂起,全国人口统计数字仍绝大多数在6200 万以上。而到了弘治年,流民大潮已经结束,成千上万的流民纷纷还乡复业或随地附籍,仅湖广荆襄山区这类人就有上百万。这些还乡复业者或随地附籍者,户口自然在官府的控制与统计之列。再说,明中叶几次规模较大的农民起义亦已经成为历史,社会秩序渐趋稳定,南方经济开始迅速发展,华北农村的经济面貌也大为改观。何以随着皇位易主,明宪宗死,明孝宗即位,全国人口统计数字也马上跟着骤减千万左右。南直等七省的人口数问题更大。

  自洪武至弘治,南方经济日趋繁荣,江南苏、松诸府这个人口最密集的财赋之区,发展尤其迅速。而上列表一显示,弘治四年南直等七省除广西之外,其余六省人口皆大为减少。最严重的是浙江,竟然比洪武十四年减少49.8%,比洪武二十四年减少38.8%,比洪武二十六年减少49.4%。其次是福建,分别减少45%、36%、46%。

  从万历元年起,大学士张居正为内阁首辅。张居正为政,执法严猛,讲求富国强兵,凡事务实,进行政治经济改革,非常重视赋役管理和户口问题。而由表二可见,弘治四年到万历六年的八十七年间,按官府的统计数字,全国人口增加7411698 人①。内中,南直等七省通算只增加1758486 人,约占全国新增数的23%。这种增长速度,不仅与其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相称,而且与其原来在全国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也大为逊色。按官府的人口统计,洪武十四年南直等七省计为42842130 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71.5%;洪武二十四年计为38238194 人,占全国的67.4%;洪武二十六年计为43315986 人,亦占全国的71.5%。即使到了弘治四年,共计为29220593 人,仍占全国的54.8%。就是到了万历六年的30979079 人,其人口数仍占全国人口总数的51%,为何其新增数仅占全国新增数的23%?难道是其出生率比北方各省低,或者其死亡率比北方各省高?南直等省除嘉靖中一度遭受“倭患”之苦外,其他条件均大大优于北方地区。人口减于洪武年,实属反常。

  因此,对于万历六年南直等七省的人口数,还得根据洪武年间的人口数进行估算。

  按照官方统计的人口数字,洪武二十六年南直等七省计为43315986 人,比洪武十四年的42842130 人增加473856 人,年增长率为0.092%,恰与前面洪武十四年至二十六年全国人口的年增长率大致相同。现在仍然采用全国人口的估算方法,以洪武十四年42842130 人为基数,以0.092%的增长率为其以后历年的增长率。由洪武十四年迄万历六年计197 年。则万历六年南直等七省人口数,可如下式估算:42842130×(10.092%)19751350704(人)。

  比《大明会典》统计的30979079 人,多出20371625 人。

  最后,再检索一下官府统计的北方山西等五省以及四川、云南、贵州明代中后期人口变动走向。此八省,弘治四年计为24058564 人,万历六年为29815762 人。八十七年间,共增加5757198 人。据《明太祖实录》卷一四○的记载,洪武十四年山西计4030454 人、陕西2155000 人、河南1891087 人、山东5196715 人、北平1893403 人、四川1465515 人。六省合计为16632174人。洪武二十六年这六省合计为16950487 人,比洪武十四年增加318313 人,年增长率为0.16%。由于云南洪武十四年无人口统计数,而贵州则直到永乐以后始有人口统计数。况且这两个省人口少,于大局关系不大。为了与前面的估计方法保持一致,这里仍以16632174 人作为洪武十四年四川、山西、陕西、河南、山东、北平六省的人口基数,以0.16%为其以后历年的增长率。由洪武十四年迄万历六年计197 年。则万历六年四川、山西、陕西、河南、山东、北京人口总数,当如下式:16632174×(10. 16%)19722789208(人)

  比《大明会典》所记少5258890 人。

  万历六年南直隶、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福建七省的人口数① 以《大明会典》为准,因其备载各省直细数。

  为51350704 人,四川、山西、陕西、河南、山东、北京的人口数为22789208人,两项合计为74139912 人。如再加上万历六年云南1476692 人、贵州290972 人,总计为75907576 人。则比万历《大明会典》所记的60692856人,多出15214720 人。这是采取南北分别估计的结果。这个结果与上述进行全国统一估计的71923108 人,只相差3984468 人。如果考虑到洪武十四年全国人口基数没有云、贵两省人口的因素,则相差就更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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