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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时间:2018-06-30 03:58:48    下载该word文档

经济法知识点

名词解释

一、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为了克服市场失灵,保障国民经济的协调、有序发展,由国家制定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需要国家干预论”,也称“适当干预论”。

二、经济责任制的概念 经济责任制,是指在公有制主导的经营管理中,企事业机关单位及其内部机构、成员因角色设置及其实现,而相互承担义务和相应地享有权益的经济法律关系或制度。它是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在经济法的各项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和保障。

三、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经营性的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的某种主体;同时,它作为概括的资产或者资本和人员集合之经营体,也可以作为交易的客体。

四、市场准入的概念: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制或制度。

五、市场准入制度:指有关国家或政府准许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规则的总称。包括一般市场准入制度和特殊市场准入制度

六、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指经营者之间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或者协同行动,来相互约束各自的经济活动,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内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七、消费者是为了满足生产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商品服务的,由国家以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体社会成员

八、产品的概念

自然属性:“产品”是指经过人类劳动获得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劳动成果。

法律属性:“产品”是指经过某种程度或方式加工用于消费和使用的物品。

九、产品责任概念: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过错原则;2、过错推定原则;3、无过错责任原则。)

十、不正当竞争行为: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公认的商业习俗和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经营手段排挤或破坏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竞争行为。

十一、假冒行为:指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争夺竞争优势,在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标志上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标志,使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与他人经营的商品、营业相混淆,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简答题、论述题

一、经济法兴起的原因

(一)、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

A)市场失灵:市场发挥作用的条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而造成的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的情形。

1、市场的不完全:完全竞争不能保持,因为至少有一个大到足以影响市场价格的买者(或卖者),并因此面对向下倾斜的需求(或供给)曲线。

2、市场的不普遍:价格机制的缺位。

3、信息失灵:1)信息不充分;2)信息不对称;3)信息不准确。

4、外部性:个体的行为给其他不相关当事人带来成本或者利益,但是该个体在作出决定时并没有将这些外部影响考虑进去时,外部性就产生了。

5、公共产品:消费中不需要竞争的非专有产品。

6、经济周期: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再产生过程中,周期性地出现的经济扩张与市场萎缩交替更迭循环往复的一种经济现象。

B)经济法在克服市场失灵中的作用

1、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的私权。

2、直接改变市场主体的利益结构:

3、兼顾公共利益优势和远视优势:

4、1)市场主体是自利的,只追求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这就造成了市场“近视”的弱点。

2)国家是各市场主体利益的代表,以追求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为己任,以适当抑制市场的自私和克服市场的“近视”的弱点为目的,通过给市场安装虚拟的“大脑”和“心脏”使市场能够有效运行。

C)政府失灵

1、政府效率低: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官僚主义、形式主义;

2、过度干预:通常发生在集权体制下。当集权体制向市场体制转型的过程中,过度干预的惯性仍然会发生作用。

3、公共产品供应不足:公共产品的提供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4、政府不受产权约束:国有征收、变卖国有资产、不当征税、不当收费、不当罚款

5、预算分配偏离社会需要:预算分配方向的价值判断,不适当地加大领域的预算份额(政府开支),或者不是当地缩小某个领域的预算份额(教育、科技)。

6、权力寻租:个人或者利益集团为了谋取自身的经济利益,采取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对权力执掌者施加影响的活动。其实质就是寻求政府的强制性或特权供应,以便获取市场价格与权力价格之间的差额。

D)经济法在克服政府失灵中的作用

1、对干预程序的规范:不论是抽象的政府行为和具体的政府行为,都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按规定的程序办事。

2、对干预方法的规范:制定法律规范政府介入社会经济生活的各种合理方式。

3、对干预领域和干预方面的规范:

1)政府干预权在政府内部的合理分配

2)排除立法中不适当扩大干预范围以及部门、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

(二)经济法兴起的社会经济原因:

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

市场在不断推动社会生产力提高的同时,也会不断出现诸多市场本身不能解决的问题,使得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一方面顺应并推动市场经济体制的良性运行,另一方面通过政府的有形之手去克服和避免市场本身缺陷的不当影响,以解决商品生产经营者自身难以解决的商品经济的内在矛盾。

(三)经济法兴起的政治原因:

国家出面干预经济的客观必然性导致了经济法兴起的客观必然性。

国家干预,是以经济法治、经济民主、经济公平、经济秩序、经济效益为目标的,是许多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在行政法和民法之外,制定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法所追求的共同目标。经济法的国家干预,是一种法制化的、适度的、以间接方式为主的干预。

(四)经济法兴起的法律原因:

1、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它要求市场主体有充分的自主性,也需要当市场主体滥用权利,发生了非市场本身能解决的问题时,可以有其他权力给予适当干预。

2、行政法与民法在调整方法上的局限,也需要经济法的介入。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衡协调原则

经济法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协调各利益主体的行为,平衡其相互利益关系;

以引导、促进或强制个人目标和行为运行在社会整体发展目标和运行秩序的轨道上,从而达到经济总量的平衡、经济结构的优化和经济秩序的和谐。

(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这是经济法反映社会化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核心的、基础性的原则。这一原则应当作为经济法立法和执法的重要依据之一。

1、有序竞争:在经济法中欲促成竞争之有序化,就必须建立合理的竞争规则,防范各种各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有效竞争:有效竞争是经济法的合理竞争原则以及建构其上的具体规则和运作结果及表现。

(三)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

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指经济权利主体所承担的责任、所享有的权利、所获得的利益必须是一致的。承担责任是以享有权利、能获得利益为基础的,享有权利、获得利益的同时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

这一原则在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中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而被认为是中国经济法的核心原则或者根本原则。

三、企业的特征

1、企业的经营性:基于一定的经济目的进行筹划运作,考虑投入产出,重视经济核算,借以参与社会的经济、文化等活动,并不必然以营利为目的。

2、企业的组织性:经合法登记注册、拥有固定地址、相对稳定经营的组织或个人称为企业。

3、企业的独立性:企业作为法律上独立或相对独立的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4、企业原则上应进行独立核算,单独计算成本和费用,以收抵支,计算盈亏。

四、企业的分类

(一)以责任形式为标准划分

1、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企业法人。

可分为:(1)无限公司;(2)有限责任公司;(3)股份有限公司;(4)两合公司。

2、合伙企业:由两名以上的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至少一名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3、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出资和经营,并由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二)以所有制为标准划分

1、国有企业:财产归国家所有,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2、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财产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企业由劳动群众民主管理,实行集体积累、按劳分配、适当分红的企业法人。

3、私营企业:财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组织。

4、外商独资企业: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部分或全部资本来自境外,外国投资者因此对企业具有相应的支配、控制权的企业。 3、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出资和经营,并由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五、市场准入的特征:

1)市场准入是一种市场壁垒,一种进入特定市场的法律或政策壁垒,形成壁垒的主体主要是政府。

(2)市场准入具有消极性。

在实行市场准入的领域,以限制或禁止进入为常态,只有取得政府的许可、特许或履行其他审批才得以进入。

3)市场准入具有“ 门槛性” ,主要集中于进入特定市场时的规制。主要是指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特殊市场。

六、市场准入的方法

1、许可或审批

行政审批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从事特定经营活动的行为。 许可或审批是最为广泛的市场准入方法,包括批准、注册、核准、登记、资质认可等任何具有审批性质的政府规制方法。

1)根据许可的性质划分为:

行为许可:允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从事某项或某种类型活动。

资格许可: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考试、考核程序核发一定的证明文件,允许持证人从事某项职业或某项活动。

2)根据许可的范围划分为:

一般许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直接发放许可证。

特别许可:除符合一般许可的条件外,对申请人还有特别的限制。如移动通信牌照的发放,一旦获得特别许可,即表示准入者获得了排他性的独占许可,垄断地位明显。因此特别许可的授予方式必须市场化,如特许权的拍卖、特许权招投标等等。

3)根据许可是否附加义务划分为:

无附加义务的许可和附加义务的许可

(4)根据许可的权利或资格是否具有专有性划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5) 其他许可方法

A、资质认证:某些行业实行市场主体资质评估认证制度,只允许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经营者从事经营。

B、资源使用合同:排污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C、目录制度: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等

2、标准 :有关机关或团体制定种种标准,企业达不到最低的强制性标准,就不能进入特定领域或地区从事经营活动,也构成市场准入。

3、行业管理:政府主管机关或行业协会等的认可或接纳。

4、立法特许:通过法律法规,设立特定的市场主体从事某种活动。

5、对企业结合的控制: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兼并,以及为了规避强制性规定,而选择兼并以获得市场准入权。

附:对市场准入制度的评价(了解)

1、积极作用

1)事前防范风险:通过事前控制市场主体进入特定市场交易的资格和机会,排除概率较大的市场风险,从源头上减少危害社会整体利益事件的发生。

2)有效配置资源:在特定领域中,资源较为稀缺,完全靠市场来调配,不仅导致配置不公,并且低效率,容易形成垄断。

3)预防过度竞争。

4)遏制信息不对称。

2、消极作用

1)过多的行政审批会限制经济自由,并且演化为行政垄断,破坏竞争秩序。

2)行政审批许可的环节过多、手续繁杂、时限过长,从程序形成自由进入市场的壁垒。

七、企业设立的条件

1. 自己的名称。

2. 制定章程。

3. 符合规定的资本或与企业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

4. 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

5. 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八、企业设立的立法原则

1、许可主义:除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需个别地报请主管的行政机关审核批准,方能申请登记成立。

2、准则主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条件,即可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3、特许主义 :一种是为个别企业制定专门的法律,由该法予以特别调整。

4、自由主义:这是指法律对公司的设立不予规制,当事人可自由设立公司,无须履行任何法律上的手续。

九、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公认的商业习俗和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经营手段排挤或破坏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竞争行为。

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在商业活动中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的经营者, 经营者即以盈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的生产、销售或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行为的违法性:不正当竞争行为以违反商业道德为一般判断依据。

3)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经营者的私权和私益领域扩大到对公众利益的损害和对社会经济运行秩序的破坏。

(一)假冒行为的法律规制

 1、概念:假冒行为指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争夺竞争优势,在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标志上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标志,使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与他人经营的商品、营业相混淆,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假冒行为的表现形式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商业贿赂行为

1、商业贿赂行为的概念 :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以及医药购销等六大领域为商业贿赂行为的治理重点。)

2、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

商业回扣: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一方交易人为争取交易机会和便利的交易条件,在暗中从账外向交易相对人或有影响有决定权的经办人员秘密支付钱财及其他报酬的行为。

(三)虚假广告行为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商业秘密的概念与特征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秘密性。它是商业秘密最核心的特征,是指该种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处于保密状态。

2)管理性。权利人采取合理的保密管理措施进行自我保护。

3)经济性。可以为权利人带来经济上的利益

4)实用性。商业秘密能在工农业生产经营中应用。

2、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形式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一切违反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直接从权利人处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2)恶意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违法行为获得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4)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五)诋毁商誉行为: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六)不正当有奖销售: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而进行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限制和禁止的有奖销售大致可以划分为欺诈式的奖售、不当推销的奖售和高额抽奖式的奖售和附赠式有奖销售。

(七)降价排挤行为降价排挤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十、垄断的四种形式

(1)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指经营者之间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或者协同行动,来相互约束各自的经济活动,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内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合理的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在一定交易领域实质性的限制竞争,违背公共利益,明显损害消费者利益,损害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执行,应受反垄断法规制的行为。

(3)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限定交易、地区封锁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学者称此为“行政性垄断”。

(4)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权、资产的方式及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行为。

十一、消费者的权利

(一)保障安全权

1、人身安全权。(1)生命安全有保障;(2)健康不受损害。 2、财产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了解真实情况的权利;

2、消费者有充分了解相关情况的权利: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一切信息都有权了解。

(三)自主选择权

(四)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简称公平交易权。

(五)获得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 获得赔偿的权利,简称为求偿权。

(六)成立团体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简称为结社权。

(七)获取相关知识权: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简称知识获取权。

(八)维护尊严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九)监督批评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和批评的权利,简称监督批评权。

十二、新消法亮点解析

1、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2、赋予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

3、明确个人信息保护;

4、明确网购平台责任;

5、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

6 扩大了三包适用范围;

7、格式条款免除责任内容无效;

8、加重发布虚假广告责任。

十三、产品责任构成要件

1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1)设计缺陷:A、原材料、零部件设计缺陷;B、构造设计缺陷;C、其他工艺设计缺陷。

(2)警示缺陷:

A、警示内容有缺陷:指示作用缺陷:说明产品的基本情况,指导产品的使用;警告作用缺陷:告知产品的内在危险、不当使用引发的危险和预防措施

B、警示方式有缺陷:警示位置不合理;未合理使用警示的文字、图形和标识

(3)制造缺陷:A、材料、部件制造缺陷; B、制造工艺缺陷。

2有损害事实存在

3、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十四、劳动合同解除

(一)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动议,付补偿金

劳动者动议,不付补偿金

(二)单方解除合同

1、劳动者的单方解除

1)预告解除

2)法定解除

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

1)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

2)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

3)经营不善或技术革新的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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